草根民主論壇

仇恨源於争夺,幸福起於分享,公正是秩序的基础。 人类文明的进步来源於对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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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rch 15, 2009

<<剥夺>>第二章 三民主义,安居乐业的社有制

作者:何其多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http://www.wyzxsx.com

第二章  
三民主义:安居乐业的社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类理想  
   
在漫长悠远的历史长河中,人类经历了数以千百万年的艰难追寻。思想家们甚至普通百姓总是不断地追问:人应该怎样活着?什么样的社会才是最理想的社会?人类社会终将走向何处?思想家的探索、革命者的牺牲、仁人志士的前赴后继,归根结底就是为了实现一个最基本、最简单但也是最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从人类层次而言或者从整个人类社会角度而言,就是创建一个能够使全社会和全人类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平等、自由和民主保障的生活环境的大同社会—这就是全人类最至善、最正义、最终极的目标—这也就是人类最难以实现的社会理想;从国家层次而言,就是建立一个能够使一个国家范围内的全体社会成员都平等而自由地生活的国家34—这也就是一个国家所追求的最高国家理想;而从个体层面而言就是:每一个人都能够象他本来应该生活的那样生活35—这就是人的个人理想。  
如果从个人的实际结果或个人理想观之,可能答案就是一个永远没有答案的哲学难题。那就是:“活着”就是为了“活着”。这个答案看起来似乎同义反复,但其深刻含义确实耐人寻味。因此,从哲学上说,人“活着”就其实质意义上说就是、也仅仅只是为了“活着”。  
事实上,从哲学上或从每一个不同的人类个体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来理解人类生活或生命意义似乎是存在着天壤之别的理解上的差异的,人类生活或生命意义的哲学含义是如此简单,以至于人人都对此不屑一顾:每一个人对生命和生活的理解有异,生活方式也不同。  
但是,经济学的理解就是简洁明快而能切人性入木三分的:生命价值之核心在于生命的经济意义本身。因此,马克思特别强调经济基础的意义,而将其它的人类需要及其社会、政治、法律、道德关系之类全部归于上层建筑。笔者虽然不同完全意马克思的解释,但马克思的解释确实切中了人类生活的要害。因此,强调经济意义也从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人的经济本性。所以,按照经济学的理解,作为个体的人活着的意义可以简化为:人活着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每时每刻及其一生的生活质量36。或者说,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就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其存在的那个时期以及每一个时点上的生活质量。用纯粹的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使每一个经济人37在其自然寿命期内的生活质量最大化—这就是自然人38生命意义39的经济学表述40。从人类社会整体角度看,人类生活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全人类的整体生活质量。用纯粹的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使全体经济人在其各自的自然寿命期内的生活质量最大化,以实现全体人类整体生活质量的最大化—这就是社会人41生命意义的经济学表述42。  
显然,作为社会整体的人类或者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而言,人类整体或全体社会成员整体的生活质量问题远比个体生活质量问题更加复杂。因为,一个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存在着复杂的矛盾。  
仅就个体生活质量方面看,关于“生活质量”的问题就不是看起来那么简单了。  
就个体而言,不同个体对生命和生活的感觉43、生活观念和处理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方法都是大相径庭的。因此,人们对生活质量的理解也可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但是,从一般意义上看,人类个体都最大限度追求肉身及其精神的享受和自由。由此也会产生社会问题:任何一个人在追求个体肉身及其精神的享受和自由时可能会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这就是社会生活质量问题。  
因此,在整个人类或一个国家内部,社会生活质量与个体生活质量之间是矛盾的。为了协调社会生活质量与个体生活质量之间的矛盾,人类就必须建立一种个体之间互不侵害的社会制度—这就是人类的社会理想—人类永恒的追求44。  
可见,人们不是在孤岛上生活的鲁宾逊,每一个人都是生活在由众多个体组成的社会当中的一员。而且,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追求其自身的生活质量的时候与其他人形成了极其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一个人为了生活都无法避免与其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一个(些)人的生活可能会影响其他人的生活,一个(些)人生活质量的提高可能就是其他人生活质量的下降44。因此,复杂的人性与复杂的社会关系导致了人与人的斗争。并且,为了取得斗争的胜利,人们还组织起来形成集团和阶级。集团之间的斗争和阶级之间的斗争更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紧张程度,最终形成恶劣的政治关系,甚至发展到非用战争不可解决的程度—战争、屠杀、谋杀、杀人越货和其它一切杀戮行为都成为人类斗争最激烈的形式。  
因此,人类提高生活质量的唯一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通过一致协商的方式建立一个在限制侵权行为基础上最大化个人自由的社会制度。在此制度基础之上,其它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等等的问题均可在这一基础上得到一般性的解决。  
   
经济制度标准  
   
那么,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是最好的?我们认为,最好的经济制度必须能够同时满足下列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效率条件:这种经济制度必须能够保证有效率、可持续的生产(包括保护资源与环境,避免假冒伪劣商品对人的损害等),能够有效地最大化人类整体及其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质量。  
第二、公正条件:这种经济制度必须能够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最大化其肉身的生理和心理在不损害他人条件下的所有需要(例如对文化的需要、对爱的需要、对艺术审美的需要、对环境舒适的需要等等),以最大化人类整体及其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精神(包括性)生活质量。  
第三、和谐条件:这种经济制度必须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公正和政治清明,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政治生活质量。  
效率条件是保证经济制度有足够的效率以满足人类需要的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人类本身相互之间提供服务的充分性;公正条件是保证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条件下,每一个人(而不是部分人)都能够得到其所希望得到的满足;和谐条件是保证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能够在一种和谐的环境中享受自己的人生,而不存在剥削、压迫或其它不平等的政治环境。  
从理论上看,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并不难。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人性中总存在一种动机,那就是每一个人都总想不劳而获甚至损人利己。而不劳而获和损人利己的结果就是使整个人类社会都全面陷入欺诈、斗争和仇恨之中46。从而使得人类根本无法实现本来最简单的社会制度安排和使每一个人都简单而自然地生活的目标。此种情况在强调竞争和以私有制前提的以金钱为生活目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企业制度标准  
   
那么,如何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矛盾?我们认为,制度是基础,其它一切都只是建立在制度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解决人类矛盾的根本还是要从制度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入手。在全部制度基础中,经济制度是基础之基础,企业制度则又是经济制度之基础,所有制则是企业制度之基础。  
按照如前所述的三个基本条件,我们可以推演出一种“好的”企业制度需要具备的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激励条件:企业内部需要具备创造财富的动力机制,促进财富的不断增长,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对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需求。  
第二、公平条件:企业最终要能够有效地、普遍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不能只是简单地增加财富。  
第三、和谐条件:企业政治、社会政治和国家政治必须清明、充分体现人类正义,不存在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任何形式,从而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增长的同时不因政治而使人们遭受物质、生理或心理损害,以保证每一个企业成员(包括所有者和员工)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企业制度安排上可以转换为下列三种完备的企业制度(在同一个企业中必须同时具备):  
(一)、民有制度:在所有权制度安排上必须是全体(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的全体公民或全体股东)所有,任何人不得独占企业的所有权。  
(二)、民治制度:企业治理必须赋予全体公民或全体股东民主治理的权力,全体公民或全体股东具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任何人不得凌驾于企业的民治权之上。  
(三)、民享制度:企业利益必须由企业的全体所有者主要按照  
贡献大小共同分享,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应得利益。  
我们认为,在企业制度完备的企业中,在以企业制度完备的企业为基础的社会中,人民就一定能够安居乐业、幸福生活。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供销合作社是否具有“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义特征。  
   
民有制度  
   
“产权民有”的含义是指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团体内部权利平等的自然人共同拥有企业组织及其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只要一个企业不被任何个人或集团利用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或其它权力拥有其所有权及其所有权的派生权利,我们认为这一企业就是充分民有的企业。按照这一定义,只要不被个别或部分人(集团)因控制其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或因内部人控制而导致权利不平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均属于民有企业;而如果某一企业是由一个官僚、官僚集团或私人拥有或控制,则这一企业无论形式上或名称上是国有的、社有的或集体所有的都不能算是真正的“民有企业”。同样,如果一个企业只是由个别私人拥有或控制,那么,所有者或拥护者无论其是政府官员还是非政府官员,显然其已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人民,而是具有政治特权或经济特权的特权阶级。因此,民有的含义只能指人民平等地、共同地拥有企业生产资料和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组织本身,而不能指其它。  
那么,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是一个民有企业吗?我们的答案是:从最初的制度安排上看,它是一个民有企业;而从实际情况上看,在执行了最初制度时是民有的,而在最初制度被破坏尤其是王志勇被任命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及其强行实施1997年改制以后已经蜕变为非民有企业(即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或称权贵资本主义企业)。  
下面,我们来看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最初的制度安排的民有企业特征:  
(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社员所有制经济特征: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既不是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国家所有制,而是社会所有制或社员所有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就是典型的社员所有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之规定:“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47经济。”。因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是由农民社员所有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而从历史上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由玉环县农民、渔民和农村工人以及国家共同投资建成。可见,无论从法律还是从事实上都可以认定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属于农民社员所有,是毫无疑问的产权民有的经济组织。  
                                    
(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农民合作经济48组织特征: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地方政府—玉环县人民政府成立之后由玉环县五万多户农民以合作建社和合作经营方式建立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号])也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不仅是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这样的供销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的明确认定,也是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权威解释。  
(三)、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农民股份制经济组织特征:自1949年成立起至1997年“改制”前,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通过入股方式由农民自己建立和建设起来,拥有多达52971户农民社员,原始股金达11.5万元,社员占全县农户数的81.2%,农民社员占全县农户数的76.6%49,股东社员遍布玉环县各个乡镇,是真正的股份制经济组织。  
(四)、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农民社员享有的特征: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是由农民(包括农民、渔民和农村工人)社员入股和国家拨款建立起来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内部建立了以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理事会为日常执行机构、以监事会为日常监督机构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它的一切成果均应由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全体农民社员按照股份享有。  
中国农村两大合作经济组织50都有子继父业的传统,他们世世代代以合作社为可资发展的祖业,以合作社为可资生活的依靠。同样,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五万多户社员及其数千名职工代代相传地以供销合作社作为生活的依靠、作为继承的祖业。因此,供销合作社不仅是农民、渔民和农村工人的企业,也是他们赖以生存、可以传代相传的家业。  
综上所述,包括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内的全国所有的农村供销合作社都是由其社员出资创建的企业。因此,供销合作社的产权属于农民社员自不待言。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供销合作社真正的主人的农民、渔民和农村工人们与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关系和“经济血亲”关系联系着中国广大农村、农民和农业的血脉。合作社人(包括广大社员和职工)安居家乡、乐从祖业、以社为家、敬业爱岗并毕其终生之情不仅为人民安居乐业之所在,亦为国家社稷安泰之大业。因此,我们不难想象,这些曾经用自己的血汗钱创建、用同志的生命保卫、用职工的汗水建起合作社的合作社人突然被与合作社毫无瓜葛的社盗国贼剥夺了一切权利后的无助、绝望、愤怒与仇恨之深切!  
   
民治制度  
   
既然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社员投资创办的企业,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就理所应当地属于农民社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那么,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民治制度具体体现在什么地方?下面,我们可以从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两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安排及其历史事实来加以说明:  
(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  
1、社员治社制度:  
首先,社员治社制度是宪法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规定,供销合作社实行集体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是宪法对民有企业实行民治制度的最庄严的承诺和至高无上的保护。  
其次,社员治社制度是中央政策之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号])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可见,中央政策根据宪法之规定将社员代表大会安排为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这就是社员治社制度安排的具体体现。  
最后,社员治社制度是供销合作社法定章程之规定:按照《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同时,该章程第十二条也规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是社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之一。  
可见,社员治社制度是由宪法、中央政策和供销合作社的法定章程安排下来的合法、合情、合理的治理制度。并且,这一制度也在历史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行。  
但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一直未能按照宪法、法律和供销社章程的规定按时、正常召开。其原因在于:  
第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设计及其实施是一个渐进过程,全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  
   
图表6 玉环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历史情况  
项  
目  
届  
次  
会  
议  
时  
间  
应  
到  
代  
表  
实  
到  
代  
表  
到  
会  
比  
率  
大会议题  
影响  
意义  
第一届  
1955.6.  
25-28  
125  
83  
66%  
1、学习社章。2、制定县社临时章程。3、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4、检查并总结1955年一二季度工作。  
5、讨论1955三四季度工作任务。  
1、提高了认识和主人翁意识。2、取消社员优待价。  
第二届  
1957.4.  
9-11  
52  
75  
144%  
1、民主选举新的理事会和监事会。2、审查1956年度工作总结。3、制定1957年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1、总结建设成就、检查问题。2、提高了民主意识。  
第三届  
无历史记录  
第四届  
1964.1.  
16-18  
83  
107  
129%  
1、选举了新一任理事和监事。2、听取《关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两年来的工作情况和1964年供销社任务的报告》。3、听取《关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财务工作执行情况的报告》。  
各社向大会送交决心书,对办好供销社充满信心。  
第五届  
1983.9.  
7-9  
172  
195  
113%  
1、制定章程。2、选举理事和监事。3、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更名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制定了正式章程。2、恢复了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届  
1986.12.  
10-11  
150  
183  
122%  
1、选举新一任理事和监事。2、听取了《关于理事会工作报告》、《关于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关于财务状况报告》。  
1、收到13件提议。2、选举了新一任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届  
1990.12.  
5-7  
160  
190  
119%  
1、选举新一任理事和监事。2、审议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选举了新一任理事会和监事会。  
   
资料来源:根据《玉环县供销社志》整理,内部资料,1987。注:第三届资料缺。  
   
第二、国家和人民群众对社员治社的重要性以及怎样实现社员治社问题的认识不够。  
第三、供销合作社制度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未能得到有效开展。  
第四、中国社会最近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不断遭到各种政  
治运动和政治斗争的破坏。  
第五、中国社会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中“格雷欣法则”一直在起决定性作用,即部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差的官员排挤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的官员,尤其是那些诸如王志勇之流的政客打着建设社会主义的旗帜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披着共产党员的外衣破坏共产党的组织、形象和共产主义信仰,成为高喊着改革的口号破坏改革的人甚至是混入党和政府内部的社会主义的破坏者。这些人当中相当一部分人甚至根本就没有学习过共产党任何一位经典作家和领袖的著作(甚至连《共产党宣言》都没有读过),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没有任何了解,对社会主义也没有任何理解,更不知道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他们的行为完全与共产主义事业背道而驰。这些人为了个人的蝇头小利而不惜大肆损害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共产党的利益,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自1997年初以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受到来自玉环县党和政府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的全面的、毁灭性的破坏,致使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和民主监督制度(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现任理事会和经营管理人员工作,全体社员和职工均具有监督权)得不到切实有效地实行,这是供销合作社遭受内部人控制、效率低下乃至供销社一切问题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2、委托代理制度:  
委托代理制度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治理制度。由于供销合作社存在着为数众多的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并不一定具备最优秀的管理才能,经营权代理制度就是企业治理的必然选择。  
根据委托代理制度的一般设计模式,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必须建立一个最高决策机构(社员代表大会),在最高决策机  
构下面设置常务托管机构(理事会),在常务托管机构下面再设置日常管理机构(经理及其中层管理机构),在这些机构后面设置监督它们制定政策和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监事会)。  
从实际制度设计来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号])的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同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十五条也规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之职,任期三年。”。而理事会的基本职责就是按照社章代理社员代表大会开展供销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并且,“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受理代表提案是理事会的职责。”5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号])对供销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制度也从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政策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  
上述规定中的“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上就是指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的厂长或经理。因此,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享,建立了委托代理制度。  
但是,由于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不断反复掀起的政治运动的破坏和党权干预及其引发的企业内部的政治斗争,民主管理尤其是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未能得到实际、一贯、有效地实施,这些制度无法实际有效地发挥作用。相反,代理人通过利用与政府职权部门的当权者特殊的官官相卫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而相互勾结,建立地方性非正式组织(俗称地头蛇),同时利用职权吸引或强迫其属下附属于主要领导麾下而建立起区域内或组织内部的非正式组织51(利用权力进行共同贪污、索贿等活动的寻租共同体、私党、宗派和宗族同盟52等)。这些组织采用极其卑劣甚至极其残暴的手段剥夺了社员的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权、企业控制权、民主管理权以及财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等企业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利,越权取得了供销社的内部人控制地位,最终反客为主,成为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实际控制者和实际利益占有者:那些本来只是被聘请来管理供销合作社的代理人越位成为供销合作社的主人,在外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他们就会进行疯狂瓜分社有资产的活动。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不仅建立了规范的产权代表(理事会),而且还建立了规范的经营委托代理制度(供销社主任及其下属企业经理作为代理人接受全体社员的委托进行经营管理)。但是,这一制度最终在实践上遭到了破坏,结果是代理人僭越代位,最终促成了供销社走向了灭亡。由此,我们也不难得出结论:在缺乏能够有效实施的制度环境条件下,设计良好的制度也等于子虚乌有,甚至会成为僭越者抢夺赌客和安享不劳而获的快乐的遮羞布。  
(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民主监督制度:  
1、民主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54。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对政府、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行使监督的权利。同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八条和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了供销合作社社员对供销社的管理人员实行民主监督是社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2、代理监督制度:《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监察机构,负责对财务收支和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来访,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或建议。可见,监事会作为供销合作社社员的代理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担任监事,由其代表社员履行对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和其它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  
综上所述,宪法、法律和合作社章程均明确确立了供销合作社的民主监督制度。按照宪法、法律和社章之规定,民主监督是社员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又是监事会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问题在于,这一通过宪法、法律和社章规定下来的民主监督制度在1997年至1998年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中遭到了玉环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王许集团这些别有用心者的肆意践踏和破坏,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社章及其所规定的民主监督制度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内部成为一纸空文。玉环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内部的王许集团的行为不仅是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肆意破坏,同时也是对改革的肆意破坏,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野蛮践踏,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和公民权利的野蛮践踏。因此,中国目前当务之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执行宪法、法律和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并恢复供销合作社在改制前已经建立起来的一切合理制度,这才是解决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下的根本途径。  
   
民享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号])指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可见,中共中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均按照宪法的规定,从政策上明确规定了供销合作社的基本性质及其社员权益的法律地位。  
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央政策的规定,供销合作社社员享有如下四项基本权利:  
(一)、社员享有资本所有权: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1、国家资本:即供销合作社净资产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包括:(1)、国有原始资本:由民国遗产及历年的国家拨款和调拨物质形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接管的民国遗产(没收的国有资产、官僚资产及私人资产等)、1949年上级拨入的1009元资本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上级调拨物质等;(2)、国有增值资本:由上述国有原始资本创造、历年应分配但未实际分配的挂账利润或未计算利润积累形成。  
2、社员资本:即供销合作社净资产中属于社员所有的部分,包括:(1)、社员原始股本:自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至1980年代以前由全体农民(渔民及农村工人)社员以入股方式形成的股份投资性(非集资性)股金组成;(2)、社员增值资本:由社员历年应计未计和应分配未分配的红利构成。  
3、职工资本:供销合作社职工在低工资制度下的收入与正常工资制度下的收入之间的差额实际上是职工在供销合作社的投资,是供销合作社资本的源泉之一。  
上述国有资本、社员资本和职工资本均包括原始资本及其历年积累,是供销合作社资本形成的三条渠道。按照股份制“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供销合作社资本所有权应由国家、社员和职工共同拥有。而且,由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投入的股份资本及其积累最多。因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不仅是社有资本的所有权人,而且是该社最大的所有权人。可见,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历史上和事实上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享有该社资本所有权是毫无疑问的。  
(二)、社员享有财产处置权:财产处置权是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以及法律对所有权的推演形成的所谓所有权派生权利。既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社员和职工;那么,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及其职工也就理所当然地享有该社财产的处置权。因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一切改革决定权以及资产处置权均属于全体社员职工。由于国家是全体公民的代理人,因此凡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国有资产的处置也均应由全体公民通过公决的方式来决定,任何其它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犯罪行为。  
(三)、社员享有利润分享权:按照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对收益分配权的界定以及法律对收益分配权的规定,作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投资者之一的社员以及按照推理应当界定为投资者之一的职工也应当然地享有利润分配权。  
(四)、社员享有股份处置权:从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上看,按照股份制原则,社员入社遵循自愿原则,不能退社。因此,也不存在退股问题。这样,社员退社的途径只有一条,那就是转让股份。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央政策的规定,供销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因此,社员可以依法退股,但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和自由原则这一基本前提条件,而不能由供销合作社的管理者或地方党政官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退股。并且,无论是从股份制度的经济学理论上还是从股份转让的法律规范上看,退股应当由国家建立专门的资本市场进行转让,而不是由某一个人或政府部门的官员强制农民社员按其计算的剥夺性价格退股。从转让主体和转让程序上看,转让主体应该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国家投资和职工积累应合理计算其主体份额后确定国家和职工的主体地位;而转让程序应该依照国家有着证券转让程序在资本市场上由社员直接出售自己的股权。在正式的社员股权转让市场建立起来之前的任何转让股份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因此,玉环县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和王志勇集团强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退股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其实施者也是应当受到法律惩治的。  
   
注 释: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7页,法律出版社,1996。  
34、可以推而言之到一个地区或全世界这样的地域范围来理解人类的共同生活。  
35、人类应该的生活方式是指人类个体及其全体本来应该的那种在权利和机会方面相互平等、拥有互不损害他人利益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自由、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个人的肉体及其精神需要的生活方式。这是人类最简单的生活方式,但也是最难以实现的生活方式。其原因在于,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比别人生活得更好,而生活得比别人更好的方法只有两种:自己创造财富和无偿占有别人创造的财富,而人类好逸恶劳的本性必然导致绝大多数人都倾向于选择无偿占有别人创造的财富这一途径取得财富,其结果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侵害和斗争。随着人口规模的扩大、环境污染的加剧和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所导致的物质稀缺性问题的恶化、技术进步所导致的对权力控制能力的强化和价值问题的不可解性,人类离其 “本来应该的生活方式”不是越来越近,而是越来越远,即人类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复杂了(夹杂着更多的侵害、斗争甚至仇恨等复杂因素)。  
36、这是指人的个体价值。从人的社会价值方面看,人的意义需要为“社会”做出贡献并实现全社会的帕累托最优。但是,作为个体的人对社会的贡献是建立在个体价值得到基本实现的基础上的。完全依赖于个体价值的实现来完成社会价值的实现的逻辑会导致社会价值本身的虚置和混乱。  
37、经济人是指能够按照利己主义原则、有限理性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冷静地、理智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成本最小化原则和收益最大化原则(称“经济人四原则”)行事的人,通俗而言就是为自己的利益精打细算并且能够保持头脑清醒的人。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利己主义不等于损人主义,利己不一定损人,损人也不一定利己。被公认为经济学鼻祖的亚当·斯密提出此概念时仅指既利己又利人的情况(“看不见的手”—人们在为其自身利益行事时将为他人谋得利益,即做对自己有好处的事对他人也有好处。例如,一个人为了赚钱而制造衣服卖给别人,卖衣服的人赚了钱,买衣服的人得到了衣服,双方都得到了好处。)。同时,亚当·斯密提出经济人概念时假定了人的理性是无限的,后来的信息经济学对些作了修正(即无限理性被修正为有限理性)。  
38、自然人是指自出生后形成、拥有独立的肉身和精神、按照自然状态生活的人。  
39、经济学对人类生命意义的研究遵循效率原则与正义原则。因此,人的生命意义的经济学表述是有限度的功利主义。  
40、按照经济学研究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从自然人个体角度研究人的性质、人的价值及其行为等问题。  
41、社会人是指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按照一定的政治原则、经济原则、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称“社会人四原则”)行事、组成复杂的人类群体关系的人。  
42、按照经济学研究的整体主义方法论,从社会整体角度研究人性及其行为等问题。  
43、每一个人的感觉都包括生理感觉和心理感觉两个部分。生理感觉和心理感觉都会受到各种观念、信仰、政治、法律以及其他人的感觉及其观念、信仰等方面的影响。因此,不同的人对于生活的感受即使在外界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天壤之别的。例如,对于一条狗,从物质意义上看一条狗就是一条狗;而从社会意义上看,人们会带着各自不同的关于狗本身的物质属性、自己的宗教信仰和法律规定等价值标准来理解狗的存在及其价值(例如,佛教徒不吃肉,而有的人特别喜欢吃肉;又如,法国法律规定,养狗者每天至少必须带其狗遛三次,否则将被处以5000欧元的罚款,而中国的法律不仅对狗的自由未作任何保护性规定,而且可以任意屠宰、烹食狗肉。)。因此,按照不同的价值标准,人们对同一事物的感觉是不同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理解社会关系的基本价值根源。  
44、人类及其个体象其本来应该的那样生活是最原始、最简单的生活方式。但是,人类的相互斗争使这一生活方式永恒地只能成为一种几乎无法实现的理想(通过博弈论方法可以得到证明,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笔者的相关著作。)。  
45、读者将会在后面各章中看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当权者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是通过对社员职工权利的侵占得以实现的,直接导致了对社员职工的物质侵害和精神侵害。从而不仅使社员职工的物质生活质量严重下降了,而且使社员职工的精神生活质量也严重下降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主张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最本质、最终极的追求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根本原因。  
46、在后面各章中,读者将会看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企业内部人分化成了两大阶级:一个阶级是以王志勇为首的党委集团(党委书记及其支部书记)为核心的企业内部统治阶级,另一个阶级是以供销社社员职工为主体的企业内部被统治阶级。王许集团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的政治、经济甚至人身侵害手段就是欺诈、强权甚至黑社会武力威逼,企业内部两大阶级之间的斗争由王许集团损人利己的动机和行为所至,两大阶级之间由于经济侵害和政治压迫导致的阶级仇恨也在随着斗争的持续而增长。这就是导致中国公有企业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被扭曲的企业政治关系。  
47、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可以简称社有制,它的基本形式就是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社员可以是全国全体公民或各个地区范围内的全体公民),全部企业均由全体社员入股建立并由社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全国各地农村供销合作社联合而成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模式是最理想的社会主义企业。而所谓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都与社会主义这一社会制度无关,而私有制更不可能与社会主义相联系。宪法中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其基本规定是正确的。  
48、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应该包括社有制度(社会或社员所有制)、合作制度、以按贡献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市场条件下的计划经济和民主制度等。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一个国家放弃宏观经济计划是非常荒唐的,而将公有制改革为私有制则是一种历史性的倒退。  
49、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志》,1987。  
50、即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51、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志》(《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章程》第13条)第176页,内部资料,1986。  
52、非正式组织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中的概念。非正式组织在政治学中一般被称为“宗派”和私党,在政党中是党内的党,在企业中是企业中的企业,在政府中是政府中的政府。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内部以王志勇为首的“党委”(伪党委)集团即是一个典型的非正式组织,是典型的中国共产党内部打着党的旗帜、利用党的权威和行政权力破坏党和国家事业的反党集团,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走向死亡的“政治癌症”。  
53、宗族同盟是社会内部的非正式组织,它的特点是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同一宗族组成利益同盟共同对付其它利益相关者。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15页,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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