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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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rch 15, 2009

<<剥夺>>假公济私的改革派(7-10章)

作者:何其多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http://www.wyzxsx.com

第七章  
巴蛇吞象:假公济私的“改革派”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115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改革”大旗  
   
王许集团高举着“改革”大旗,大会小会无时无刻不谈“改革,随时随地不以“改革者”自居。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改革派”,他们投机于“改革”之间,营私于“改革”之中,不仅躺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身上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而且将供销社的所有权人(国家、农民社员和职工)赶走,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变成王志勇及其集团的私产并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团委和工会彻底解散—这一切就实质性地构成了王许集团的“改革成果”的全部内容。  
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对社会主义“成就”史无前例的毁灭,在王许集团那里仍然有冠冕堂皇的借口。当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们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保卫公有资产的时候,王许集团—这群玩着戏法装神、变着花样吃人的恶魔竟然还是口口声声说要“顾全改革大局”,他们所做的一切好象都是为了“改革”、为了玉环县经济发展、为了拯救玉环县倍受苦难的农民。  
然而,事实上,在王许集团打着的“改革”大旗的后面,跳梁小丑们的卑鄙行径又是怎样的呢?  
   
贪食股金  
   
王许集团霸占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卑鄙伎俩总体而言就是“反客为主”的阴谋计划:先将供销合作社的主人117—农民社员和职工赶走,然后再将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卖光、吃光、分光。  
那么,王许集团是如何实施这一阴谋计划的呢?  
第一步,发行“保息分红股”,冲销农民社员“原始股金”及其积累。  
 1996年1月22日 ,在玉环县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打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要争取更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的政策大旗,发出《批转县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扩股宣传月活动意见的通知》(玉政发[1996]6号)的文件,开始进行大规模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活动—“发行”一种改革的投机分子严重侵犯农民社员利益的被其称为“保息分红股”的集资债券。  
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原来2.75元一股的农民(渔民)社员股份统统按照2元“追加”到1996年发行的100元一股的股金。  
这一规定导致了对农民原始股社员的双重剥夺:  
第一重剥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民(包括渔民)社员1950年代2.75元一股的股金实际相当于按照1990年代物价水平计算的10026.98元118,而不是2元。而按照2元“追加”到1996年发行的100元一股的股金就意味着农民(渔民)平均每股要被新的以“保息分红”方式“入股”的那些人掠夺掉10118.98(10026.98+98)元。按照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一般入股2-5股计算,每户平均被剥夺的金额为20237.96-50594.9元。  
第二重剥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民(渔民)社员1950年代投资的股金到1996年的积累大约应该为339.52元119。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农民(渔民)原始股金从2元“追加”到1996年发行的100元一股的股金就意味着农民(渔民)平均每股要被新的以“保息分红”方式“入股”的那些人掠夺掉437.52(339.52+98)元。按照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一般入股2-5股计算,每户平均被剥夺的金额为875.04-2187.6元。  
上述两项合计,拥有1950年代股金的农民(渔民)社员每一股就被新股持有者掠夺10556.5元。而按照每户社员2-5股计算,平均每户农民(渔民)社员要被剥夺21113-52782.5元。  
第二步,利用清退“保息分红股”之机,清退农民“社员原始股”,赶走农民社员。  
上述做法实际上将1950年代始由农民社员投资形成的原始股金  
全部被转换为“保息分红股金”,这就意味着农民社员自1950年代投资入股的股金全部在形式上变成了与1996年发行的“保息分红”债券或仅仅只是存款。这就为下一步王许集团清退股金留下了借口。  
 1998年9月18日 ,玉环县人民政府发出《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  
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玉政[1998]10号),批准了玉环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王许集团利用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清理集资之机,在违反中央政策和未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议的情况下,非法强行以2元本金3元股息的方式开始规模地将所有农民社员股金低价清退。  
按照王许集团在上述文件中的计算,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民(渔民)社员在1950年代投资入社的股金相当于1990年代物价水平计算的(清退时为1998年)10026.98元,再加上平均339.52元的历年积累和2.75元的本金,每股平均价值应为10369.25元,扣除按王许集团实际清退的货币支付额5元,农民(渔民)社员(每股)被王许集团掠夺掉的股金及其积累形成的全部利益为10364.25元,每户农民(渔民)社员按2-5股计算,被王许集团剥夺的农(渔)民股金及其积累形成的全部利益是20728.5-51821.25元,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全体社员被剥夺的股金及其积累形成的全部利益是10.98亿-27.45亿元(52971户社员)—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并且,这个数字也正好接近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约9亿社有资产的评估市值。然而,王许集团使用空手套白狼的手段不付出一分钱就得到了数以亿计的一个经济系统(还不仅仅只是一个企业,而是由若干个企业组成的供销合作社系统)。  
第三步,利用“买断工龄”政策,强行赶走职工。  
1997年年2月3日,玉环县政府批准了玉环县体改委与玉环县供销社向玉环县政府报送的《玉环县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给王许集团下发了《关于批转县体改委、县供销总社玉环县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职工按每年工龄837元的价格“买断工龄”后自谋职业。  
王许集团逼迫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职工离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全部人事权力无法反抗地集中于王志勇一人身上。  
第四步,分配“无本股”,将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变成个别权贵的私人企业甚至最后卖光、吃光、分光。  
按照《关于批转县体改委、县供销总社玉环县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社有净资产分成若干股份,设“记名股”、“岗位股”和“配额股”。“记名股”按职工人数人均1股,退休、外调或除名后收归社有;“岗位股”由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干部拥有,其中法人代表占5-10%,中层以上干部占15-20%;“配额股”亦由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干部拥有,数量不得低于“记名股”和“岗位股”之和的30%,职工除法人代表同意者外原则上不占“配额股”。  
这样,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包括党、政、工、团在内的各个法定组织彻底瓦解,最后通过将数亿元的社有资产全部按照大约不到百分之十贱卖后如数装入王许集团的腰包。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由一个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演变成为一个人奴役人、人压迫人的、黑暗的、腐败的、反社会主义的、反人类的、集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奴隶主义于一身的私人家庭式暴力企业组织—这就是那条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职工的通向奴役之路。  
   
卖光资产  
   
 1998年9月18日 ,玉环县人民政府下发《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玉政[1998]10号),公然规定“鼓励企业内部员工购买本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清赎买款的,出让价实行梯级优惠:出让价100万元以内的优惠10%;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到200万元的优惠15%;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优惠20%。”这一规定实际上只是针对王许集团及其“关系户”才适用。因为,真正有权享受此项“政策”的也只是王许集团及能够有权控制王志勇的人,而合法的评估程序和拍卖程序一切都只是据有关人士掩盖在最恶劣、最肮脏的交易上面的冠冕堂皇的遮羞布而已。  
王许集团公开进行抢夺公有资产的罪恶勾当,将供销社企业卖光、吃光、分光、散光。他们破坏改革、反对中央、反社会主义、反人类的行为已令人天共怒。  
   
吞噬民膏  
   
2000年1月,王许集团将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1177650元减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谎说已经上交,化为已有。  
2000年8月中旬,王许集团赶走玉环县楚门供销合作社退休老人,将这些退休老人日常活动场所—托老院的房产以100多万元价格变卖,收入部分被用于王许集团的职位消费,甚至公然犯法,直接将社有资产占为己有。  
2000年8月下旬,被赶走的老人在被逼得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商量由他们自己揍钱买下最后唯一的一间老人活动室。而退休老人忍受着屈辱向王志勇提出要买老人活动室时,王志勇竟然向这些被老人要价98000元,说一分钱都不让,以污辱退休老人。但后来实际仅以79800元卖给了王志勇的关系户—显然,王志勇是将社有资产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象处置自己不要了的旧电视机、旧冰箱一样任意变卖了。然而,是谁赋予他变卖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都没有,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都明文禁止这种犯罪行为。只有玉环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予以了支持。但是,县政法委、县纪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检查院、县司法局及其上级部门为什么在“改制”过程中社员职工不断上访的情况下还置之不理?上述部门的渎职揭示的还不仅仅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更大的政治问题还埋藏在其中—它肯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最可怕的敌人。  
 2000年9月6日 ,王许集团造假账欺骗被其逼迫下岗的职工,侵吞职工社保补充基金21937 7元。  
 2000年9月6日 ,王许集团将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职工128人虚报为181人,以超领工资、遣散费、社保基金等。  
 2000年9月6日 ,王许集团将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262692元资金荒报损失,实被贪污。  
 2000年9月6日 ,王许集团将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30多万元商品出售后不入账,直接居为已有。  
2000年11月,王许集团集体到北京旅游,还每人发放3000元补助金,以“合法化”地贪污社有资产,将变卖的社有资产吃光、分光。  
此处所举之例仅为王许集团挥霍无度的部分行为和灭绝人性地贪食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脂民膏的一些事例。而王许集团那些阴谋活动和罪恶勾当的全部也许只有等待检查机关睡醒的那一天才有可能大白于天下了。  
   
串标奇案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2000]46号文件《关于印发加强供销社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供销社是改制后剩余资产的所有者,而行使管理权的干部职工和聘用人员只是资产的管理者和劳动者,不是所有者,不得将社有资产随意无偿分给现有负责剩余资产管理和劳动的干部职工。”。  
上述文件还规定:“对转让、出售资产必须经法定的中介机构评估,防止资产低估,造成社有资产流失。对置换转让、出售的资产要实行公开竞标,先职工后社会,并由公证机关公正。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防止暗箱操作,个人中饱私囊,以杜绝资产处置中的营私舞弊现象。”  
2001年3月,在王志勇党委书记的指使下,由王的同党许声平一手操办,将玉环县供销社将下属位于解放路的坎门供销社食品厂厂房卖掉。  
2001年4月初,王志勇党委书记与许声平等同党多次密密商量后得出其具体的实施计划:  
(一)、把坎门供销社食品厂厂房通过拍卖渠道出售。这样既可以装点一下供销合作社“改制”的门面,又可以通过“法定程序”遮人耳目,把这块肥肉合法化地吃掉。  
(二)、寻找并打点能与其配合的拍卖公司,以便与拍卖公司串标。  
(三)、与拍卖公司商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规定限定竞买者只能是坎门供销社下岗职工组成的重组企业。  
(四)、约好亲友以供销社下岗职工的名义组成“重组企业”参与围标。  
(五)、通过拍卖程序将厂房买下后立即转手卖给第三人。  
随后,王志勇等到台州找到了台州东方拍卖公司,与其商定以15.51万元的底价委托公司“公开”拍卖,并要求在拍卖公告中声明限定竞买者只能是坎门供销社下岗职工组成的“重组企业”,王志勇自己以重组企业的名义以最高应价16万元买下厂房。这样,以王志勇党委书记为首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当权派与台州东方拍卖公司组成了实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利益同盟(“王志勇串标集团”)。  
与此同时,王志勇与许声平很快便安排好了许素芬(许声平之妹)、王汉志(王志勇之叔)、占必程(原坎门供销社副书记)等16人亲威和亲信(“王志勇围标集团”)作为“竞标者”。王志勇与许声平商定将人马分为7组,分别向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7公司的营业执照,组成7个专门为围标而成立的临时性的“竞标”“公司”。  
2001年4月中旬,王志勇围标集团找到了幕后买主玉环县食品厂承租人李国平,双方商定,王志勇围标集团将坎门供销社食品厂厂房以15万元左右的价格买过来后以36.2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李国平。王志勇指令李必须于拍卖完毕后“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当日以现金支付10万元的房款,余款在3个月内付清。  
 2001年4月19日 ,台州东方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按照与其商定的两条原则“公开”拍卖:(一)、底价15.51万元;(二)、限定竞买者只能是坎门供销社下岗职工组成的重组企业。  
 2001年4月27日 ,王志勇围标集团7个临时围标“公司”如约各自以“公司“名义向拍卖公司报名并交纳了保证金。  
 2001年4月27日 晚上,按照事先约定,王志勇围标集团在坎门镇西头村海港王汉志家集体密谋如何通过“拍卖程序”吃掉坎门供销社食品厂厂房这块肥肉。  
经过阴谋策划,王志勇围标集团拟定了三条围标计划:  
(一)、按照与拍卖公司密定的最高应价16万元买下厂房。  
(二)、7个“公司”在拍卖现场只能象征性地举牌应价,最后应价到16万元为止。  
(三)、买下厂房后以3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国平,其中差价20.2万元由7个“公司”等额均分。  
(四)、保守秘密,不能让外界知道围标和串标之事。  
王志勇围标集团因为害怕李祖宝等退休干部“闹事”,他们密谋后于当夜10时40分左右打电话给李祖宝,说请他们不要去拍卖现场阻止拍卖,他们串标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搞点钱。  
李祖宝接完电话后立即通知其通过选举成立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联谊会”成员,准备于第二天上午一大早赶往台州市东方拍卖公司现场阻止拍卖。  
 2001年4月28日 上午9时,拍卖开始。为阻止拍卖而自费赶往台州的李祖宝等30多名退休人员、职工及社员当场向拍卖人员双脚下跪,诉说拍卖有幕后阴谋串标和围标问题。这些花甲之年、弓腰驼背的老人声泪俱下,苦苦哀求不要拍卖供销社资产,其情其景令人发指,催人泪下!  
他们下跪的双脚代表的不仅仅是共和国公有资产在食人者面前的屈辱,也表示了共和国财富积累的辛酸、血汗和生命代价之沉重—也许,只有这一代付出了汗水但仅仅还未死去的老人才能体会这种具有非人感情的那类人永远都不可能体会得到的工人阶级对公有资产的那份不同寻常的感情了。  
然而,在魔鬼面前,下跪、求情和眼泪有什么意义?人间正义能够让恶魔心慈手软吗?  
拍卖公司毫不理会老人们的下跪和声泪,继续主持“拍卖”,围标“公司”继续进行围标。串标和围标活动都在跪着的老人们的泪声面前残酷地进行着。  
王许集团的7个围标集团的“公司”为掩人耳目而象征性地举了4次牌,最后以16万元的价格如约“竞得”拍卖标的。  
当晚,围标集团即从其幕后买主处提得10万元现金,按7组分脏。  
 2001年8月11日 ,围标集团再次将幕后买主支付的10万元现金全部私分。  
一个曾经业绩良好的坎门供销社食品厂就这样被瓜分了。王志勇与许声平在此次围标、串标案中仅仅只是了得到20.2万元的利益而毁掉了一个好端端的企业。  
然而,更加糟糕的事情是,玉环县供销社主任王志勇、副主任许声平与台州东方拍卖有限公司领导钟海林内外勾结,幕后操纵,进行串标和围标,给国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民社员和职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却只有报纸报道过,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玉环县人民法院和玉环县纪委对玉环县供销社副主任许声平利用职权通过其妹许素芬参与串标没有进行任何法律、党纪的惩治。只有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退休老人一直为守卫共和国的利益和权利而不断上访,四处投诉。  
一边是老弱体衰、手中毫无半点权力的百姓在用自己的良心守护着共和国的财产、用屈辱和声泪保卫着人民共和国的财产、用在恶魔面前可以用它的铁蹄采踏得良心捍卫着正义,而另一边却是年富力强、手握重权的执法者在以他们的冷漠坐视着犯罪─中国社会的一切罪恶之根源恐怕就在于此。  
   
自买油库  
   
1999年9月初,王许集团准备将玉环县楚门供销合作社田马油库出售。楚门供销合作社职工王孝喜、张柳祥、胡楚堂等打听到消息后,找到党委书记王志勇和纪委书记王万宝等商谈,表示愿意出价34万元买下不带营业执照的油库(带营业执照还须另外加钱)。但是,王志勇和王万宝都没打算把油库卖给王孝喜等人。原因很简单,王志勇与王万宝120已经商定好,油库要“卖给”他们自己。  
为遮人眼目,王志勇与王万宝商量好让王万宝的侄子王冬春“买”下油库,然后分脏。  
1999年9月上旬,作为玉环县纪委书记的王万宝私下与其侄子王冬春商议,以王冬春名义购买玉环县楚门供销合作社田马油库。  
1999年9月中旬,王志勇与王万宝以王冬春的名义以28万元买下带营业执照的田马油库。实际利益被王志勇和王万宝获得,而给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造成了数十万元的损失。消息传开后,玉环县农民社员、供销社职工和退休人员愤怒万分。  
党章第八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然而,身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纪委主任王万宝却不但不带头遵守党章进行反腐败工作,却与身为党委书记的王志勇一起大肆进行腐败活动,侵吞社有资产,破坏改革,践踏宪法、法律、党章和中共中央的纪律。  
   
“腐败楼”  
   
1999年6月,王许集团将地处玉环县商业中心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所属玉环商城6层至18层的套房400多套以每平方米几百元的低廉价格在王许集团内部私分,转手到市场上高价出售。  
玉环商城全部6至18层面积约 65520平方米 ,按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约4500-7000元计算,全部房屋市值高达29484万元至45864万元。市价与“内部价”差额高达数亿元之巨。王许集团从“改制”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这也正是王许集团丧心病狂、迫不急待地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进行“改制”的动力所在。  
王许集团如此糟蹋式地“管理”社有资产,仅仅玉环商城就导致社有资产流失达数亿元之巨,使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全县社员职工痛心疾首。因此,高高矗立在玉环县商业中心的玉环商城也在当地老百姓中有了一个特殊的名字:“腐败楼”。  
   
“鸵鸟酒”  
   
王志勇利用手中权力和“改制”之机大肆侵吞社有资产已经达到了丧尽天良的程度。  
1999年7月,王志勇将100万元资金“投资”“种植干江盘菜”, 将资金转移,中饱私囊。  
1999年8月,王志勇谎称将100万元资金“投资”给已经亏损严重的“古城鸵鸟场”发展鸵鸟养殖、开发“鸵鸟酒”,实际将资金转移,装入自己腰包121。   
1999年12月,王志勇利用侵吞基层社的100万元资金作为注册资本,成立所谓的“玉环县农业发展公司”。王志勇自任董事长,密定吴某为经理,实际上是利用社有资金建立王志勇的私人公司。  
   
集体抢夺  
   
1996年底,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下属工业品公司经理陈剑平为达到利用公司的资金和无形资产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陈剑平以公司名义与大麦屿港台商场W合资经营VCD,私自将合资分配利润私吞。到1998年10月工业品公司“改制”时尚有50多万元投资未收回。1997年从合资经营所得中分配到的利润27万元和1998年1至9月份的应分配利润均被陈剑平非法占为己有122。  
1997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工业品公司经理陈剑平将公司搞得混乱不堪,经营入不敷出,在借入的180万元资金中将10万元资金又“借给”已经倒闭的青马南大岙齿轮厂,此款项以后再未收回,实际上被陈私吞123。  
1997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下属陈屿供销合作社生意红火,仅煤炭经营就增加数千吨,但当年竟然还被报亏损。为封住合伙人之口,   
叫合伙人不要将“事情”讲出去,陈屿供销社主任还特地拿出3万元钱给合伙人许良介124,以封其口。  
1998年3月至10月,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下属农资公司以党支部书记和经理为首,19人私分公司房屋租金收入8.93万元,将已经死亡长达2年之久的职工高兆水等人列名冒领退休养老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吃喝、分脏。  
玉环县农资公司在1998年“改制”时共有在职职工53人,退休人员17人,其中,33人领取了626913元的安置费,20人因欠公司681150.66元而未领取安置费289602元,此款项全部被有关领导贪污125。  
 2000年8月16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下属农资公司办公室被撬,原价合计为3105元的沙发、茶几等“被盗”。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事后查明,被盗财物竟然是该公司解散前的副经理所为126。  
在王志勇的指使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下属农资公司原任领导班子离任审计的审计报告被王许集团的人拿走,数万元应交公司的款未交也未记账,基建账目不清,相当一部分销售收入未上交公司入账而被中饱私囊。  
1993年至1998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陈屿供销合作社书记、主任蔡开招将社有资金私自用于发放高利贷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借给鳗场30万元,普青10万元,眼镜厂40万元,工业品公司1万元,玉环商城50万元127,利息甚至连本金都被落入蔡开招等人的私人腰包。  
上述事实说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被王许集团搞得混乱不堪,他们显然已经不是经营供销社,而是在抢夺供销社,是实实在在的犯罪。并且,王许集团抢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已经到丧心病狂的程度。  
   
共同犯罪  
   
1997年,玉环县陈屿供销合作社书记、主任蔡开招贪污陈屿生产资料商店公款,因怕被查处而毁灭全部会计资料(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2001年,蔡开招被玉环县纪委查处,追缴脏款数万元128。  
2001年元旦,正当人们欢天喜地地迎接新的一年到来的时候,玉环县楚门供销合作社书记、主任林祖伟被玉环县公安局收审129。同日,玉环县纪委查处了13名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中层领导,追缴违法资金470000元,未追缴资金40000元,共计违法资金510000元。其中,已查明林祖伟贪污公款达113819元。另有1人贪污金额也在10万元以上。  
2001年,玉环县纪委根据上级指示对经济上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干部进行了“大搜查”,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26名县社及其所属单位领导中有25名领导被查处,仅有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主任苏进光因没有经济问题而在被查处的名单之外。25名被查处的领导已查明的违法资金达60多万元之巨。  
据查,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主任王志勇和副主任许声平仅查明的受贿金额就高达40多万元,玉环县楚门供销合作社主任林祖伟等13人涉案金额达51万元多元,玉环县工业品公司经理陈剑平等4人涉案金额为12多万元,农资公司经理虞新华等涉案金额为10.24万元,玉环县陈屿供销合作社主任蔡开招等3人涉案金额为2万多元130。然而,更严重的问题是,这只是已经查明的贪污问题,只是王许集团劫掠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冰山一角。  
上述事实说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王许集团实质上就是一个借“改制”之名进行疯狂作案的犯罪集团。在王许集团的犯罪事实中,利用合资或投资之名将社有资产转移并贪污合资所得利润、直接贪污经营收入、将收入先进入小金库然后贪污甚至直接采取偷盗手段抢夺社有资产,这些都说明王许集团在“改制”中的犯罪活动已经到了丧心病狂之程度,而正是这些王许集团的犯罪活动导致了本来经营正常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走向了毁灭。  
   
   
注 释: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第9页,法律出版社,1996。  
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第9页,法律出版社,1996。  
117、农民社员、职工和国家(因国家也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投资者之一)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所有权人。但是,国家只是“人民”的代理人,而“人民”又被代理人代位并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利。并且,目前国家和人民都失去了对公有制企业所有权的控制权和监督权。因此,“改革者”赶走国家、吞噬“国有资产”就更容易了。  
118、1950年代,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民社员2.75元一股的股金相当于现行物价水平的7218.75元,渔民社员当年的一股股金相当于现行物价水平的12835.2,平均为10026.98元。这一估算虽然未使用一般物价法,而是使用个别物价法,但因我们选取的个别物价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故能大体上反映实际情况。  
119、1950年至1996年按保守估算年限40年、基准投资利润率10%估算。计算公式为2.75×(1+10%)40-2.75。  
120、原任玉环县司法局副局长─司法局的领导竟然是一个违法乱纪的坏人!可以想象玉环县的县域政治会多么黑暗!  
121、古城鸵鸟场已欠陈家里的3年草钱无法还清。  
122、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及退休人员:《玉环县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上访材料,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上访人员的口述,2001。  
123、同上。  
124、玉环县陈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要求提出97年度区社财务账册的申请报告》,2002。  
125、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及退休人员:《玉环县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上访材料,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上访人员的口述,2001。  
126、同上。  
127、玉环县陈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要求提出97年度区社财务账册的申请报告》,2002。  
128、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及退休人员:《玉环县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上访材料,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上访人员的口述,2001。  
129、林因贪污而在逃,玉环县公安机关未立案侦察。  
130、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及退休人员:《为供销社喊冤再次上访》,上访材料,2000。  
   
   
   
第八章  
保卫民权:不畏强御的斗牛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供销社的民权卫士  
   
中国第一个传播马克思主义的思想 家李大钊 先生说过:“只有经济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因此,当人们失去了经济自由的时候,他们就会起来反对剥夺他们的自由的人─这已经被历史所反复证明。  
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史上,阮周法、李祖宝、高中胜、郑显昌人等就是反对在玉环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个别领导保护下高喊着改革口号、打着三个代表旗帜而干着破坏改革、破坏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组织、破坏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组织、破坏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工会组织、剥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这些罪恶勾当的王许集团的英勇无畏的战士。  
阮周法,男,汉族, 1959年11月12日 生,浙江省玉环县城关镇人,1979年10月入社,曾任青马供销合作社主任,1999年12月被王许集团以“改制”名誉清理出社,现自谋职业。  
李祖宝,男,汉族, 1934年7月5日 生,浙江省玉环县古城人民公社李家生产队人, 1954年8月5日 入社,原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果菜副食品公司采购员,1984年退休,现与其子女一起经商。  
高中胜,男,汉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胡沙头人, 1943年4月2日 生, 1958年7月3日 入社。现任玉环县机电器材厂董事长兼厂长,玉环县胡沙头社区第一届和第二届居民代表,玉环县胡沙头社区西头老人协会会长,玉环县坎门办事处2003年“先进个人”。  
郑显昌,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胡沙头社区(原古城人民公社13村10组)人, 1933年8月18日 生, 1952年3月23日 入社(社员证号[坎字No.0000821号]),曾在南排山战斗中任副队长,现在家休养。  
陈祥庆,男,汉族,69岁,中共党员,浙江省玉环县鸡山乡南山村人,曾任村长,现任当地老年人协会会长。  
林孔金,男汉族,浙江省玉环县鸡山乡北山村人, 1946年7月6日 生,1965年8月入社,曾任鸡山乡供销合作社主任、披山乡供销合作社主任、新洋乡供销合作社主任、大麦屿经济开发区供销合作社副主任,现在家休养。  
蔡族道,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省玉环县瑶岙村(东江社区)人, 1983年6月10日 入社(社员证号[瑶字No.106096号]),现在家务农。  
   
供销社的喊冤队伍  
   
自1997年初以王志勇为首的王许集团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进行全面“改制”侵吞社有资产时开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就开始与王许集团展开了坚持不懈的维权斗争。  
 1998年9月18日 ,玉环县人民政府发出《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授权王许集团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进行“评估、核销、提留和剥离社有资产”。  
 1999年6月19日 ,在王许集团剥夺社有资产过程中,已经被王许集团利用强权夺去了合法权力的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法定主任苏进光痛心疾首地挥泪上书《救救供销社》,要求上级部门制止王许集团疯狂剥夺供销合作社的行为。但是,王许集团之所以那么胆大妄为,正是因为他们上面有撑腰的人。因此,他的呐喊注定不可能得到任何支持。  
但是,从此以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职工和退休老人们开始不断上访喊冤。  
从1999年到2000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集体到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上访过6次,信访13次,700人联名信访3次,向台州市有关部门上访15次,信访21次,向玉环县委和县人民政府200多人的大规模上访1次,400多人的1次,800多人的1次132。  
但是,这些上访还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共同倡议社代会  
   
 2000年3月30日 ,玉环县供销社社员高中胜向县社当权派王许集团提交了《关于要求召开县供销社股东代表大会的报告》。  
高中胜在“报告”中指出了“改制”造成的严重问题,提出要求按照宪法、法律和中央精神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来决定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革中的重大事项的建议。他的“报告”主要有两点中心思想:  
(一)、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卖掉供销社资产是侵权行为。  
(二)、要求按照供销社章程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按照党章第一章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党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但是,善良的高老头显然是把吃人的魔鬼想象成仁慈的救世主了。他哪里知道,魔鬼怎么可能会向上帝承认自己是魔鬼呢?既然已经利用非法手段取得了权力、又利用非法权力变卖了社有资产,王许集团会反过来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吗?更不可能的是,王许集团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让广大社员把自己送上断头台吗?王许集团会自己违法犯罪又反过来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吗?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事情只有傻瓜才会干,而王志勇他们显然不是傻瓜,他们是人精。  
   
上访的漫漫长路  
   
 2000年12月6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集体上访。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王志勇于 2000年11月21日 《关于玉环县供销系统企业转制有关情况》中向浙江省政府等上级汇报材料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欺骗上级领导的事实进行了严正揭露。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此次上访的正式材料中提出133:  
1、要求上级领导尽快组织得力工作组进驻玉环县供销合作社。  
2、彻底查清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玉环商城、玉环经贸部等全部账目。  
3、严肃追究和法办经济犯罪腐败分子,以平民愤。  
4、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和社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着手研究改制后各个部门的经营与管理。  
6、重新构建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重树合作社这面旗帜。  
但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和职工的这一次上访也象前面的数十次上访一样,政府部门相关领导根本不予理睬,社员职工的上访以政府的没有任何反应而告终。  
政府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上访情况“不作为”的行为不仅使社员职工失望之极,同时也激起了社员职工更大的不满。  
 2001年6月16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集体上访,提交了《腐败分子许声平仅仅免职是难平民愤的》,对许声平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揭露,再次要求追究许声平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2001年6月17日 ,玉环县供销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上访团代表全县供销合作社52971户社员和2千多名干部职工向县委县政府上访,提交了《腐败分子不惩治难平民愤》的上访信。他们在上访信中提出玉环县供销社王许集团一手制造四大冤案、五大腐败和借改革名义将全社数亿社有资产卖光、分光、吃光等犯罪事实,强烈要求惩治腐败分子,以平民愤。  
但是,还是但是,善良的人们再一次将魔鬼假定为仁慈的救世主了。他们并不能深刻地理解王志勇的窃取权力的逻辑结果,也不能理解玉环县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苦干意见的通知》背后意味着什么样的权力关系、社会关系及其本质。因此,这种上访无果而终本来就是他们上访前一切事态发展的必然结果。  
   
五十人的联名举报  
   
 2001年2月4日 ,玉环县陈屿供销社黄秉荣、林陈清、张永福等30名社员职工向中共玉环县委联名举报供销社书记兼主任蔡开招伙同会计林绍斌毁灭账册的违法行为,举报了蔡开招集团贪污受贿的大量具体事实。举报信要求县委县政府查处蔡开招集团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蔡开招和林绍斌交出1997年度的全部账册。但是,玉环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对这群可怜的老人们的请求置若罔闻。  
 2001年2月23日 ,黄秉荣、卓安寿等50名社员职工向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举报蔡开招集团故意销毁会计档案134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自建新房、一个儿子出国留学、两个子女在国内读书)和用公款向县社党委书记、主任王志勇行贿问题,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135。  
然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的检举没有做出任何反应。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可能根本就没有想到,王许集团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改制”是得到了玉环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支持的,他们与王志勇是通同一气的,怎么可能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平反昭雪”呢?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的上访再次以失败而告终。  
   
又一次愤怒控告  
   
 2001年11月26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及退休人员集体联名上访,控告许声平的违法行为。  
在控告信中,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对原任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总社副主任、党委委员职务的许声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愤怒控诉,并表示玉环县人民政府仅仅撤销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总社副主任而保留其玉环商城总经理职务和玉环县纪委仅仅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而不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处理不服136。  
   
一百二十五枚公章  
   
 2002年2月1日 至 2002年4月1日 ,全县包括玉环县沙门镇南山村经济合作社、玉环县珠港镇东居居民委员会等125个合作社下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与六百多户社员代表五万多户社员和近二千名职工向玉环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社机关提出:  
(一)、不同意强行退股。  
(二)、要求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三)、要求恢复股东权利。  
(四)、要求对股份财产进行清算。  
(五)、要求恢复供销社。  
他们手里拿着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加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的中央政策规定,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农民社员的根本利益。  
全县各村及供销社下属单位在他们的联名信上盖下了饱含着农民们权利受到侵害后的那种压抑和愤怒而又理智的125个法定公章。  
然而,125个公章在那些暴戾恣睢的县委县政府和王志勇流氓集团的眼里算得了什么?在淫威、暴力和无赖的眼中,法定公章和人民权利只不过是玉环县党委、政府和王许集团用来玩弄权术的东西,更何况那些公章和那些公章后面的只是生活在中国社会最底层的农民!  
对于玉环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和王许集团而言,“农民利益”这样的词汇真正有意义的也只不过是以农民利益为幌子向上级要钱的时候,农民们的公章真正有意义的也只不过是农民自己承认了农民只不过是玉环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和王许集团还拥有对农民掠夺的权力。五万多户社员和近两千名职工的苦苦哀求甚至退休老人们的下跪和哭诉均如微风吹过玉环县各个乡村的上空,风过之后的农村一切依然那么平静无声,农民们依然只能默默地忍受着玉环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达官显贵们恩赏给他们非人待遇和屈辱。  
   
更正式的人大提案  
   
 2002年3月13日 ,陈指光等70多名玉环县人大代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陈指光同时为人大代表)联名向玉环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强烈要求依法维护供销社社员合法权益,严惩侵权行为》的提案。提案提出:  
(一)、供销社历史上就是入社社员自己的组织。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供销社资产仍属入社社员集体所有。  
(三)、供销社社员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他们在提案中强烈要求:  
(一)、上级领导尽快组成得力工作组进驻玉环县供销社,迅速制止强行退股的不法行为。  
(二)、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要求召开玉环县供销社第八届社员代表大会。  
(四)、推选以供销社社员为主体的清账领导小组。  
(五)、重新构建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组织,重树合作社这面旗帜。  
提案提出后,按照玉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惯例,人大常委“委托”供销合作社当权派王许集团给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复函”—这无异于唆使一条咬了人的疯狗继续去咬原来被它咬过的人。  
   
人民政府的处理方法  
   
 2002年4月9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三方代表在县长接待日直接向县长上访,他们将上访材料提交给玉环县人民政府李忠理副县长。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李竟然将上访材料交给了县信访局局长范公浩,要求信访局在半个月内给予答复!县长接待日就是县领导直接处理公务的一种办公方式,信访局只是平时接受信访并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上访材料和汇报上访情况的一个中间机构。而此时副县长在接到上访材料后反而将材料交给信访局,而不是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或亲自处理—这显然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敷衍了事甚至就是推诿责任!更加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信访局竟然将李副县长交办的事情给“忘了”!  
 2002年4月23日 ,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三方代表在得不到回复的情况下又主动上信访局,而信访局却一问三不知,在代表们的强烈要求下,信访局局长范公浩答应在 4月30日 “解决”上访问题。  
随后,信访局局长范公浩通知了王志勇,叫王志勇“准备”应付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三方代表。王志勇对供销合作社这些“天天闹事”的“刁民”暴跳如雷,立即与供销社纪委书记(兼副主任)王万宝等人商量对策。他们找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歪曲,拟定了答复说明材料,并指示由王万宝出面“对付”上访者。而王志勇自知群众对自己的民愤太大,自己亲自出面容易遭到群众的“围攻”而不敢亲自“出马”。  
王许集团内部商定后立即通知县信访局,叫信访局通知上访群众说 4月29日 答复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提出的问题。  
 2002年4月28日 下午,信访局临时通知社员代表于 4月29日 解决供销社社员上访问题。显然,有关人员已经为社员代表的上访做好了应对准备。  
 2002年4月29日 ,供销社纪委书记(兼副主任)王万宝将其事先准备的《关于清退供销社社员股金情况的说明》,称清退社员股金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精神实施的,他们是在执行中央政策,自己没有犯任何错误。  
但是,上述国务院所发[1998]126号文件要求对金融秩序进行整顿的对象与供销社农民社员股金没有任何联系,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王万宝的解释纯粹是对国务院政策的歪曲。更为严重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不仅没有指示要求把农民社员的股金全部退掉,没有要求遣散供销合作社职工,也没有要求卖掉供销合作社。但是,王志勇却在玉环县委和县政府的明文支持下与党中央、国务院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然作对,还说是国务院的政策要求他们这样干的!他们打着改革和三个代表的旗帜公然肆意践踏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举报信揭露阴谋  
   
 2002年4月14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三方代表向玉环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递交了《供销社竟在学三个代表期间公然进行非法串标》的举报信。在举报信中,社员代表提出:  
(一)、要求处理2001年4月发生的供销社领导与拍卖公司领导内外勾结串标的严重违法事件。  
(二)、要求处理供销社领导利用亲属组成围标团围标供销社食品厂厂房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  
同时,代表们还对供销社非法“领导”王许集团的违法行径进行了有力的揭露,要求没收非法所得,进一步清查玉环县供销社王许集团打着“改革”旗帜大行贪污腐败之实的问题。  
但是,在这些官员老爷们的心目中,学习三个代表只是个过场而已,他们学习起来就象花和尚念经一样口中背诵着那几句天天说、月月讲、年年念的套话和口号,朗读着那些从文件上抄来的“文章”,“学习”完走出会场之后想吃喝的吃喝,想赌博的赌博,想嫖娼的嫖娼─这就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宣扬的自由!为了最大限度地享受他们的自由,他们哪里管得了他们的行为是否“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就是那些混入了玉环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内部篡夺了党和国家领导权力的玉环县委、县政府以及王许集团魑魅魍魉的罪恶行径。  
许声平等的串标、围标案被《玉环报》暴光后,王许集团和他们的上司们依然从从容容地过着他们自由自在的生活。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五万多户社员职工承受着他们被人抢夺财产的灾难。  
   
上百人的省府上访  
   
 2002年6月6日 上午10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三方代表一百多人上访浙江省信访局,向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六点“最后要求”:  
(一)、要求上级领导尽快组成得力工作组进驻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迅速制止强行退股的不法行为。  
(二)、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要求筹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第八届社员代表大会筹备小组,召开第八届社员代表大会。  
(四)、重新构建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组织,重树供销合作社这面旗帜。  
(五)、推选组织以供销社社员为主体的清账领导小组。  
(六)、要求省委、省政府重视和支持。  
最后,这些在被权力压制下的、脱离了组织的、没有任何维权能力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老党员、老社员和老职工们在几乎是绝望中无助地向浙江省信访局哀求:我们需要法律援助,我们要求法律援助!  
然而,这些来自农村又没有金钱、没有权力、没有任何社会地位、上访都没有路费、甚至连体力都要丧失殆尽的老党员、老社员和老职工那些纯朴、幼稚和执著的想法能变为现实吗?  
   
一百二十五个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合法要求  
   
 2002年6月21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三方代表、玉环县125个村委会和社区各居委会联合上书要求召开玉环县供销社第八届社员代表大会,向玉环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召开玉环县供销社第八届社员代表大会的报告》,报告提出:  
(一)、惩处玉环县供销社领导毁灭供销社、侵犯社员权利及其贪污等违法行为。  
(二)、要求召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第八届社员代表大会,按照法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要求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供销社社员股权问题。  
(四)、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重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  
可是,玉环县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还是对上访置之不理。解决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最好途径被堵死了,解决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问题的最好的方案被当作一件可笑的事情被当权者嘲笑!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农民社员职工和退休老人们的合法权益被野蛮地剥夺了,而他们还是据理力争、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这个社会上总有那么一些人会无耻地认为,只有“学者”和 “领导”才知道事理,而农民是一群没有文化、素质低下的人群。可是,农民们在被别人的强权剥夺了最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合法地、有理有据地提出最明知、最理性的要求。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具有高尚美德和中华文明传统的中国农民是多么大智若愚,而自以为是的官僚和学者们又是多么野蛮和无耻。  
   
怒斥王许集团的荒唐解释  
   
 2002年8月10日 ,陈指光等社员代表向玉环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不服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玉供(2002)23号文件复函的复议提案》,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当权派王许集团的复函进行了有力的批驳。  
首先,陈指光等对王许集团复函称“县供销社包括基层社至今并未剥夺供销社社员的正当权益,不存在侵权行为。”137提出了三点驳斥理由: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规定供销合作社:  
1、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实行代表会议制。  
3、领导成员实施民主选举。  
4、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  
5、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并且,供销合作社章程也规定,社员具有:  
1、参加对本社工作的讨论和对本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2、选举或被选举为社员代表和本社管理人员的权利。  
3、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的权利。  
然而,自1997年以来,玉环县供销社机构设置、重大从事任免、财产拍卖、企业改制方案、社员股金清退等重大事项均未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已经剥夺了社员权利,存在践踏宪法、法律、党和国家政策及至社章之事实。王许集团显然无视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仅与人民为敌,而且与党和国家为敌。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5号文件)规定:县联社的理事会成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而供销社责任领导班子(王许集团)并未按法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属于非法机构。  
(三)、自1998年以来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多次因被侵权而上访,说明社员职工已经深感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其次,陈指光等对王许集团复函称供销社社员“低额度的股金” 、“失去了必要的功能作用”提出了两点驳斥理由:  
(一)、根据《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志》记载:1950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开业股本为1009元。仅仅4年以后,即到1954年,全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达30621元,是开业股本的30.34倍。可见,社员股金在供销合作社资本中决不是“低额度的股金”,而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资本。  
(二)、1950年代的物价水平与现在的物价水平是完全不同的,用现在的货币来衡量当年的货币显然是不懂最基本的经济常识,或者就是有意颠倒是非。按照当年的物价水平可以买到510350市斤黄鱼,按照现在的物价计算合10207万元!当时的股金所起的作用一目了然。  
再次,陈指光等对王许集团复函称“供销社按照县府 [98]10号文件要求,全部实行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企业转制工作”提出了驳斥:玉环县政府玉政发(1998)10号文件《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苦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改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企制宜,采取多种改制形式。而王许集团根本未按文件要求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改制,而是将基层社和公司资产一律卖光、分光、散光。王许集团的行为不是改革,而是破坏。  
再其次,陈指光等对王许集团复函称“遵照政府与上级社有关规定‘清退社员股金,消除金融隐患’”进行了驳斥: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规定“清理社员股金,消除金融隐患”所指的清理范围是1996年玉环县供销社违反国家政策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王许集团歪曲了中央文件,欺骗广大群众。  
最后,陈指光等向玉环县人大常委提出六大要求:  
一、迅速制止强行退股的不法行为。  
二、切实保护供销社社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要求县政府召开协调会议。  
四、要求召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五、要求推选以供销社社员为主体的清账小组。  
六、重新构建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重树合作社这面旗帜。  
   
拒绝退股  
   
 2002年8月13日 ,玉环县珠港镇东门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向玉环县供销社以王志勇为首的“领导”班子提出质询,对 2001年9月29日 县社纪委书记和城关工作站领导等搞的股金清退会议决定表示无法理解,并要求按照供销社章程及中央有关规定“自愿入股,自愿退股”,拒绝办理股金清退。  
   
再访县官老爷  
  
 2002年8月21日 ,王永福、陈永宝、高中胜、黄秉荣等42名社员代表再次向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等上级部门提出《不服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玉供(2002)23号文件复函,严惩非法行为》的反驳词,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当权派王许集团的复函再次进行了有力的批驳并再次提出制止王许集团的违法行为、召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等要求。  
但是,王永福等人的反驳词没有得到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等任何部门的任何回音。  
   
走过场的县长会议  
   
 2002年10月25日 ,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三方代表的强烈要求下,副县长李荗芳主持召开了玉环县供销社农民社员代表和供销社老职工社员代表座谈会。与会的高中胜等27名代表在会上代表全社社员职工提出:  
(一)、对县委、县政府和县供销社个别当权者强制退股行为表示抗议。  
(二)、要求按“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之规定立即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照准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5]5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5]5号文件。  
(三)、反对将供销社改制剩余资产委托给当权者王志勇等。  
(四)、要求按照中央要求把供销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组织,反对利用改制将供销社卖光、吃光、分光。  
(五)、代表们对王志勇等当权者滥用公款吃喝玩乐和挪用公款等罪恶行径进行了当面揭露。  
可是,座谈会只是用好言抚慰人心的一个过场。开会时什么都可以答应,开完会就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就过去了—这就是玉环县人民政府的行事风格,供销合作社的代表们能从中得到什么呢?  
   
数百社员联名上书  
   
 2003年3月3日 ,玉环县供销社数百名社员联名上书,要求召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提出供销合作社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中央、中央政府和社章明文规定的制度,主要领导并未经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供销社机构设置、企业改制方案、财产拍卖、社员股金清退等均未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求县政府解决社员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又一次人大提案  
   
 2003年7月13日 ,陈指光等5名人大代表及23名社员代表联名向玉环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要求解决供销社资产权益问题》的提案。提案提出:  
(一)、供销合作社按照宪法规定属于集体。  
(二)、反对以改制名义将供销合作社变卖。  
(三)、反对几十年的股金按5元一股强行清退。  
(四)、供销社改制有违宪法和法律。  
(五)、要求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提案经县人大讨论后以第676号提案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办理,实际上还是把皮球踢给王志勇,而王志勇肯定不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003年6月25日 ,玉环县供销社以玉供[2003]28号文《关于要求召开玉环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建议提案的复函》作出了答复。答复以基层供销合作社已经不开展活动,供销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为由拒绝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结果就是这样一个无结果的结果。  
   
向总社的集体上访  
   
 2004年2月27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委员会高中胜等人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上访,代表们向总社提出《玉环县供销社  
为何搞到不可收拾的局面》的上访书,上访书提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玉环县供销社主要领导集团:  
(一)、利用改革之名将供销社资产卖光、吃光、分光、散光。  
(二)、利用账面冲转、高值低估甚至毁灭账册等手段掩盖问题,企图逃脱罪责。  
(三)、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侵吞社有资产。  
同时,上访书还分析了造成玉环县供销社问题的三大原因:  
(一)、体制不健全。  
(二)、缺乏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后,所有权人的权力被非法剥夺,而经营权人的权力无限膨胀。  
最后,上访者提出了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95)5号文件、国务院(1995)5号文件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8)66号文件精神健全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建议。  
可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似乎也只能对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内部人瓜分社有资产和供销合作社改革偏向问题束手无策,上访问题也未得到哪怕是安抚人心程度上的解决。  
   
向县太爷提出的请求  
   
 2007年3月20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向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要求建立玉环县供销社资产清账小组的请示报告》,提出:  
(一)、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王许集团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决定》,利用改制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卖光、吃光、分光、散光的罪恶行径和腐败事实进行了揭露。  
(二)、要求成立“玉环县供销社资产清账小组”,以对玉环县供  
销合作社资产账目进行全面清查。  
但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广大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合法、合理要求至今未得到玉环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的积极支持和批准。  
   
十一年的艰难斗争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就象他们刚刚建社时一样不畏艰辛且执着地继续着他们保卫民权、保卫社有资产、保卫供销合作社的上访。  
为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以及它的党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五万多农民社员和近两千名职工及其财产,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维权斗士们已经坚持了十一年的和平斗争。  
作为记录这段充满着辛酸与泪水的历史的记录者,笔者只有默默地为他们祈祷:  
愿中国农民为正义而战的斗争精神不要被个别魔鬼的强权彻底压倒!  
愿中国老一辈无产阶级精英—中华民族的脊梁不要倒下!  
愿中国几代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不要被个别恶魔彻底毁灭!  
愿天下苍生都能够和平共处而不再因为侵害他人和被他人侵害而相互斗争!  
上帝啊!保佑这些共和国的民权卫士吧!  
   
注 释: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12页,法律出版社,1996。  
132、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为供销社喊冤再次上访》,上访材料,2000。  
133、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为供销社喊冤再次上访》,上访材料,2000。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藏或者故意销毁贪污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5、资料来源: 2001年2月23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及退休人员向玉环县检查院提交的举报材料(《举报信》)及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举报人员的口述。  
136、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控告信》,上访材料,2001。  
137、王许集团在“复函”中反复强调的东西只有一个:农民社员当年的股金资本并未起到重要作用,清退股金是正确的。社员股金被清退之后,农民社员的资本和国家资本都成了无主资本,其处置权自然就变成了“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了!  
   
第九章  
霸王风云:暴戾恣睢的当权派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政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浪人专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39、有关法律以及中央政策的规定制定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的供销合作社的权力结构是:  
(一)、“本社实行民主办社,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第六条)。  
(二)、“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第十二条)。  
(三)、“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举行一次。”(第十三条)。  
(四)、“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会议的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五)、“本届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以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在全体理事中推选。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六)、“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得决议。理事会开会时,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第十八条)。  
(七)、“本届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以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九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指出“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员代表参加。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  
但是,对于玉环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某些官员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规定、社章和党章党纪只有在符合他们利益的时候才有效;而当这些宪法、法律、政策和章程的规定不符合他们利益时,宪法、法律、政策和章程的规定对他们只不过是废纸空文而已,根本还不可能起到任何约束作用。  
1996年,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公然违反宪法、法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刚刚下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规定,非法、强行任命因从外贸局“下海”经商而欠下巨额债务140、在当地因流氓成性而臭名昭著的王志勇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兼主任。  
王志勇上任后,利用集党(党委书记)政(主任)一把手于一身的权力和地位,立即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整个系统进行了全面清洗:强行赶走不属于自己亲信的县社及其下属基层原任党支部书记、主任和中下层干部,清退社员、解聘职工、建立私党、解散合法党团及工会等组织、变卖资产、贪污社有资产、巨额贿赂“领导” 141,以职位消费形式大肆挥霍合作社社员职工的血汗钱,疯狂享受人兽间吃喝嫖赌的“新生活”142。  
1998年下半年,国务院已经调查到全国各地供销合作社出现了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类似的问题,并且中央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很快就研究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1999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强调指出“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  
在山高皇帝远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拒不服从中央领导的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和王许集团143的支持下,党中央、国务院再三强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理事会制和监事会制能够实现吗?  
   
霸王乱政  
   
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在任用浪人王志勇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兼主任引发了一系列破坏改革、剥夺农民财产、贪污贿赂等一系列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进而引起了农民社员职工的集体上访的严重后果,而上访人员在自己的权力遭到严重侵害,甚至到了流离失所、下岗失业和缺乏衣食的条件下仍然压制着自己心中的怒火而理性地向县委、县政府上访,根本就没有造成任何党和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混乱和政治混乱。相反,制造政治混乱、企业混乱和社会混乱的正是这些县老大爷们。  
然而,解决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问题最终会让群众追根朔源而至于引火烧身,而回避群众上访固然也不是长久之计。这些当权者为维护其犯罪行为免受法律的惩治,不仅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上访置若罔闻;反而盗憎主人,利用国家的专政机器对人民群众的正义行为肆意进行暴力镇压。恼羞成怒的玉环县委、玉环县政府的县太爷们在上访群众面前立即变守为攻,主动出击。  
 2002年5月29日 ,中共玉环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玉县委办[2002]5号”文件向全县各乡镇及所属单位发布由县委书记、县长及县内其他高层指使县公安局144制定的《玉环县处置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  
《玉环县处置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声称其制定预案是为了“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确保全县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这是一个公然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行政法制定的暴力镇压人民群众的反革命预案。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上访的问题是玉环县关乎“三农”问题的大事,也是真正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什么真正涉及到“三农”问题时就置之不理了?为什么真正处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时就把群众利益抛到脑后甚至说他们“破坏办公秩序”了?难道他们办公不是办这些事情的公吗?145况且,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本身就是玉环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任用了浪人王志勇并听任甚至以下发文件的形式支持其破坏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改制”。  
那么,玉环县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是怎样非法实施武装镇压而造成社会混乱的呢?  
(一)、非法设立镇压指挥部:  
玉环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在《玉环县处置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中规定:  
“县委、县政府成立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领导及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局长、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组成。”。  
这就是在人民面前如临大敌的县太爷。不解决群众上访的问题,而成立战时指挥部与人民对抗。不是以人民为敌尔何?!  
我们只能怀疑玉环县委是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党委了,我们也只能怀疑玉环县人民政府还是不是人民的政府了。玉环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分明就是一些反对党中央、反对中央政府、反对社会主义、反人民的恶霸混入了党和政府内部组织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和反人民的恶势力。  
(二)、现场镇压机构:  
玉环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在《玉环县处置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中规定:  
“现场指挥点负责现场组织指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和指挥部的指令及现场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现场指挥点由县公安局值班领导任指挥,成员包括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乡分管领导以及县公安局的治安、国保、刑大、交巡警、消防、法制、城关派出所、涉及镇乡派出所等科所队的主要负责人。”。  
上述“预案”之“规定”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器在玉环县已经成为专政人民的机器,而不是保护人民利益和主持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显然,在玉环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付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机器已经被它的专政对象所掌控,并反过来对人民实行了暴力专政─这是一个埋藏在中国社会基层最危险的具有毁灭能力的原子弹。中国社会时刻被置于亡党、亡国、完族的险境之中。  
(三)、非法滥用警力:  
玉环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在《玉环县处置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中规定:  
“第一程序: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下的,指令治安大队、特勤中队、城关派出所出警。特勤中队和城关派出所应分别指派一名所、队领导带队,各组织10名民警着警服到达现场,同时指令刑侦大队或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派2-3名民警着便衣穿插于上访闹事人群中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判明性质,注意发现组织策划者。”  
玉环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官员们在农民社员职工面前如临大敌,足见其心虚恐惧之程度已经是无以复加。  
“第二程序:  
1、人数在3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由县公安局值班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组织相应警力,在取得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后予以处置。  
2、人数在6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由县公安局值班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在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指挥部的指令下,组织局机关适当警力进行处置。在处置力量不足时,再根据具体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抽调县检察院干警及县政府大院机关干部予以增援,必要时可以指令县人武部抽调预备役部队参加。  
3、在布置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事件参与人的来源,向处置指挥部报告,要求指令原籍地镇乡主要领导或涉及的部门负责人迅速赶往县政府大院参与处置。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要指令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由该所领导带队,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平息与化解工作。  
4、必要时,根据指挥部的命令,依法将有关人员强行驱散或强行带离现场。”  
《玉环县处置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还规定了包括“迅速隔离群众”、“划定临时警戒线”、“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驱散和带离现场”、“便衣侦察”和“摄象、拍照”在内的“处置措施”。  
玉环县委、县政府就是这样非法使用高压政策和暴力手段来对付手无寸铁的人民群众的合法上访的(上访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民主政治的一个伟大创造)。我们无法知道他们是怎样理解依法执政的,更不知道他们是怎样理解他们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的。但是,我们从这些县老爷们的行动中可以看到,玉环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利用人民的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器来镇压人民毫无疑问是与人民为敌,“三个代表”也只是他们用来欺骗群众的口号而已。  
正常的人根本无法与一个缺乏做人的基本道德、缺乏与人打交道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规矩的人来往,而要是一个没有人伦道德、没有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者来治理一方之地,这个地方的百姓将面临着怎样与日俱增的灾难?  
本来,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是由公民以税收形式支付报酬委托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安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也是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民将税收交给国家,国家再聘请公务员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人民在接受了公务人员为其提供了公共服务的同时向公务人员支付工资(主要来源于税收)作为回报。如果公务人员未按照应当的数量和质量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人民就有权不向相关的公务人员提供工资并有权解除相关公务人员的职务。反过来,公务人员在未按质按量向人民提供公共服务时,公务人员也没有理由从人民那里取得任何报酬,且应当自动辞去相应职务。然而,在玉环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那里,那些拿着纳税人支付给他们工资被纳税人聘请来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务人员却成了骑在给他们支付工资的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恶棍,行政权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安全机构甚至地方武装力量(武警)这些人民用他们的血汗钱养育着本应为人民服务的人员也都成了镇压养育他们的人民的工具。  
列宁曾经对19世纪以前以人民为敌的国家政权作了一个很好的总结“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定义显然是对野蛮的阶级统治关系的概括。难道时至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人民通过民主革命斗争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傍落到玉环县委、县政府这些人手中又重返到野蛮的以人民为统治对象的阶级统治上去了吗?对于玉环县这又意味着一种怎样的历史倒退!  
   
镇压群众  
   
2002年5月中旬,因“改制”后下岗职工工资被扣的问题,群众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然而,胆大包天的县委、县政府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按照《玉环县处置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非法动用警力,将上访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职工抓走。  
已经退休的老人吴岩彩就是被抓走的一个上访职工。  
吴岩彩在退休前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下属农资公司营业员,进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之前为陈屿区妇女主任。  
据吴岩彩等人的介绍,农资公司效益一直都很好,经营正常。但是,1997年王志勇当上供销合作社主任后,公司开始陷入一片混乱之中。1998年,王志勇对该公司进行“改制”后,公司立即停业。“改制”时公司留下了5名由王志勇指派的“处理后事”的“5人小组”。  
吴岩彩介绍说,全社名职工只办了两个退休,而她自己是其中一个幸运者,其余人员全部领走以837元一年计算的“买断工龄费”后自谋职业。  
吴岩彩说,她虽然办了退休,但她每月几百块的工资中被扣了115元,钱也不知去向。因此,她们到县社保局和县委县政府要求解决被扣钱的事情。但是,不知怎么回事,她们刚到不久,县公安局的警察马上就带着枪来了。她们看到就躲避,但警察把她们围了起来,吴岩彩等人被警察抓走。  
吴岩彩等人被公安局的警察抓走后,被分别带到不同的审讯室审讯,公安局的警察给她们照了像,他们都在审讯书上按了手印。一周后公安局的警察通知吴岩彩等人的家属来交钱。吴岩彩家人交完1万5千多元钱后被“取保候审”。  
公安局一直未给吴岩彩等人定罪,也没有移交给法院判刑,她交的1万5千多元“取保候审费”公安局也未归还,实际上就是公安局利用执法权非法抢劫─这就是玉环县公安局极端恶劣的执法犯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的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146。  
可是,不知道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和玉环县公安局是怎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也不知道这些县老大爷们是怎样“为人民服务”的?更不知道他们是怎样理解“三个代表”思想和作为人最起码的那些道德原则的?  
在被玉环县公安局抓走的上访职工中受到玉环县公安局非法拘禁最严重的是林诚灵。因为失业后没有任何保障和工作,林诚灵成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中的最大受害者之一。而因为他没有钱交纳保金被玉环县公安局非法关押长达7天之久147。  
“出狱”后的林诚灵四处上访,喊冤无门。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上访社员职工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而采取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玉环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要求。而玉环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反而野蛮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公然将保护公民人生和财产安全的公安用于破坏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天底下怎么会有这样是非颠倒的流氓行为?  
   
流氓私党  
   
王志勇是县委、县政府违反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及供销合作社章程非法任命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兼“主任”。  
王志勇进入供销社后立即安排自己在外贸局及“下海”时期结识的流氓阿飞以及到供销社后与其臭味相投的鹰犬分子担任要职,排除异己分子,党同伐异之手段可谓运用极致。从而,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很快就形成控制供销社权力、专门进行抢班夺权之能事、缺乏经营才能的“王许集团”。  
“王许集团”分为黑白两帮:一帮盘居于党政企业合法组织内部,另一帮隐藏于黑社会非法组织内部。王志勇既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党委书记”和“主任”(公开身份),同时又是王许集团黑社会组织的老大。王许集团成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与历史发展完全背道而驰具有黑白两道双重身份的流氓党委。  
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内部,王志勇利用手中供销社至高无上的既得权力党同伐异,以社为家,为所欲为。王志勇上台后即着手将其亲信非法任命为各基层供销社及供销社所属企业领导,然后强行以改制“工作队”名义进驻各基层供销社及供销社所属企业,同时以莫须有的罪名强行宣告原基层供销社及供销社所属企业的合法领导免去一切职务,令被免职者到其指定的某个没有任何办公地点、没有职务、没有工作的“乌托邦”“上班”。从而将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推入极度的混乱之中,最终达到乱中取胜、吞噬供销社集体、国家和社员的共有资产之目的。  
以王志勇为首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还是黑社会非法组织。1999年以后,为利用武力保护王许集团的非法利益,王志勇用公款以月薪1000元“聘请”在玉环县出名的流氓打手余银才充当王许集团黑社会的成员之一,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对王志勇有意见的时候进行打击。余银才不需要上班,只须在接到王书记电话时按照王书记的指示对反对他作恶者执行“专政任务”即可。  
由于1998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的所谓“企业改制”将原本经营正常、利益涉及玉环县千家万户的供销合作社搞垮,引起全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及退休干部的强烈不满。为了压制社员群众的不满情绪和上访,自1999年起,“王书记”随时根据需要指挥余银才等流氓打手对组织上访和向王志勇等提意见的退休干部李祖宝等进行围攻、谩骂、威胁,并砸掉老年人活动室。  
 2001年6月15日 上午,退休干部孙逸清、李祖宝等社员代表上供销社找王志勇的党委要求查账时,王志勇竟然指挥其黑帮打手殴打年过花甲的孙逸清等退休干部!一个仅仅只是非法任命的科级“干部”竟然如此穷凶极恶!其手段之恶劣,行为之残暴,虽商纣再生也无可比拟!董卓在世亦相形见绌!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之规定,“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第二章第十条第六款)。可是,王许集团的行为由谁来监督?王许集团如此残暴行径还能代表党和人民的利益吗?  
王许集团的肆虐暴行是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王许集团肆无忌惮的罪恶行径是发生在宣告以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王许集团明目张胆地破坏社会主义政治和社会主义经济!为所欲为地践踏社会主义民主、人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主义法制!残暴无比地侵犯正直人士的人生权利!  
   
注释:  
   
1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三十七条)第5、15页,法律出版社,1996。  
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第10页,法律出版社,1996。该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140、前已述及,王志勇“下海”经商,因不懂经营,在1996年进入供销社之前已亏损17万元之巨。而王志勇进供销合作社之后不久即成为当地夜夜欢歌的大富翁。  
141、王志勇向上司贿赂的钱不是私人的钱,而是供销合作社社员的血汗钱。  
142、王志勇的“领导”是县委、县政府中个别单线直接拉关系的领导。  
143、玉环县委表面上是中国共产党,表面上也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的领导,但实际上中共中央的政策只有对他们有用的时候才服从;而中央政策对他们没有用的时候,他们就歪曲中央政策甚至完全不或完全反其道而行之地执行中央政策。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过程中,玉环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对王志勇的支持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搞垮供销合作社又压制社员职工的上访的。  
14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和中央政策的规定,公安局是维护公共安全的,或者更明确地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的。那么,为什么玉环县公安局成了玉环县委和县政府个别人骑在人民头上的帮凶和打手了呢?  
145、他们所谓的“办公”之“公”指的既然不是处理象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革问题这样的连党中央和国务院都高度重视的公务,那又指的是什么呢?各种事实说明,维护他们的作恶多端、横行乡里、享乐他们的人生就是他们所谓的“公务”。  
14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第5页,法律出版社,1994。  
147、因笔者未采访到林诚灵,他的情况是与其同时被捕的吴岩彩和李祖宝等人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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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何其多 责任编辑: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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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乌鸦,一般黑!到哪,哪都一样,是决策决定的结果!
2009-1-14 13:40:17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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