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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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February 13, 2016

王力雄:逐层递选制——原理与方法

王力雄:逐层递选制——原理与方法 发表于 2013-10-22 10:48:21 上篇:权力是一种异化 几千年来,人类社会一直是一种二元——权力一元和无权一元——的状态。不同阶段的社会无论其他方面有何不同,以有权和无权分成二元都是相同的。权力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实体”,谁夺取它,就成为社会主人。权力与社会的这种分离被视为天经地义,很少有人想是否应该改变,以及是否能够改变。 在我看来,这种分离是一种异化。 一、权力的来源——沟通结构 有人说权力源于强力,然而人们服从权力,常常用不着强力,更多的是一种“天经地义”。权力的强制,大多也只是使用“程序”,而非使用强力。人们之所以忍受权力的压迫,说明权力除了压迫以外还有人们需要的功能,否则人们完全可以远走深山老林或荒漠孤岛。正是对那功能的需要,使权力有了“天经地义”的性质。 那种功能是什么?既然有社会才有权力,社会是人类的协作,协作的前提又是沟通,那么权力与沟通肯定是密不可分的。本文对权力的研究,就是从沟通出发。 1、间接沟通 在小规模人群中,人们可以通过直接交往实现充分沟通。人群超过一定规模,直接沟通就会发生阻碍和混乱。随着人数继续增加,沟通的不充分会越发严重,因此除了小型部落,规模稍大的社会都必须借助间接沟通。 所谓间接沟通,简单说就是把超过直接沟通规模的人群分成若干单元,使每个单元的人数保持在可以直接沟通的范围。每个单元设立一个“沟通枢纽”——即专事本单元与其他单元之间沟通的人。 这种间接沟通适用任意大的人群。如果第一层沟通枢纽的数量也超过了直接沟通的限度,就把他们再分成单元(第二层单元),推出沟通枢纽(第二层沟通枢纽)……依此类推,就可以无限扩展——我称作“间接沟通的结构”。 2、沟通结构的功能 归纳起来,间接沟通的结构有这样几种功能: 一、合并沟通渠道 每个单元的成员与其他单元成员沟通,只需要通过自己单元的“沟通枢纽”。不管需要沟通的范围扩大多少,单元成员都不需要再增加沟通渠道,这是“间接沟通结构”的基本功能。 二、集中处理信息 同一生活或工作单元的成员需要的信息有相当部分是相同的,由“沟通枢纽”统一处理,可以降低整体的沟通成本,省却重复劳动。 三、协调社会合作 在一个分工社会里,只需由“沟通枢纽”之间进行协商,并分头指挥本单元的成员,就可以实现分工与合作。 四、统一决策 如果每个人都自行决策,会陷入难以解决的冲突。“沟通枢纽”的作用一是提供公共信息缩小认识差异,二是以统一决策取代各自决策,避免落入争执不决。 五、程序化 有了沟通的结构,必然要随之形成沟通的程序,继而导致制度和体制的产生。 3、权力与沟通 在上述沟通结构的功能中,已经看到了权力的身影。所谓“间接沟通结构”与权力结构也非常相象——二者都有单元,有层次,我们因此有理由认为二者是一体。 权力的性质是让人服从。一旦社会规模扩大到社会成员互不谋面,却需一致行动、精确配合的时候,除了服从“间接沟通结构”的支配别无选择,这时的“间接沟通结构”也表现出让人服从的性质。 由此可以说,权力的来源就在人对沟通的依赖。之所以人对权力的服从首先出于“天经地义”而非强力,原因就在这里——以社会形式存在的人离不开沟通。 大规模间接沟通的首要沟通是建立规则。这也就是权力概念中的“立法”功能所在。法律使社会有公认的结构和一致的标准,等于是囊括全社会的一个最普遍的沟通,并成为其他沟通得以进行的基础。只有遵守程序、服从枢纽才能得到沟通,而打乱程序的沟通无法得到呼应,甚至会导致混乱或瘫痪。 强力是权力的一种保证,它的主要作用是镇制对权力结构的破坏,而非为日常权力实施提供力的来源。强力说到底是组织起来的有武器者,而组织就是沟通,对武器的垄断也出于对沟通的控制。 二、权力是一种异化——沟通结构不容沟通 我说权力是一种异化,而不说权力的异化,是因为我不认为真地存在着权力那样一种事物。权力与沟通结构其实是一体,只不过沟通结构本是社会的工具,首先应该受社会的沟通,而沟通结构发生了异化,不容社会对其沟通,与社会发生了断裂而形成二元状态,沟通结构就变成权力。 ——权力就是不容社会对其自身进行沟通的沟通结构。 1、沟通结构的复杂化 间接沟通的结构本是为了解决沟通之复杂出现的,但是社会规模不断扩张使间接沟通结构自身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正是这种复杂化为沟通结构的异化提供了可能。 在部落社会,社会事务都在社会成员视线之内,凭经验即可把握,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向首领表达想法与要求,监督首领的行为,并能与其他部落成员相互沟通制约首领。首领在那样简单透明的结构里无处躲藏,必须接受这种沟通。 随着出现间接沟通的层次,割断经验的隔层也就随之出现。当部落首领只带自己儿子去参加部落联盟的会议,那一层次的沟通就脱离了部落成员的眼界,于是首领回来怎么说,部落成员就得怎么听,首领就有了欺骗和操纵部落的可能。随着社会规模扩大,沟通层次越来越多,社会成员越来越无法把握,最终不但失去经验的联系,连理念的联系也不再可能。 今天,沟通结构的复杂已经达到难以思议的程度。纵向的沟通隔层只是复杂性来源之一,还有沟通结构内由专门化造成的横向隔层——数不清的法律规定、叠床架屋的机构、繁复的程序,浩瀚的文牍,盘根错节的关系……原本已经十分复杂的纵向层次再被众多横向壁垒分割,除了长期混迹其内的官吏,他人对那种复杂只能望洋兴叹,社会完全没有能力再对其进行沟通。 2、权力的私有化 所谓“沟通枢纽”是一种理论上的概念,现实中的每个“沟通枢纽”都是有血有肉的个人。人性自私,而最能体现自私的,就是私人占有。社会离开沟通不能运转,那么为争夺石油不惜发动战争的人,怎么会不把沟通当作资源攫为己有? 在一个部落里分配鹿肉,任何微小不公都能被部落成员看在眼里,而当分配沿着无数环节通向金融系统、银行机构、法律体系和国际贸易时,发现贪污和腐败对普通社会成员就成了十分困难的事。不过权力私有的本质还不在当权者的谋私行为本身,而是在沟通结构与社会的分离。沟通结构一旦不容社会沟通,就变成了当权者的私人领地。从此沟通结构对社会进行的沟通就不再是根据社会需要,而是根据当权者自己意愿。当权者可以只进行有利于己的沟通,而禁止一切不利于己的沟通。沟通结构就成为被他们私人占有的权力。 3、限制沟通——专制的基本手段 专制之所以成为专制,除了在纵的方向切断社会对权力的沟通,还必须限制社会内部及权力内部的横向沟通。我们耳熟能详的“不许串联”、“不许成立非法组织”,控制媒体、新闻检查、禁止竞选等,都是对这种横向沟通的限制。 一方面让人民无知无识,彼此隔膜,无法组织是防止造反的老办法;另一方面对权力内部也要防范,如频繁调动将领防止形成个人势力,规定官员不得在本籍作官等,都是切断沟通的手段。专制权谋的“分而治之”,要诀就在于先以挑唆争斗切断下面联合的可能,才能达到“治”的目的。 保密也是对沟通的限制。把信息用“保密”封锁,使人处于摸不清全局的状态,是专制权力威慑人不敢反抗、听其摆布的重要手段。 对中国这样超大规模社会,限制沟通更为容易,反对派不易串联,是专制权力可以长期保持稳定的原因之一,然而一旦失控也难收拾,原因也在于社会规模太大而沟通困难,不易整合。 4、难以沟通——民主的局限 近代西方民主制通过为社会提供若干对权力进行沟通的渠道,力图解决权力与社会分离导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条渠道: •全民公决 这种自下而上对权力的沟通虽然并非社会生活的日常行为,却是基础。 •选举与竞选 选举提供了社会成员与当权者之间的沟通,改变了完全由权力自上而下任免当权者的程序,把一部分当权者的任免交由公民决定。竞选则是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沟通渠道。 •言论与出版自由 这种渠道不仅使信息和思想能够横向沟通,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权力以复杂性和保密制造的黑幕,为公民监督权力提供纵向沟通的可能,同时又起到凝聚舆论的横向沟通作用,以压力形式自下而上地对权力进行制约。 •政党(利益团体)体制 民主制允许在权力结构之外存在独立的政党、利益集团和民间组织——即权力以外的独立沟通结构,从而给社会成员表达个人意志提供了新的渠道以及进行联合的可能。 •制衡原则 民主社会把权力分解并立,不仅提供了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也为社会增加了与权力进行沟通的渠道。 民主制度的另外内容,如法治、人权保障等,也都需要上述几种沟通的保证才能实现。现代的专制权力也常把法治、人权挂在嘴边,但是因为没有上述沟通作为保证,就成为一纸空文。 不过,民主制度提供的渠道有限,社会与权力的整体断裂并没有因此消除。例如选举只可能针对权力结构内的少数职位,因此那样的沟通只能算作“线沟通”;如果再考虑选举几年才能选一次,就变成了“点沟通”。 理论上民主选举不限制当选者的范围,然而因为候选人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在选举前能被大多数选民了解其主张——才可能当选,事实上就把当选者限制在了一个很小范围。在直接沟通的环境,每个人都可以被其他人知道,只通过个人的嘴就可以向其他人表达。而在一个大规模社会,让众人知道自己,并让众人了解自己的主张,则必须借助传媒。民主社会的传媒虽然不是被政治权力垄断,却需要用钱购买,因此当选者只能是有钱人或是有钱人支持的人。 民主选举的另一个问题是难以选出最适合担当社会领导的人,因为在一个大规模社会,让只能了解自身所处局部的普通人去判断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沟通方面的严重断裂。同时,选民惟有通过电视、报纸、街头集会来认识竞选人,看到的往往只是传媒包装的虚假形象。 民主选举的好处在于能够罢免不称职的当权者,然而由于沟通断裂,普通百姓无法提前发现当权者的错误,要等到恶果暴露才能进行否定,那时危害已经形成,而且不到改选的时间,一般也难以制止危害继续发展。所以,民主社会固然是进步,但权力问题是整体性的,解脱困境远非在民主制与专制之间进行选择那般简单。 三、权力的弊病——权力意志脱离社会意志 1、社会意志 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社会所有成员之所有活动的集合,而社会成员的活动是由每个人的意志所策动,因此可以把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意志归纳成一个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概念——社会意志。 社会意志是社会全部个人意志的矢量之和。 矢量除了有大小,还有方向。不同的个人意志可以被抽象为不同的矢量,方向不同,但是大小相等。 两个矢量的和,等于两矢量构成的平行四边形之对角线。矢量之和也是矢量。对多个矢量求和,可以先求出两个矢量的合矢量,再用合矢量与第三个矢量求和,然后用三矢量之和与第四个矢量求和……依此类推,直到与最后一个矢量构成最后一个平行四边形,其对角线就是所有矢量的总和。 不要觉得社会意志的概念玄虚,历史书中处处可见的“民心”,同样看不见摸不着,却不能不承认存在民心。当全社会的大多数个人意志趋于一致,与之分歧的只剩一小撮时,社会意志的方向与大小就可以近似地视为那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即所谓“民心”。 不过更能够反映社会意志本质的,并非是它与“大多数”之间的近似,恰恰在于任何少数——哪怕少到一个单独的个人意志——也能对社会意志产生作用。既然社会意志是全部个人意志的矢量之和,加入到求和中的每一个个人意志就必然都是不可忽略的,一定会产生相应的作用。 社会意志囊括所有个人意志,它不分“进步”、“反动”、“左派”、“右派”、“压迫者”、“被压迫者”,一概兼收并蓄,视为有相等权利的个人意志,并把每一方都忠实地反映在最终结果中。矢量求和的典型性质就是结果总处于相互分歧的两个矢量之间,是对二者的兼顾和折中。即使其中有一方占着压倒优势,它也不会与其完全一致,而是一定会把另一方按照其应得的“份额”综合进自身。 当然,这种精密程度迄今从未得到过体现,不同取向的个人意志在社会发展中很少被同时兼顾。社会意志能够体现到什么程度,依赖诸多因素,尤其取决于社会结构,而迄今所有形式的社会结构,都无法承担全社会个人意志的矢量求和,因此社会意志常常处于扭曲状态,即使能够得到表达,也只是一时。 2、社会意志即是“正确” 什么是评价一个社会状态好坏的标准? “评价”是一种意志,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因此社会状况好坏,标准就应该是社会意志,社会意志满意,社会状况就好,社会意志不满意,社会状况就不好。社会存在的意义,说到底只是为了满足社会意志,社会发展的方向因此也应该是社会意志希望的方向。 事实也是如此,尽管社会意志的体现经常受到阻碍,但它最终总会得到实现。所谓民心向背决定王朝兴衰,对民意顺者昌逆者亡,说的就是这样一种规律。 社会意志即为社会发展的“正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这一结论确立,便可以合理地推出下一个结论——即最好的社会状况就是社会意志充分体现,最好的社会制度就是社会意志不受阻碍体现的制度。 3、权力意志 ◎“数量型求和结构” 如果社会规模小,社会成员可以充分直接沟通,彼此说服、相互理解、达成妥协,就等于进行了个人意志的矢量求和,而在百万千万成员的社会,靠什么才能完成既是天文规模且又瞬息万变的个人意志矢量求和? 事实上,社会本身就是一种“和”,是所有社会成员“相加”在一起的结果,不仅有人的“相加”、物的“相加”,也必然有个人意志的“相加”。然而以往的“相加”只是数量相加,是一种“数量型求和结构”,而不是真正求得社会意志的“矢量型求和结构”。 “数量型求和结构”可以根据求和方向分作两类: 第一类是以统治者的意志为准,自上而下地统一全民意志,强制个人意志服从“一元化领导”,然后把他们相加成国家、民族、阶级、政党、群众运动等单一的数量; 第二类是自下而上的公决或选举,那种求和给了每个公民说“不”的权利,但仍然只能把取向本无限丰富的个人意志,限定在一正一负两种取向中,求和成“是”或“否”、“赞成”或“反对”两种对立的数量。 第二类求和在现实中占的比例相对很小,因为民主社会也不能事事全民公决,大量的日常决策也一样是自上而下地出自当权者,并要求全民在其下求和为单一的数量。 ◎矢量求和的操作难度 民主缔造者的理想是让所有社会成员都以独立身份存在,参与并影响社会发展,那相当于个人意志的矢量求和,然而面对具体操作的困难,不得不采用投票的简化方式。投票的简化有两种,一是事先提出方案,供全民表态;二是把全民表态限定为“是”或“否”。第一种简化把取向万千的个人意志变成同质的量;第二种简化使得投票结果可以进行统计,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结果。 简化到这一步,操作的障碍解决了,操作成本降到最低,但是不言而喻,求和的实质也就脱离了矢量求和,变成了数量求和。 ◎权力意志 上述第一种简化——事先提出方案,显而易见需要另一因素,即方案的来源。出于两个原因:⑴不可能每人各自提自己的方案;⑵要经受所有社会成员选择的方案,已不能是社会成员自身的“小方案”,须是适于社会整体的“大方案”,多数社会成员不具备形成“大方案”的能力,因此只能出自少数特殊社会成员。 如果说投票表决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数量求和,由少数特殊社会成员事先制定表决方案,则已经是一种在先的自上而下数量求和。除此还有大量不能事事交由表决的日常决策,也必须出自少数特殊的社会成员——即当权者。 当权者行使权力的意志——权力意志——是数量求和的源头,在没有公民投票表决的专制社会更是如此。 4、“数量型求和结构”中的社会意志与权力意志 ◎“数量型求和结构”必然是二元结构 权力意志作为在上的一元,提出方案,制定决策,在下的社会意志被动接受,服从听命,对于“数量型求和结构”,这样一种格局是必然的。只要是进行数量求和,就必须分成一上一下的二元才能操作和运转,才能把个人意志从无限丰富的矢量变成简单的数量。 “矢量型求和结构”的主体是社会意志,“数量型求和结构”的主体则是权力意志。前者的求和是自下而上的沟通,后者的求和是自上而下的统治。“数量型求和结构”是二元结构中的权力一元对社会实施沟通的基本方式,而“矢量型求和结构”只有在社会消除二元状态、权力与社会重归一体之后才有可能出现。 权力意志是“数量型求和结构”的核心与灵魂。“数量型求和结构”本质上围绕权力意志形成,是权力意志的产物。权力意志只有借助这种结构,才能完成为社会制定决策的功能。 ◎社会意志的判断在“数量型求和结构”中可以自发形成并体现 意志的组成有判断、目标、决定三个部分。社会意志的判断部分可以简化为满意与否的共性问题。对共性问题进行矢量求和比较方便,很大程度相当于数量求和。那么只要存在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社会网络,不管那网络的既定功能是什么,个人意志的满意或是不满意都可以通过那些经济的、政治的、亲属的网道汇集在一起,自发地完成相互之间的求和,形成社会意志的判断。 社会意志的判断不仅可以自发形成,还能自动体现,同样无需依赖专门结构,只凭借社会日常沟通的网络,就能以谣言、舆论、民心等形式体现出来。这是社会意志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并由此决定了社会意志的主动性。 ◎社会意志的目标在“数量型求和结构”中只能隐性存在,能否得到体现取决于权力意志是否与其“相碰” 不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目标各不相同,因此没有共性,无法通过“数量型求和结构”得到其和,这使得社会意志的目标部分在“数量型求和结构”中只能隐性存在。社会目标的确立离不开显性的纲领、法律等,没有“矢量型求和结构”,纲领、法律等都只能是权力意志的产物,因此在二元社会,社会意志的目标能否体现,取决于权力意志是否正好与社会意志“碰”到一块。 所谓的“碰”有两种——主动的“吻合”和无意的“碰巧”。“吻合”指当权者自觉地追随社会意志,从而能相对准确地把握社会意志,有意识地成为社会意志的代言人与体现者。“碰巧”就没有这种主动性,一个昏君也可能偶然有一些符合社会意志的决策。不过不管是吻合还是碰巧,既然是“碰”,有时碰得上,有时就会碰不上,因此靠这种“碰”,只能使社会意志的目标时断时续地体现。 ◎社会意志的决定在“数量型求和结构”中不能形成,社会发展只能被权力意志主导 决定与目标不一样,不可能有隐形的决定。“数量型求和结构”不提供社会意志自发形成决定的可能,社会的决定只能出自权力意志。 决定是权力的基本功能。权力意志掌握了决定权,也就掌握了社会发展,这是权力意志的力量所在。 没有矢量求和的结构,一是社会意志的目标不能成为显性,二是社会意志不能形成决定,而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目标,也不可能不做决定,因而由权力意志充填这个空缺,就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5、社会意志的扭曲 ◎社会意志的扭曲 权力意志与社会意志发生联系的“接口”在于决定部分。如果不牵扯决定,两种意志的判断和目标部分可以分别存在,各自独立,相脱离也互无影响。在“数量型求和结构”中,社会意志只能服从权力意志的决定,如果权力意志的决定迫使社会意志背离自身的目标,二者的不一致就能体现出来,社会意志就会由此产生不满的判断。 权力把握着沟通的程序并垄断强力,具有强制力,使社会成员不得不把“自由意志”变成“非自由意志”。全社会所有个人意志的这种扭曲,经过矢量求和,就是社会意志的扭曲。 在二元结构的社会,权力意志与社会意志的脱离是一种必然,一致只能是偶然,因此社会只能得到相对的好,同时需要承受绝对的不好——这便是二元结构社会的基本问题。 ◎“大矢量”求和 事实上,一个社会有不同的集团,每个集团有各自的意志,可类推地称为“集团意志”,是一种“大矢量”。而那些大矢量自身也是二元的,大矢量的指向往往也同样是权力意志、甚至就是独裁者个人意志的指向。其之所以能够形成大矢量是数量求和的结果,以威吓或 “洗脑”消灭个人意志的矢量性质,使其变为“统一意志”的数量,再相加成国家、民族、阶级、政党、群众运动或山头帮派。 不同的大矢量之间也总是通过征服、吞并、招安、收编等力图把对方作为数量“加”进自己的矢量;或者相反,将其作为数量“减”掉——形形色色的民族仇杀、阶级斗争、宗教圣战、思想迫害、大清洗……只是在没有哪一个大矢量有绝对优势加掉对方或减掉对方的时候,才不得不进行某种程度上的矢量求和——妥协、制衡、“远交近攻”或“合纵连横”……很明显,在这种大矢量的求和中,数量求和是基础,没有足够的数量,就不能成为大矢量,也不具备参与大矢量求和的实力,只能被其他大矢量加掉或减掉,所以这种机制促使“大矢量”强化自身的“数量型求和结构”。 ◎民主社会的“大矢量” 当代民主社会广泛出现的压力团体,正在把以往少数僵硬的大矢量分解为越来越多规模较小方向各异的矢量,使个人意志的表达渠道大大增加。不同集团之间不再是相互消灭的关系,妥协超过了对抗;集团的边界较过去模糊了许多,从非此即彼变为相互重叠;集团内部以求同存异取代了“大一统”,强制的“相加”让位给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这种较有弹性的求和结构作用逐步加强,而民主社会的权力决策也越来越多地出自对社会各种力量的平衡兼顾。 不过这仍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不管压力团体最终达到如何多样化,它仍然是比个人意志大大简化的大矢量。压力团体的取向是获得影响力,因此趋向仍然是要扩大自身数量,力争内部一致,因此不能摆脱“数量型求和结构”的本质。 四、权力的滞后——更新、调整与恶果 那么社会意志是否就只能任由权力支配?显露在表层的,世界似乎掌握在当权者手中,社会意志即使体现,靠的也是权力意志与之“相碰”。然而权力意志若真处于绝对主宰的地位,就免不了与社会意志出现“剪刀差”式的分离,相距越来越远。然而它为何却会在现实中一次又一次地与社会意志“相碰”?说明必然存在着一种制约力量,能够不断把力图为所欲为的权力意志拉回,使其与社会意志“相碰”。 1、社会意志的“反扭力” 个人意志受扭曲,人的本能会同步产生一种力图消除扭曲的“反扭力”。社会意志也存在这种反扭力,那就是社会所有个人意志反扭力的矢量之和。 不同个人意志遭到的扭曲可能千差万别,反扭力却是同质的,从而其矢量求和可以在“数量型求和结构”中完成的。反扭力表现为怠工、拆台、刁难、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当权者面对社会意志的反扭力,会感到统治不灵,社会离心。 权力意志对社会意志的扭曲越大,反扭力会成正比地加大,积累到一定程度,权力意志便无法承受,从而不得不减小对社会意志的扭曲——权力意志终将与社会意志“相碰”,关键就在这里。 2、权力的压力调整 社会意志的反扭力有两种形式作用于权力意志——一为压力,二为强力。反扭力在“体制内”积蓄待发时,表现为“静态”的压力,若是以“体制外”的形式“动态”释放,就可能演变成强力。强力往往是压力超出极限的后果,是特殊状态,而压力则是日常状态。 压力表现为人心不满,参与“合法”活动的积极性下降,权力体系指挥不灵,舆论抗议,对抗与破坏性行为增加……总之是社会对权力的抵制。任由压力发展,将动摇权力集团的统治;同时社会意志的反扭力使社会活力下降,内耗增加,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对权力集团自身的利益也造成损失,因此权力集团往往会在压力之下主动进行调整,以缓解压力。 另外,权力意志与社会意志“相碰”,也常有权力集团内部斗争的作用。为了争夺权力,不同派别往往打起“为民”旗号,有意识地利用社会意志的压力。尤其是权力集团内的新生人物,更是需要以此弥补自身弱势。他们之所以认为人心向背可以成为武器,就是因为社会意志的压力的确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与社会意志站在一边的当权者,在权力集团的内斗中也的确往往成为胜者。 以压力促使权力自我调整,可以避免社会动荡和破坏。压力在日常社会结构中就能产生和表达,因此是社会意志制约权力意志的主要方式,也是社会意志反扭力的基本表现形态。尤其今日民主社会可以靠选举更换当权人物,压力几乎成为社会意志制约权力意志的唯一方式。民主社会中所有自下而上的政治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对权力形成压力,从而影响权力意志,使之在权力实施中做出让步。 通过民主社会的实践可以看到,只要给压力以必要的释放渠道,避免其不断积累,社会就可以不受强力的暴虐。而以往,人类却总是周而复始地遭受强力带来的灾难。 3、权力的强力更新 在专制制度下,社会没有对权力进行沟通的渠道,如果当权者昏聩或被佞臣包围,或者不能正确感知社会意志的反扭力,或者是自以为能以镇压解决一切,导致社会意志的压力无从释放,反扭力就会逐步演化成强力,最终以对权力进行更新的方式使社会意志得到体现。 虽然权力的镇压可以在相当长时间扭曲社会意志,但是反扭力也会促使具有“反对派”性质的沟通发展起来,如地下党、起义军等。虽然专制权力垄断强力资源而占有优势,然而代表社会意志的人一旦组织起来,也就具有了自己的强力。社会意志的决定性作用就在于提供追随者——代表社会意志的一方追随者会越来越多,万众归心,反之则是众叛亲离,因此前者最终一定能够推翻后者,完成社会权力的更新。 新的当权者被推上权力宝座之后,社会仍然回到权力意志的统治之下,但是因为社会意志拥戴而上台的新权力意志在初始阶段会与社会意志比较“吻合”,因而此能够使社会意志得到相对充分的体现。 此后一切又从头开始,权力意志逐步脱离社会意志,压力调整和强力更新又进入下一轮循环。 二元结构的社会可以比喻为一台英雄剧,台上光色绚烂,布景华美,灯光聚于当权者,社会只是权力脚下的舞台,然而“英雄”的盛衰昌亡归根结底是由“百姓”决定,社会意志通过对权力意志的压力调整或强力更新,描出自己对历史轨迹的选择。 4、二元结构的必然滞后 尽管压力调整和强力更新对权力意志存在着上述制约关系,但是二元社会的结构决定了只有通过反扭力,社会意志才能穿透与权力意志之间的断裂,对权力进行调整或更新。这种制约因此不可避免会发生滞后:首先反扭力的形成要在社会意志已经受到扭曲之后,也就是已经形成了损害之后,这是“压力产生的滞后”;其次二元社会中压力的反馈既不及时,也不充分,当权者不可能一感受压力就立刻调整,往往要等压力积累到相当程度后才正视,这是“压力作用的滞后”,而这种滞后将使损害继续增加;第三,损害不会随权力做出调整后立即消除,还会延续一定时间,这是“损害消除的滞后”。 以强力方式更新权力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就更大,往往伴随战争,导致社会灾难,“滞后”更为严重。 更糟的还在于,既然二元社会中权力意志与社会意志的脱离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无论是压力调整还是强力更新,都不可能做到一劳永逸,而是需要反复不断地进行,也就是说,上述滞后要经常发生,损害会反复造成,社会也将一次次地尝受恶果和导致后退。 五、小结与提问 社会意志的表达是否只能依靠压力或强力的方式呢?人类难道必须周而复始地遭受损害,才能使社会之车回到正确路线吗?能不能找到一种可以让社会意志无阻力表达的方法,从而使社会意志时刻都得到充分体现呢? 把前面几节的内容综合起来,可以用下面这样一个框图(图A)表示: 图A 图中u代表输入,y代表反馈。图中“个人意志”框是系统的动力源,“社会发展”是系统目标。 社会的要素有两个,一是组成社会的人,二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两个要素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与决定作用分别以u1和u5表示。人都为满足个人意志而努力。每一个努力都直接作用于“社会发展”,全部社会成员的努力汇集在一起成为u1。“社会发展”的另一输入u5来自沟通。在二元社会中,沟通只能由“权力意志”施加给“社会发展”。 事实上,图A中的局部图B就是目前的二元社会结构,典型地反映出“权 图B 力意志”与“社会意志”相分离。“社会意志”只有通过“权力意志”才能对“社会发展”发生影响,而“社会意志”对“权力意志”的制约(u4)又只有通过“压力”或“强力”才能实现。 图B中那根带“?”的连线,就是刚刚提出的问题——是否能找到使“社会意志”无需通过“压力”和“强力”而与“权力意志”直接沟通的途径,从而可以使“社会意志”实现无阻力的表达? 源自“权力意志”自上而下的输入u5如果对“社会发展”不利,就会与自下而上的输入u1发生矛盾,通过y1反馈给“个人意志”。“个人意志”因此不能满足,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就下降。 另外,“权力意志”对社会成员的直接影响,如各层当权人物的决策、奖励惩罚等,以反馈y3表示。“权力意志”扭曲“个人意志”通过两条渠道,一条是间接的(u5-y1),另一条直接的即是y3。 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意志通过u2汇集为“社会意志”,社会多数成员的个人意志受扭曲,就形成“社会意志”的扭曲,积聚起相应的反扭力,转化成“压力”或“强力”,以u4输入 “权力意志” ,力图迫使“权力意志”进行自我调整,或对其进行更新,从而使“权力意志”对“社会发展”的输入u5与u1的冲突得到缓解。 从图A还可以看出,“权力意志”除了接受来自“社会意志”的输入u4,另有一个输入来自“个人意志”(u3),那表示当权人物对其个人意志满足的追求。在二元社会,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几乎总是促使权力意志与社会意志相脱离。而当权者的“个人意志”与“权力意志”之间的u3是畅通的,“社会意志”对“权力意志”的输入u4却存在着“强力”和“压力”的阻滞,所以一般来讲,权力意志会更多地被u3决定,u4的作用是滞后的,此为u5为什么容易脱离“社会意志”的直观说明。 y2是“权力意志”从“社会发展”接受的反馈。如果反馈迅速准确,应该能使权力意志认识到u5与u1之间的矛盾,并对u5进行调节,使其与社会发展协调。但此反馈在两种情况下起不到作用,一是权力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照顾社会利益就会损害自身利益;二是如果反馈渠道不通畅或是反馈信息虚假,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出现无调节甚至负调节。 如果我们找到了图中那条带“?”的连线, “社会意志”无需“压力”、“强力”就能直接对“权力意志”的输入,那相当于“权力意志”与“社会意志”成为一体,不再分离为二元,图B的四框也就都合并在“社会意志”中,那样的结构如图C: 图C 图C输入和反馈的路线明确,没有羁绊阻隔,整个结构美观舒展,环节简练,应该是一个消耗最少、效率最高、调节自如,并且最有利于目标的结构。 那么,那条“?”连线如何才能实现呢? 前面说过,沟通结构因为不容沟通而异化为权力,对此反推,如果社会能够对权力进行沟通,权力就会重新回归沟通结构。权力与沟通结构的根本不同在于一个是自上而下,一个是自下而上,把这种颠倒重新颠倒——变自上而下地逐层任命当权者为自下而上地逐层推选“沟通枢纽”,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实现这个颠倒的方法,就是下面要讲的“逐层递选制” 下篇:溶解权力 一、个人意志的矢量求和 上篇谈了目前社会的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权力与社会相分离的二元结构;二是对个人意志进行数量求和。这两个特点是共生的,只要是二元结构就只能进行数量求和,而改变二元结构,则只有把数量求和变为矢量求和。 对个人意志进行数量求和简单易行,矢量求和是否有可以操作的方法?如果不能操作,仅仅是理论上的描述没有实际意义,因此能不能找到矢量求和的操作方法,就成为能否改变二元社会结构的关键。 这一节先讨论如何在最基本的单元对个人意志进行矢量求和;下一节再讨论是否能建立包容整个社会的“矢量型求和结构”。 1、对个人意志进行矢量求和的四个条件 其实个人意志的矢量求和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都有,难的是对社会整体如何进行。矢量求和需要同时具备下面四个条件,迄今从来没有一种社会结构能做到。 ◎ 条件一 自下而上求和 矢量求和是先对个体矢量求和,再对和求出更高一级的和,最后求出总和。这样的过程必然是自下而上的。如果方向相反——自上而下地进行求和,只可能是数量求和。 民主社会有自下而上的求和,但得到只是一正一负两种数量,不是矢量,是因为缺乏下面的条件。 ◎ 条件二 经验范围内求和 这一条件是关键——参与矢量求和的个人意志必须处于同一经验范围。 对于个人意志,同一经验范围只有两种:一种是共同生活的范围;另一种是从事同一个“项目”的范围。部落和传统农村可被视为共同生活的范围。随着现代化,那种范围逐渐减少,工作与生活分离,人们参加不同的团体。这时的经验范围就更多地成为“项目”。同一“项目”的参与者们可能在其他方面互不了解,但在“项目”上,他们彼此以经验接触,具有共同的经验范围,他们的个人意志因此可以对那个“项目”进行矢量求和。 从沟通角度可以对经验范围这样定义——能够进行充分直接沟通的范围就是经验范围。经验意味着直接沟通和充分沟通,因此参与沟通的人数必然是有限的。 为什么说经验范围之内的个人意志可以进行矢量求和?他们如何进行矢量求和?最终得到的矢量之和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以下逻辑: A. 任何人的生活意义都是追求其个人意志的满足; B. 判断一个生活共同体或一个“项目”优劣对错、成功与否的标准,在于其所有成员个人意志达到满足的最大平均值; C. 经验范围内的每个成员追求自身意志满足的合力,是推动整个共同体的动力; D. 在经验范围内,每个成员的目标与决定可以自行确立与实施,而不需要借助间接沟通的枢纽或权力,因此个人意志是完整的矢量,也就具有进行矢量求和的可能; E. 经验范围可以使个人意志的局限降到最低,这是经验范围最有价值的特点之一。每个成员了解所有情况,明白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以及个人在全局的位置。这样的个人意志矢量一般比较准确(并非没有分歧,但分歧更多地是出于立场不同而非局限导致); F. 一个共同体内,不同的人有不同立场,存在矛盾和竞争。但是竞争与合作之间的张力会使共同体达到最佳状态。经验范围内的个人意志矢量求和就是调整竞争与合作关系的过程; G. 经验范围内竞争与合作可以达成恰到好处的妥协,因为经验范围使每个成员可以把握在“竞争-合作”曲线上自己的最佳点,知道他人的容忍极限和感情投资的长远价值,以及具体的妥协方案、步骤和怎样落实——这就是前面所定义的个人意志矢量。所有成员这种充分知己知彼的求和得到的结果,必能使整体处于最佳状态,所有成员得到好处的平均值也一定最大。这种求和是一个动态过程,不达到如同数学那样精确的平衡,“讨价还价”就不会终止。 以上所谈未考虑来自经验范围之外的影响。事实上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符合上述定义的经验范围,却不一定能实现矢量求和,原因正在于社会、制度等力量——它们远比经验范围内的因素更有力。这里之所以将外在影响排除,抽象出孤岛式的经验范围,目的是把个人意志矢量求和的原理突出出来。只要承认在没有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以上逻辑能成立,下面的论证就可以继续进行。 ◎ 条件三 不单纯依赖语言 个人意志的矢量求和可以描述为经验范围内全体成员的协商,矢量之和即为协商得出的妥协结果,然而除了一些简单问题,这种求和难以真正进行。所谓的协商需要通过语言,问题恰恰在于语言并不能准确地表达个人意志。人在生活中常有“说不清”的感慨,因此单纯以语言进行协商,正确性不能不受影响。加上生活是连续的,以语言达成的协商却需要相对固定,免不了总是落后于发展。 另外,现实大都有复杂多样的性质,以语言去把握所有细节,会因为语言太多而无法承受,因此必须进行省略与简化。语言学虽然力求这种简化对表达无碍,然而生活是千万事物的集合体,省略和简化也就会集合起来,使语言对生活的偏离随着涵盖面扩展和抽象程度提高越来越大。以语言为载体的文化与现实生活之间难以解决的脱节,语言的简化性应该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仅以语言沟通无法准确实现个人意志矢量求和。 个人意志的矢量求和只能在“全息沟通”的条件下完成。所谓的“全息沟通”,是把沟通过程置于有前因后果的完整环境之中,把沟通者置于细致入微的共同经验范围之内,沟通除了利用语言,更主要的是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默契。 “默契”指不用语言沟通也能心领神会,往往用于形容最佳关系。所谓形成了默契,其实就是人们在无言中求得的彼此意志的矢量之和。生活中通过语言难以达成的协商,常常会有意的或不得已地交给“无言”。所谓的“拖一拖”、“走着瞧”、“自然而然”,最终大都能获得比严密方案更好的解决。 语言不能脱离语境,而最充分的语境是经验范围。经验范围内的语言不是孤立抽象的概念,是有“历史”的,并且是“象形”的。每个词、每句话都蕴涵着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背景、心机、差异、暗示、态度……——可将其称为语言的“场”。相比之下,个人意志的矢量特征更多地存在于这种“场”之中,而不是语言能表达的。如果没有这种“场”存在,个人意志的矢量求和就失去了基础,语言也将是不可理喻和远离生活的。 ◎ 条件四 需要一个“和载体” 如果只有一对一的关系,相互默契容易实现,然而在多人组成的共同体之中,形成默契却困难得多。理论上,统一的默契可以通过反复整合得到。每个人分别与他人反复沟通、揣测、试探和较量,再对众人进行对比、综合和修正,最后找到把大家统一在一起的位置。在所有人都做到这一点时,共同体才有统一行动的可能,可想如此整合需要耗神费时的程度,再考虑还需要随情况发展随时调整,即使在经验范围内,整合成本也过于高昂,不可能为实际操作所负担。 为了降低成本,需要把这种排列组合的整合方式简化,办法就是建立一个公共的作用点,每个成员直接对那个公共点发生作用,将原本一对多的关系简化成一对一的关系,进行分别整合,最后在那个点上实现整合的综合结果,即是所有成员意志的矢量之和。那个公共点因此可以称作“和载体”。 建议(或草案)是一种形式的“和载体”。一个共同体面对某一件事时,即使只是某个成员提出了一句话的建议,“和载体”就产生了,每个成员就不必分别互动,只需各自对那建议进行判断,表示态度,提出修正补充……在对建议的协商中与他人讨价还价,最终从“草案”到“定稿”,成为在这个问题上所有成员意志的矢量之和。然而以语言产物作为“和载体”避免不了“条件三”中所说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不了整合成本高的问题。一个共同体如果事无巨细都要先提出草案,经过讨论修改,达成共识后再执行,大量的时间精力都会浪费在咬文嚼字的争论上,因此“公共点”不应该是一种语言产物,它必须自身就具有默契能力,才可能弥补语言的缺陷。 世上能够进行默契的事物有什么?——只有人。 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经验范围内选出一个人充当“和载体”,让他以“心领神会”去默契地把握众人的整合,然后以其主动决策取代众人的真实整合,同时却能准确地体现众人的真实整合将达到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使个人意志进行矢量求和的操作成本降到可负担的程度,并且避免语言协商导致的时间延误。 人可以成为“和载体”的逻辑是这样的: A. 只要是能够充分直接沟通的经验范围,“和载体”就可以准确、灵敏地把握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 B. “和载体”充分考虑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相当于在其头脑中以默契方式对所有个人意志进行了整合; C. 由于经验范围无局限,“和载体”的默契一般不会与准确的矢量之和偏离太远; D. 即使“和载体”偏离了矢量之和,共同体的成员会与“和载体”进行互动,直至使他回到正确的“和”,互动才会停止; E. 经验范围无局限和充分沟通的特点,使每个共同体成员对“和载体”偏离矢量之和都能及早发现,促使其修正,从而避免造成实际恶果; F. 由于“和载体”有默契能力,往往不需要共同体成员的反复互动就能“心领神会”地修正偏离,耗费成本低,时间也短; G. 除了少量大目标和大决策需要共同体成员与“和载体”进行充分地互动整合,大多数日常事物皆由“和载体”进行决策,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整合; H. 即使不进行互动,由于能时刻进行充分直接沟通,“和载体”事实上也等于时刻面临众人的互动,因为只要他出现任何偏离,互动就会随时发生; I. “和载体”以其主动性及时和有预见地把握发展,自觉调整有关目标和决策,适应新的形势,可以使矢量求和成为一个连续过程。这种连续性不需要全体成员对每一步都推动,只有在“和载体”落后于发展时,其他成员才有参与进来的必要。 上述逻辑的核心在于——尽可能少地使整合真正发生,但保证整合时刻“模拟”地发生,并对“和载体”产生制约。缺少任何一面,个人意志的矢量求和都不能完成。 2、经验范围内选举——“和载体”的产生 具体实现的方法一句话就可概括,即——以经验范围内的选举产生“和载体”。 关于选举,人们已经做了很多,但是以往选举从来没有以“经验范围”进行过限定,大部分选举远超出经验范围。 经验范围的特点是沟通充分,彼此了解,接触方便,选举因此非常简单,竞选、选民登记、投票等那些大规模选举的程序一概不需要,随时可以进行选举。 大规模选举只能允许选举者选择“是”或“否”,矢量的丰富特性因此丧失。而经验范围选举传达的信息量却不受限制。一个人的即使依然是“赞成”或“反对”某人当选,却已经传达了他的完整的个人意志——他为什么赞成,为什么反对,他的判断、要求、目标,以及他指望当选者为他所做的一切……都在其中。他既可以用语言传达,也可以用非语言的“场”传达。只要是在经验范围内,他的个人意志总是能以矢量形态呈现,而且也一定能准确地传递给其他成员——当然也包括他要选举的人。相对于超经验范围的Yes/No选举,这种选举可以被称为“全息选举”。 “全息选举”使希望当选者清楚地知道他受到赞成或反对的理由,选举者对自己的要求是什么,怎样做才能争取更多赞成而减少反对,他只有最大程度地满足选举者的个人意志才能当选。这会驱使希望当选的人开展比赛,追求共同体内的平均满意值达到最大程度,那也就是共同体个人意志矢量之和(“集体意志”)的实现。 所以,只要当选者以当选为其个人意志的目标,在面对集体事务时,他的个人意志即不存在,而是把“地盘”让出来承载集体意志,心甘情愿地成为集体的“和载体”。由此便可以做到除选举本身是一次真实整合,其他整合都由当选者在头脑里“模拟”。当选者每做一个决策,事先都清楚共同体中其他人的立场,想象得出讨价还价会怎样进行,每人的底线在哪,能获得相互妥协的平衡点又在哪……他只要在头脑里运转一番,就能近乎精确地得出整合结果。如果模拟的整合存在差距,会被集体成员感觉,并以全息沟通反馈给当选者,促使其进行新一轮模拟,修正差距,如此而向精确的矢量之和不断趋近。这种模拟的整合成本低而效率高,因此以当选者作为“和载体”,以其模拟整合代替真实整合,是实现个人意志矢量求和的最佳出路。 经验范围的“全息选举”和“随时选举”结合在一起,就会产生一个奇妙结果——当选者每做任何一个决定(即履行“和载体”的职能),都等于面临一次新的选举。那新的选举并不实际发生,但因为有发生的可能,就会在当选者头脑里模拟地进行,为了避免自己被“随时选举”所罢免,就只能紧密追随集体意志,使自己始终保持成为最精确的“和载体”。 事实上,“随时选举”只是一种可能性,当选者被这种可能性鞭策,时刻自我调整,事事符合集体意志,反而可能很久都不需要发生这种“随时”。 二、逐层递选制 经验范围的人数是有限的,超过限度,沟通就不能充分,经验即无法把握整个范围,而任何社会的人数都远远超过那个限度,怎样才能进行矢量求和呢?那就需要把刚刚说过的方法在不同层次上扩展,形成“矢量求和的结构”。 1、n个班组长 假设经验范围的人数极限是y,n小于y,一个车间有n个班组,每个班组有n个工人,在班组之内可以通过选举“和载体”(班组长)实现个人意志矢量求和,而在车间范围就做不到,因为车间人数(n×n)超过了经验范围的极限人数。以选举为例,假设车间有200人,肯定不能人人相互了解,充分交流,矢量求和所要求的“全息选举”因此不能实现。在那种情况下,仅以数量求和方式选出的当选者是无法成为“和载体”的,因为他不能在头脑里模拟200个成员意志的整合,同时有了经验的隔断,他也有了欺骗集体成员的可能,加上200人难以进行随时选举,无法对其随时制约,传统选举的弊病就都会再现。 班组是经验范围,选出的班组长是“和载体”,从矢量求和的原理看,对n个班组的矢量和(班组长)进行矢量求和,与车间200人的个人意志矢量之和应该完全一样,那么我们就来看n个班组长之间是否满足进行矢量求和的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一目了然,n个班组长由“下”所选,他们再进行矢量求和,向“上”选举,当然是自下而上。 重点谈一谈条件二——n个班组长是否属于同一经验范围? 虽然车间总人数超过了经验范围的人数极限,但是n个班组长却在极限y之下。把管理车间作为一个项目,项目的成员应该就是班组长们。车间的作用是达成班组之间的协调。为了完成这个项目,各个班组长必须保持交流,进行协商等。不同班组的普通成员可能彼此不相熟,甚至从来无需打交道,班组长之间却必须经常来往,至少在有关车间的“项目”上,他们一定相互熟悉。他们之间的沟通是眼见耳闻、亲身体验的“全息沟通”。他们的交流协商不仅靠语言,更多的是默契。他们之间无疑属于一个共同的经验范围,因此除了符合条件二,也同样符合“不单纯依赖语言”的条件三。 再看条件四。n个班组长之间的矢量求和也同样需要一个“和载体”(车间主任),“和载体”的产生方法也是一样,即在n个班组长的经验范围内选举产生。原理如前述,面对“全息选举”和“随时选举”的约束,车间主任为了满足当选的个人意志,在有关车间的项目上,只能成为n个班组长意志的矢量和。 问题是,在车间一级,每个班组长的意志是否仍然是其班组成员意志的矢量之和?这将决定第二级“和载体”(车间主任)所承载的矢量和到底是车间所有成员意志的矢量和,还是仅仅是n个班组长意志的矢量和。班组长们会不会利用班组成员对车间情况缺乏了解,在车间事务中脱离班组的意志,谋求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 可以相信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 A. 经验范围的选举使班组成员对当选人充分了解,除了他的能力,也包括他的为人,这为当选者的人格提供了保证。 B. 车间对普通班组成员并不完全隔断,一部分经验可以延伸。任何“子母”形式的结构,“子结构”都有向“母结构”延伸经验的能力,因此班组长在车间层次的所作所为,至少在比较重要的事上,并不能完全脱离其班组成员的经验把握。 C. 母子结构之间存在因果关联,决定了班组长即使能一时隐瞒谋私的行为,但谋私一定有害于班组利益,迟早会通过母子结构之间的因果关联返回班组而被发现。 D. 班组内其他希望当选的人会把眼光尽可能延伸进车间,审视当选者的所作所为,带动班组对车间的经验延伸,这也是当选者不能不随时顾忌的一种鞭策。 所以,在班组(子结构)到车间(母结构)这一层的矢量求和中,子结构的“和载体”(班组长)一定是代表其子结构的集体意志参与求和,而不是以自己个人意志参与求和。那么,由子结构的“和载体”所选出的母结构之“和载体”,所承载的的就是所有子结构的集体意志的矢量之和,也就等于母结构内所有个人意志的矢量之和。 2、矢量求和的结构 把任何一个由选举者和当选者组成的经验范围称作一个“层块”,如甲班组全体成员和他们选出的班组长甲称作“层块甲”,乙班组的全体成员和班组长乙称作“层块乙”……“层块甲”与“层块乙”是属于同一“层”的两个不同的“块”,而车间全体班组长(包括班组长甲和班组长乙)与他们选出的车间主任组成又一个“层块”,是比“层块甲”、“层块乙”高一“层”的“块”,其中的每个班组长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下一层块的当选者,又是上一层块的选举者,是层块之间的重叠部。 矢量求和的结构就以这种“层块”为单元,逐层组合而成的。其中任何一个层块的矢量求和,都和“n个班组长”原理相同,只需把班组长换成车间主任、经理、县长或市长……直到n个省长选举国家元首的最高层块。 随着层次增高,同一层块选举者之间的距离会增加,下含的母子结构层数也会增加,那么高层块的选举者之间是否还能保证共同的经验范围,基层社会成员的意志是否还能影响到高层?对此我们来分析社会的最高层块,如果最高层块不存在问题,中间层块就更无需担心。 n个省长彼此所在的地点至少相距上百公里,见面机会比住在同一村庄的农民少得多,然而省长们的通信手段可以保证他们的随时沟通,重新选举国家元首也一样可以随时进行,甚至比召集一个村的选举还方便,因为电流跨越几百公里的距离肯定快于人腿从村东走到村西。 无疑省长们不会像村里人那样家长里短什么都知道,他们可能除了共商国事以外没有其他接触,不了解对方是否忠于妻子,钓鱼水平是高是低,然而那些方面对治国项目而言并不必要,一旦忠于妻子的问题真成为有关国家之事,以每个省长掌握的资源(如情报人员和经费),想查清那类事也不会有什么困难。 随着层次上升,沟通求和中形而上的思考与协商将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不过经验仍然是根本的,不管到达多高层次,涉及到本层块的矢量求和,都需要经验的直接沟通,这是层块结构的基本属性。选举“和载体”也好,“全息沟通”也好,“和载体”在头脑里模拟矢量求和也好,前面所述的矢量求和全部条件与步骤,对最高层块都完全一样。 一般来讲,“经验的延伸”只对一层之隔的子母结构存在。但是正如我在上期杂志的文章举过的例子:就象倒下的多米诺骨牌是一块压一块,要立起最后一块(最高层块),就必须把前面所有骨牌都立起才有可能。第一块骨牌(最低层块)尽管只有一小部分压在第二块骨牌上,但是后面所有骨牌都等于都被它压住。省长和国家元首的层块与普通社会成员隔了多层,却脱不开最基层的制约,道理就在这里,而且由于这种自下而上的制约是以多制少,普通百姓只选举头顶一层“和载体”,却能够比以少制多的专制权力对自身意志贯彻得更为彻底,更有保证 3、逐层递选制 下面条文形式的“逐层递选制”只是把“矢量型求和结构”引入实际社会系统的一种模拟,难免晦涩,其中的重要原则后面会逐一解说。 逐层递选制 (一)选举 第一条 1、社会公权组织各级领导人均以n(注)为基数逐层递选,以三分之二之多数当选,任期不限,可随时由选举其的选举人以选举更换; 2、选举人不得选举自己。 第二条 社会各众权组织可自愿采用或不采用逐层递选制。 第三条 1、采用逐层递选制的众权组织可自愿纳入公权组织相应的递选层块参加公权组织递选; 2、众权组织纳入公权组织递选的层次和层块取决于其组织的成员人数及其所在区域,由法律具体规定; 3、纳入公权组织递选的众权组织只能同时具有一个公权选举身份,如其下属组织独立参加公权组织递选,在诀定该众权组织参加公权组织递选的层块时,从其成员总数中减掉该下属组织的成员数; 第四条 1、公民个人可以具有多重逐层递选身份; 2、每个公民至少具有一个纳入公权组织递选的身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n是一个范围,由法律确定和调节。确定n的基本原则为:在此范围内所有人皆可实现充分的直接沟通。 (二)权利 第五条 逐层递选的各层块及其领导的下属全体成员构成自治体,拥有上级层块未明确禁止的一切权力和不与上级法律相违反的完全自治。 第六条 各层块的选举人和当选人共同构成其层块及其下属全体成员的立法机构,以三分之二之多数通过法律或法律性决定,以二分之一之多数撤销法律或法律性决定。 第七条 公权组织的立法对属地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未纳入公权组织逐层递选的众权组织和私权组织)有效。下级层块与各类组织通过的法律或法律性决定如与上级法律或法律性决定相违反,上级层块有权予以撤销,必要时予以制裁。 第八条 各层块的当选人为其层块及其下属全体成员的最高行政首脑和法人代表。 第九条 协助行政首脑履行公务的权力委让人、公务人员和职能机构组成人员由本层块行政首脑或其委托人任命。 第十条 各层块的选举人得以二分之一之多数撤销本层块行政首脑的行政决定。 第十一条 司法权属于按法律设置的各级司法官。司法官由逐层递选的相应层块之选举人与当选人以三分之二之多数选举产生,不得由层块的选举人或当选人兼任。司法官任期不限,可随时以选举更换。 第十二条 1、由法律规定设置的各级检察官负责众权组织纳入公权组织逐层递选的运作,保证所有公民皆可参与公权组织的逐层递选,监督下级执行上级法律的状况,并代表公权组织起诉; 2、各级检察官由逐层递选的相应层块之选举人与当选人以三分之二之多数选举,任期不限,可随时以选举更换。 第十三条 公权组织经逐层递选产生的最高层块当选人为主权代表,拥有处理外交关系和指挥武装力量之全权。 (三)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优先一切法律,凡与本规则相违反的法律、法规、命令、决定及行为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自由裁量权属于公权组织逐层递选所产生的最高层块。 第十六条 各级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制定其的层块所选举的司法官。 篇幅所限,下面只论及其中比较重要的概念和原则。 ◎社会组织的分类 “公权组织”拥有并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共行政,履行为社会服务的公共职能,这种角色以往由国家权力组织(政府、立法与司法机构)充当。逐层递选制的公权组织与以往国家权力组织不同,不是一个由官吏组成的少数人组织,而是一个将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在内的全民组织。 逐层递选制亦不同于当代民主制的全民直接选举。民主制的选举是一种行为,不是一种组织,是由选举行为推举出权力组织,尽管选举与权力有因果关系,但民众仍然是与权力组织分离的,而逐层递选制的公权组织本身就是一个全民组织,这就意味着权力与社会成为一体。 逐层递选制中n的设定对实现权力的全民所有意义非常重大。n保证选举都在经验范围内进行,由此使选举发生质变,不再是选出一个代理人,而是使当选者成为“和载体”,是选举者的工具。选举者成为权力的真正控制者和行使者,成为主动一方,而不再是把权力交给他人。 如何以n为基数确定公权组织逐层递选的层序?以当前中国社会结构为例,农村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往上是县、地……开始阶段可以就按照同样结构进行逐层递选,等到逐层递选制全面实现以后,再确立合理的n,并调整社会的层序使之符合n的基数。 城市比农村情况复杂,人工作和居住在不同地点,生活也各自独立。逐层递选制要求公权组织必须包纳每个社会成员,而按居住地建立的公权组织有最大的包纳性,可以从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居委会……)的选举做起,逐层延伸到城市区和市的选举。 仅以居住地进行逐层递选存在缺陷,因为家庭仅是人生活的一部分,工作是另一个重要部分。根据规则第四条“公民以个人身份具有的逐层递选身份不限”,有工作的社会成员在居住地进行逐层递选的同时,也可以在自己的工作组织进行逐层递选,从而表达他在工作方面的个人意志。 不过除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余类型的工作组织都不能被当作公权组织,因此不能要求其实行逐层递选制。尤其是所有权属于私人的企业(“私权组织”),其工作人员的性质是受雇佣者,进行逐层递选就等于是对所有者的剥夺,所以规则中不考虑在私权组织中实行逐层递选制,即使对处于公权组织和私权组织之间的“众权组织”,也是根据自愿原则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实行逐层递选制。但即使是没有加入公权组织逐层递选的私权或众权组织,也都需要接受并服从所在地公权组织制定的法律(第七条)。 所谓“众权组织”,在我看应是未来社会的主体。公权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为了管理社会,众权组织则是为生活、生产、信仰、事业等具体功能和具体目标而合作的自治共同体,其所有权属于共同体所有成员。规则第三条规定“采用逐层递选制的众权组织可自愿纳入公权组织相应的递选层块参加公权组织递选”。假设一个属于职工共同持股的食品厂自愿实行逐层递选制,他们可以不和公权组织发生选举方面的联系,然而对企业更有利的可能是把自己纳入公权组织递选,因为可以由此对更广泛的决策发生影响,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益。食品厂如果有五百名职工,人数与居民委员会在一个档次,那么食品厂纳入公权组织逐层递选的层块,就应当是其厂长与所属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起选举社区负责人的层块。 食品厂厂长成为社区层块的选举人和立法人,整个社区的意志求和中就会加上食品厂的矢量,从而使食品厂和社区的关系更为密切。食品厂会照顾社区利益,在环保、就业、交纳公益金等方面给予配合;社区也会在规划、服务、安全等方面为食品厂着想;作为社区“和载体”的社区负责人进入更上一级层块充当选举人和立法人的时候,还会把食品厂的分矢量随着社区意志的矢量和一块带上去。 如果食品厂需要与社区发生的关系不多,而与城市的食品行业更密切,它也可以选择在食品行业加入逐层递选。例如n家食品厂通过逐层递选组成一个联合会,负责协调各厂之间的合作,如统一进料,联合销售,防止不正当竞争等。n个食品厂的厂长选举联合会的负责人。当联合会也决定将自己纳入公权组织的逐层递选时,它的层次可能是与社区平行,联合会的负责人将与社区负责人一道选举区长,在更高的层次为食品行业职工争取利益。 对于食品厂,既纳入社区的公权组织递选,也同时纳入食品行业的递选显然是最有利的,但是规则第四条之3规定:“纳入公权组织递选的众权组织只能同时具有一个公权选举身份,如其下属组织独立参加公权组织递选,在诀定该众权组织参加公权组织递选的层块时,从其成员总数中减掉该下属组织的成员数”。这也就是说,食品厂若参加了所在社区的公权组织递选,它仍然可以参加食品行业的递选,但是在食品联合会也纳入公权组织递选时,要从其拥有的总人数中减掉这个食品厂的职工数,再决定其参加公权组织递选的层块。设立这种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众权组织(尤其是大规模组织)通过重复纳入公权组织递选,不相称地扩大影响力。 当然,这一规定增加了逐层递选的复杂性,统计人数、确定层块、认定当选人、调整变化等一系列技术层面的问题,都由此产生难题。关于这方面,一是人类已进入计算机和网络时代,具备了解决那些难题的技术基础;二是逐层递选只要开始运作,其自动完善的机制就会发挥作用,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 ◎ n的确定 逐层递选制依据的基数n至为关键。逐层递选制超越其他选举制的核心——所有选举都在经验范围内进行,就是由于有了这个n才能实现。如果没有n的限制,仅有逐层递选的形式是脱不出老一套选举的。当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形式也是逐层递选,就是因为选举基数远超过n,从而使它成为最虚假的选举。 那么如何确定n?规则的解释是:“n是一个范围,由法律确定和调节。确定n的基本原则为:在此范围内所有人皆可实现充分的直接沟通。” n不能是一个常数,因为逐层递选制的选举结构与社会本身的组织结构是一体,现实生活不可能按照常数进行组织,所以n只能定为一个范围: x ≤ n ≤ y x和y为常数,n可以是x与y之间的任何一个整数。确定n的问题这时就成了如何确定x与y。根据前面讨论,已知保证所有人实现充分直接沟通,上限y不能超过保证充分沟通的人数极限。那个极限是多少,以科学方法可以确定,凭生活常识也不难判断。具体数字可以通过实践检验和修正。 下限一是因为选举不能一人进行,二是规定了“选举人不得选举自己”(第一条2),二人选举会陷入互选对方的僵局;三是规定“以三分之二之多数”才能当选和通过立法,所以下限最低不能少于三人,这也符合日常社会组织的一般下限。 其实n本身具体是多少现在不需要考虑,实行逐层递选制之初也可以不那么认真,只需按照原来的社会沟通结构和日常组织选举就可以。一旦逐层递选制的原则在全社会确立和实行,恰当的n就会被找到,再通过法律贯彻,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公民的逐层递选身份 规则第四条1规定“公民个人可以具有多重逐层递选身份”,是指公民可以同时在多个实行逐层递选制的组织内充当选举人和当选人。例如某公民是食品厂的普通工人,参加选举班组长;又是居民小组的热心活动者,被邻里选为小组长;还是绿党党员;同时又被选举为全国业余冲浪爱好者组织的负责人。如果食品厂、居民小组、绿党和冲浪组织都实行了逐层递选制,并且都纳入了公权组织的逐层递选序列,那么这位公民就同时具有四个公权组织逐层递选的身份,可以通过四条渠道将自己的意志注入公权组织的矢量求和。这种现象是否合理呢?是否会不恰当地扩大逐层递选身份比较多的公民的个人影响? 这正是逐层递选制的一个重要优点。所谓个人意志的矢量不是单一的,人的意志总是要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地产生,在不同方面有不同的意志。多重身份的逐层递选正好符合这种性质,它所提供的多条渠道,能够使个人意志从不同侧面得到立体表达。而一个人通过再多的逐层递选身份表达再多的侧面,也仅仅是他自身个人意志的细化,并不会因此使他的个人意志得到扩大。 现代社会生活越来越分化为相互分离的领域,以往那种能把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局限于同一范围的“部落”日趋没落,这时仍然把选举限制为单一身份,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当今西方的选举是选举者在纵的方向选举不同层次的官员:镇、市、州、联邦……越选离自己越远,逐层递选制则主要发展公民横向的多重身份选举。这种选举可能没有纵向选举那样轰轰烈烈和冠冕堂皇,却对个人意志的充分体现有更多实际意义与效果,社会意志的最终体现也会远超过纵向选举的效果。 第四条2所规定的“每个公民至少具有一个纳入公权组织递选的身份”主要是针对流动人口,他们无法纳入按居住地建立的公权组织,如果又在不实行逐层递选的企业或团体工作,就会造成他们失去表达个人意志的渠道,他们的利益也难以得到照顾。具体通过什么保证他们都能纳入公权组织的逐层递选,工会还是属地居民组织?可以有多种选择。 ◎权力一体化 逐层递选制不采用分权原则。分权的目的在于制衡,当社会是二元结构,社会难以对权力进行沟通和制约,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只有在权力结构上下功夫,才设计出分权。那种结构并非天然合理,只是一种不得已,就像让一个人的四肢各自独立、各行其是,即使将配合制衡的关系设计得再精巧,也免不了诸多问题。 逐层递选制使权力与社会溶为一体,消除了二元状态,权力重新回归为沟通结构,被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掌握,制约存在于每个社会细胞,随时发生作用,因此分权制衡就不再需要,权力一体化不但不会导致独裁或腐败,还会因此更为合理、高效和灵活。 在逐层递选制中,除去最基层的选举者和最高层的国家首脑,中间层次的任何人都同时属于两个层块,在下一层块是当选者,在上一层块是选举者,每个这种角色的功能有: •立法: 这里“立法”是广义概念,既可以指国家法律的确立,也可以指一个工厂制定的制度或几个村庄达成的乡约,逐层递选制的任一层块都具有这种“立法”的功能,区别只是高层块的立法较多以精确成文的方式形成,低层块则不用那么正式。 由于“立法”涉及的是“大政方针”,且不似日常行政那样琐碎,因此逐层递选制规定每个层块的所有成员(n个选举人加一个当选人)共同进行立法。(当选人参加立法是为了与上一层块的立法衔接。当选人只有积极参加下一层块的立法,才能在作为上一层块的立法者时,将下一层块的立法意图充分表达,并避免上下层块的立法出现冲突。)高层块和低层块之间的立法关系是:假如低层块隶属于高层块(不管相隔多少层,只要在一“簇”中),则高层块的立法对低层块有效,低层块必须遵守。低层块的立法只有在不违反高层块立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 •行政: 为了便于理解,尽管原理不同,这里也将一般性决策行为比喻为“行政”,因此也可以这样表述:在逐层递选制中,各层块的当选人为其层块的行政首长和法人代表,由其进行该层块的日常决策。 •任命: 随着层块上升,属下的“簇”扩大,行政工作量必然增加,仅靠行政首脑一人无法完成,需要有助手或“班子”辅助。实行逐层递选制的社会要求所有公权组织都进行逐层递选,唯有辅助各级首长履行公务的机构保持自上而下的任命。虽然助手也掌握权力,然而从本质上说,这种权力不属于助手。他们掌握的权力只是出自首长的委托,为了保证权力服从委托者,任命是必需的。 但是任命制并不说明公务人员没有选举权,他们同时还有其他身份,通过其他渠道可以有多种参加选举的可能,并通过那些渠道表达他们的个人意志。 •司法 逐层递选制规定各级司法官和检察官由相应的层块进行选举。在低层块,所谓的司法、检察可能仅为日常生活的调节纠纷和监督检查,不一定设专职,上升到一定层次后,才需要设立专职人员处理法律事务。 司法官和检察官是选举产生并且可以更换,他们因此需要服从选举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权本质上属于选举者,司法官和检察官只是司法权的委让人。不过他们与行政首长的助手又不一样,助手只是行政首长一个人的工具,由行政首脑自行任命,而司法官、检察官则是选举其的层块所有成员的工具,他们服从层块而非服从个人。之所以规定选举司法官和检察官要以层块的三分之二通过,就是为了保证他们相对独立,只要不在重大问题上与层块多数发生冲突,即使是行政首长也无力干涉他们,这一点保证司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司法在实践中远比立法复杂。逐层递选制社会的司法制度应该怎样设计,只能留待以后再做讨论。 沟通结构异化为权力,在于以往社会无法解决沟通结构的复杂化,从而导致沟通结构与社会分离,成为私人占有的领地。逐层递选制以经验范围为基本单元构建社会,因此无论是技术或程序、还是骗局和阴谋的复杂,都没有藏身可能,沟通结构的异化也因此失去基础。 权力脱离社会独立存在时,即使权力意志正好与社会意志相“碰”而使社会意志得到体现,也不能说权力不是私有。逐层递选制使当权者成为“和载体”,只能按集体意志或社会意志行使权力,权力才真正不再私有。 可以看出逐层递选的结构与间接沟通的结构完全一样。在逐层递选制中,权力不再是与社会分离的“固体”,而是被溶解并且被吸收进社会的每个细胞,社会因此不再是二元。 权力一旦回归产生其的基本意义——间接沟通的结构,就不再需要压力或强力对其进行调整更新,因此图A提出的那个“?”,答案就是逐层递选制。有了逐层递选制,图B的四框合进“社会意志”,也就实现了图C描绘的一元社会。 那将是一个任何社会单元都实现自治的社会,同时每个自治体与其他的自治体不断融和,成为更高层次的自治体。社会信息分散于自治体。每个自治体只需通过接口(“和载体”)与外界的联系接受指令或沟通结果,具体怎么做完全由自治体自主,因此大部分信息将是“自生自灭”,消化于自治体内部。如此扩展下去,即使到国家最高层块,面对的也就是n个省的输出输入,绝大部分信息已被层层消化干净。因此不管社会规模怎样增长,信息怎样“爆炸”,都不会使社会的管理能力达到极限。 “小是美好的”看到了人类面临的困境,但如果企图以与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方法解决,则只能作为一个精致的观点而不能成为实用的方法。逐层递选制既可以让社会规模无限增长,又使每一个自治体都保持在无信息超载的经验范围,从而使所有自治体都变得一样小,这是从另一角度实现的“小之美好”, 同时也为全人类实现“大同”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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