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民主論壇

仇恨源於争夺,幸福起於分享,公正是秩序的基础。 人类文明的进步来源於对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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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18, 2009

精英逼良为匪,邪教天理难容

作者:张宏良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http://www.wyzxsx.com

——关于“孝子劫人质筹款救母”报道的按语
看到一对民工兄弟为筹集万元医疗费救治母亲,被迫持刀劫持行人而被捕入狱的视频报道,让人五内俱焚、肝胆欲裂!仅仅因为一万元,一个家庭毁灭了:随着兄弟双双入狱,病危中的母亲医疗费已彻底断绝,按照医院谁救治欠费就扣谁工资的规定,母亲生还的希望十分渺茫;此时在监狱中的张氏兄弟将生不如死,他们连再看一眼母亲,再叫一声妈妈的机会都没有了,筹钱救母更成为永远无法实现的人生奢望。从小便外出打工的张氏兄弟,就这样结束了他们牛马不如、血泪斑斑的打工生涯。可与此同时,我们2万亿美元相当于十几万亿人民币的财富却放在美国,当无数美国家庭举起红葡萄酒干杯时,或许他们还不知道,他们一饮而尽的并不是红葡萄酒,而是中国民工的血,是中国民工的泪,还有中国民工母亲的生命!

说美国人民并不知道,是因为美国资本培训出来的邪教精英,无论是代表买办集团的贪腐官员,还是代表西方利益的汉奸学者,几乎异口同声、众口一词地声称,中国民工血汗积累起来的外汇储备只能购买美国国债,不能用于国内发展和人民生活,并且恬不知耻地共同声称这是什么专业学术问题。也就是说,中国人民流血流汗、耗费资源、牺牲环境和健康,积累起来的外汇储备只能交给美国财政部,只能交给美国银行,只能交给美国公司,只能用于美国发展和改善美国人民生活,否则就是不专业不学术。如此的无耻真是让人汗颜,不仅当今世界,恐怕是古往今来,也找不到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孽生出这么一帮祸国殃民的邪教子孙,所从事的学术专业,就是证明本国老百姓血汗创造的财富,只能供养外国人,而不能供养本国人。

广州,这个中国经济最发达最富裕的地方,这个中国改革开放最成功最骄傲的地方,这个能够把资产超过4000亿元的银行随便送给美国人的地方,这个能够用地方财政资金替中国首富黄光裕一次性还款超过40亿的地方,居然让两个身体强壮的劳动力,打工多年还挣不下一万元,不仅挣不下能够拯救母亲生命的一万元,甚至连平常回家探亲的路费都没有。两个身体强壮的劳动力,在相当于广州发展水平的世界任何一个地方,苦干苦挣十多年,都能挣下一份不错的家产,可在广州打工的张氏兄弟却两手空空,除了持刀劫持行人呼吁救助(这对老实巴交的穷兄弟至此都没有去抢劫)之外,没有任何其他选择。那些衣冠楚楚的法学精英在大谈绑架罪的量刑起点为10年时,是否想过一个最基本的天良问题:这对张氏兄弟是被谁抢劫一空的?他们多年创造的财富即便扣除了剩余价值以后,属于他们的那份劳动收入被谁抢走了?

此前我们多次讲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对抗资本的主要手段,工人维护劳动力价格的主要手段,工人保住自己那份劳动收入的主要手段,就是罢工自由。而恰恰是这个主要手段,被改革教的改革精英以改革的名义给改革掉了。当时剥夺工人罢工权利的基本理由,就是罢工自由和四大自由一样,是“文革宪法”的内容,要彻底否定文革,就必须剥夺罢工自由和四大自由。当罢工自由和四大自由一起被从宪法中删除时,中国的权贵富豪、改革精英一起欢呼这是改革开放的伟大胜利,是民主和自由的伟大进步,是开始进入公民社会的伟大标志。就在这地狱般的欢呼声中,以张氏兄弟为代表的中国工人农民的悲惨命运开始了,中国工资占GDP的比例无论是历史纵向比较,还是世界横向比较,都被压低到了世界历史的最低水平。全世界的资本犹如蝗虫般纷纷扑向中国,扑向中国法律强制形成的廉价劳动力。为了把劳动力价格压低到极限,最大限度地增加资本利润,改革精英又采用一轮接一轮的持续改革,彻底摧毁了中国企业的福利保障制度。当时摧毁福利保障制度的理由,是所谓福利保障与企业相分离,后来人们才发现不是分离而是摧毁,分离是换个地方,摧毁是不复存在。于是,中国变成了政治上工人没有罢工权利,经济上没有福利保障的资本天堂,全世界所有资本大鳄,中国所有富商豪强、贪官污吏和改革精英,都把造就了这一资本天堂的老人奉为空前绝后的伟大教主,国内外所有剥削阶级的孝子贤孙一下子全都冒了出来,欢呼伟大教主带领他们终于彻底战胜了那些屁都算不上的卑贱穷鬼。

中国福利保障制度的被摧毁,是20世纪末中国最大的人文灾难。中国每年死亡的八百万人口中,大约有百分之六十因看不起病死在家中,按照改革精英最常用的专业说法,就是每年近五百万人属于非正常死亡。张氏兄弟家庭的悲剧不过是数千万中国家庭的不幸缩影。能够象张氏兄弟这样敢于铤而走险,以非常手段引起社会注意的,毕竟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老百姓都是在绝望中或者自杀了结或者默默死去。前些日子看到一个年轻母亲因无钱给孩子继续治疗,只能抱着孩子从医院楼上一跃而下的报道时,如同现在一样地气血翻涌、难以自持,要知道我们是现代社会啊。此前我们经常讲,医疗、教育、住房是现代社会的文明底线,是任何国家的任何势力都不敢突破的最后底线。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苏联东欧敢于推翻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摧毁作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福利保障制度,包括俄罗斯在内的许多独联体和东欧国家,哪怕是陷入财政破产的极端困境,都没有取消医疗、住房和教育等福利。中国的改革精英经常用朝鲜和古巴的贫困来反证中国改革的伟大成就,可就是连被他们嘲笑为极度贫困的朝鲜和古巴,都仍然实行福利住房、公费医疗和免费教育。全世界恐怕再也找不出第二个摧毁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国家了。在现代社会,政府不能用摧毁老百姓福利保障的方法来降低经济运行成本,就如同父亲不能用和女儿结婚的方法来建立婚姻一样天经地义。可是在丧尽廉耻的猫论指导下,中国改革不仅摧毁了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福利制度,甚至把医疗、教育、住房等变成了最大的暴利产业。把社会福利事业变成最大暴利产业,已经不是对人民一般的历史清算和掠夺,而是对人民发动的战争和屠戮,是反人民反文明反人类的刑事犯罪。

以往改革精英总是用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掩盖他们反人民反文明的历史野蛮行为。目前中国成了全世界最大的债主,借给美国的钱相当于半个中国的总产值,中国富豪更是纵横天下,全世界的赌场都换上了简体中文,中国在财力上已经完全有条件解决人民的医疗、教育和住房问题了。现在仍然出现张氏兄弟这样的悲剧,应该审判的就不仅仅是张氏兄弟,而应该包括那些把张氏兄弟剥夺一空的人。如果说绑架了一个人的张氏兄弟的量刑起点至少10年,那么绑架了中国、绑架了亿万百姓的那些人,量刑标准就应该是死罪。可是,比摧毁中国福利保障制度更加可怕的,是那个更加天理难容的法律制度,这是中国改革精英为所欲为、无恶不作的根本原因。在剥夺罢工自由和四大自由的同时,改革精英通过司法改革,建立起了人类历史上闻所未闻的专门迫害穷人的法律制度。其典型特征就是,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再是做什么和怎样做,而是凭借什么去做;如果是凭借权力或凭借资本,无论做什么都不是犯罪;只有凭借体力才是犯罪。就拿抢劫来说,凭借权力进行抢劫叫做政治进步,凭借资本进行抢劫叫做自由竞争,只有凭借体力进行抢劫才是犯罪。这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荒谬之极邪恶之极的法律,在任何社会都没有过。为了维护这种极端荒谬邪恶的法律,他们便把所有符合天理人伦的事物全部打上文革的烙印,再肆意妖魔化和彻底否定。比如文革时期法律规定,无论采用什么手段,凡是违背妇女意志发生的性行为都属于流氓罪。无论是凭借权力,凭借金钱,还是凭借体力,都按照流氓罪进行处罚。从而引起了那些天性腐化的流氓恶霸、贪官污吏、改革精英的切齿痛恨,认为“文革时期太没有人性,连玩个娘儿们都要遭受迫害”。为了报复文革的“没有人性”,为了恢复有钱能够玩遍天下的富人统治,他们便把数百万中国劳动妇女变成了随意淫弄的廉价妓女,让那些在文革中耀武扬威的老百姓,不仅要付出牺牲福利保障的代价,还要付出牺牲妻女身体和尊严的代价。

犯罪!完全是大规模的集团犯罪!这是有史以来人类社会最恐怖的大规模犯罪!无论是用社会历史任何一个阶段的尺度来衡量,还是用除改革教之外的任何一个政治集团的尺度来衡量,抑或是用世界任何一个宗教的尺度来衡量,都是超越极端的犯罪行为:把老百姓已经拥有的企业、住房、医疗等资产,以及古往今来所有的公共资源,全部剥夺干净;再用暴力手段堵死穷人全部生存空间,整座城市让穷人喝不到一滴水,得不到一寸地;即便要离开城市躲入深山大川也要收钱,凡是有人去的地方就都有人设卡收钱;走投无路的男人要想活下去就只能为别人白干(张氏兄弟打工十几年完全是白干),走投无路的女人要想活下去只能让别人白干(妓女得到的只不过是富人掠夺她们父兄的血汗钱);尽管奴隶社会的奴隶也是白干,但是至少还像猪马牛羊一样,由人管吃管住管生死,而张氏兄弟这样的民工却是地地道道的纯粹白干;虽然中世纪的妇女也要把初夜权交给富人,但毕竟只是一夜,而被逼为娼的数百万中国妇女却要一辈子被人蹂躏。把亿万百姓抢劫一空,把数千万工人抛向街头,把数百万妇女逼为娼妓,把老百姓所有生路都彻底堵死,甚至连喝水走路,像白毛女那样躲进深山老林都要收钱的历史现象,不仅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甚至在宗教关于末法时代、关于地狱的一系列恐怖想像中都从未有过,可见,中国的改革精英已经作恶多端到了何等程度!精英政治已经邪恶到了何等程度!

这种亘古以来的悲惨情景之所以会落到中国人民头上,是改革精英肆无忌惮的祸害中国人民的结果,改革精英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地祸害中国人民,显然不像他们自己所说的那样,仅仅是一个社会制度问题,而是一个价值观的问题。把所有罪恶归结为制度问题,恰恰是中国改革精英的拿手把戏。中国改革精英最大的特点,就是制造一个惊人罪恶,并把这个罪恶归结为是制度问题,然后再打着改革的旗号去制造更大的罪恶,由此循环往复,把人民推入地狱,把罪恶推向极端。制度问题已经成为所有改革精英从事犯罪活动的主要借口,当所有罪犯都以相同借口进行辩护时,说明他们在竭力掩饰真正的原因。只要大家按照改革精英的思路比较一下就会发现,如果是所谓制度问题,当初的纳粹德国、法西斯意大利,日本军国主义等,无一不是制度问题,可是所有这些国家都没有像中国改革精英这样极端地祸害本国人民,日本精英只是对其他国家人民实行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而没有对本国人民实行三光政策。可是,中国改革精英的所有改革,几乎无一不是对付中国老百姓的,公开声称改革就是要“以老百姓不造反为底线”,并且不是以民生保障这个底线,而是以军警保障这个底线。这个改革原则,希特勒没敢实行,墨索里尼没敢实行,东条英机也没敢实行,包括历史上打着改革旗号背叛国家背叛人民而被判处死刑的三个欧洲皇帝都没敢实行。为什么唯独中国的改革精英敢于实行呢?就在于中国改革精英成功创造了一个新的价值观:非暴力犯罪不属于犯罪,非暴力杀人不属于杀人,非暴力抢劫不属于抢劫;并且最关键的是,他们把暴力严格定义为只是动用体力,只有动用体力杀人才是犯罪;而动用权力杀人,动用资本杀人,动员智力杀人都不属于犯罪。这是中国精英的一大历史发明,在“剥削有理,压迫有理”、“革命有罪,造反有罪”等传统价值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制度性杀戮有理”、“追究制度性杀戮有罪”的崭新条款。

有了这个价值观做保险,改革精英便开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作恶时代。从小学到大学,从报刊到电视,天天都在歌颂制度性杀戮,天天都在控诉对制度性杀戮的反抗:中国农民起义和农民革命是罪恶的,欧洲人民革命同样是罪恶的,法国大革命杀掉皇帝路易十六是罪恶的,英国大革命杀掉英王查理一世是罪恶的,俄国革命杀掉沙皇尼古拉二世更是罪恶的。许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控诉杀掉路易十六的,控诉杀掉查理一世的,控诉杀掉尼古拉二世的,不是法国人,不是英国人,不是俄罗斯人,而全部是中国人,是中国改革精英在控诉。道理很简单,因为中国改革精英所从事的犯罪活动,是比路易十六、查理一世和尼古拉二世更加严重的背叛国家背叛人民的罪行。他们对法国大革命的控诉,对英国大革命的控诉,对俄国大革命的控诉,对历代中国革命的控诉,其目的,就是要把中国人民永远锁定在自虐自罪的犯罪感中,把中国人民永远锁定在意识形态的被告席上,把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永远变成可怕的道德深渊。只要把这种价值观成功注入社会,他们就能获得永久胜利和永久安宁。因为人民除了正义和暴力,此外再没有任何反抗手段,只要打倒了暴力的正义性,人民就只能是被精英踩在脚下的一盘散沙,哪怕是把政权交给人民,人民也会轻易丢掉。当时的法国人民、英国人民和俄国人民正是因为深深懂得这一点,所以夺取政权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告诉反动精英,他们会毫不犹豫地用革命暴力镇压一切残害人民的罪行,而让反动精英相信恶贯满盈的最好方式,就是将残害人民的皇帝及其精英判处死刑。通过临时革命法庭大规模处决反革命,是英法俄三大革命的共同特点,就连其中比较温和的法国大革命,都曾一天处决过一千多个反革命。所以直到今天,无论英国、法国和俄罗斯的历史怎么折腾,却很少有人再折腾本国人民,折腾本国百姓。可见,人民最大的悲剧,是价值观的悲剧,是接受精英集团价值观的悲剧。毛泽东搞文革,文革搞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历史意义就在于此。只要社会还承认权力杀人、资本杀人和智力杀人的合理性,人民就永远改变不了被任意屠戮的草芥命运。

张氏兄弟案件另一个让人痛心之处,就是弟弟那句绝望盲目的呼喊:“如果我妈妈出了事,我将报复社会”。许多媒体报道都提到了这个绝望呼喊。张氏兄弟所代表的老百姓的最大悲剧莫过于此:连最后拼命都不知道找谁,而只是盲目被动地报复社会。从张氏兄弟的绝望和盲目中,让人看到了取消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的“伟大作用”,失去了阶级和阶级斗争意识的底层民众,当走投无路被逼拼命时,斗争目标不是剥削阶级精英集团,而是盲目地报复整个社会,并且这种漫无目标、盲目报复的结果,往往是穷人之间的互相伤害,就像张氏兄弟和那个被绑架的女孩子之间一样。可见,取消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的目的,就是为建立剥削社会清除政治障碍,当受害民众盲目报复社会时,既保护了作恶者的安全,又把受害者变成了社会公敌。这是老爷子对中国剥削集团最大的历史奉献,也是对中国老百姓最致命的历史打击,在这个历史打击下,老百姓就不仅在政治上,包括在道义上都处在了被动挨打的可怜地位,甚至变成了一群连脊椎动物都不如的盲目挣扎的低等动物。

哭喊着甘愿一死拯救母亲的张氏兄弟被投入了监狱。后面无论是谁,只要还有一丝人性,不忍看到母亲因无钱治疗而死在自己面前的人,就还会重演类似张氏兄弟这样一幕接一幕的人间惨剧。在张氏兄弟的哭喊声中,中国的改革精英也在叫喊,他们在叫喊张氏兄弟的悲剧不是掠夺的问题,而是政治改革的问题。他们在用张氏兄弟的悲剧,编造新一轮的谎言和欺骗。当初他们告诉人民,只要进行经济改革,就会拥有更加富裕的生活;现在当人民发现,不仅没有拥有更加富裕的生活,甚至连原来已经拥有的一切也都丧失净尽时;他们又告诉人民,关键是要进行政治改革,进行政治改革能够拥有西方的宪政、民主和自由,这才是中国最根本的问题。并且声嘶力竭地告诫人民,继续纠缠住房、医疗、养老和工作等问题,完全是极左分子维护专制集权的政治鼓动和邪恶阴谋。

如果说,经济改革剥夺了人民的经济利益,那么政治改革剥夺的将是人民的政治利益,而眼下人民基本的政治利益,就只剩国家统一的太平日子了。如果再被剥夺,那就真的是国将不国了。

下面是新闻和视频
孝子劫人质筹款救母
“不要逼我,不要过来。”称为筹母亲治病的1万多元手术费,重庆开县来广州的张家两兄弟在离派出所仅50米街面持刀抢劫,挟持女人质与警方对峙近90分钟后被民警生擒。
抢劫发生的街面距白云区三元里派出所仅50米,21日上午10时10分许,路面行人川流不息。“救命!”一阵女子的尖叫声,引起街头报摊女老板的注意。她看到,人行道上,两名男子拦住了一名提着饭盒、手袋的女子,其中一男右手握着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左手一把拽住女子的长发,女子惊魂不定无法挣扎。另一男手上拿着一张纸,纸上写有“筹钱”字样。
派出所里跪地哭诉
“谁能救救我的妈妈,我没有办法呀,我走上了绝路!”
“不惜付出一切代价,生命都可以!”
“算判我十年,我都愿意,要我死,我也愿意。”
昨日上午11时40分,广州市三元里派出所的审讯室里,隔着铁门传出一阵撕心裂肺的喊声。
喊声来自持刀男子的哥哥张×均,他跪在地上,不停哭诉:母亲在家中做农活时不慎摔伤,急等一万多元的手术费救命,他和弟弟苦思一夜后才出此下策——当街抢劫。
隔着一扇镂空的铁门,他跟记者讲述了这段经历。
记者:为什么要挟持那个女人质?你们认识她吗?
张×均:那个女的,我们并不认识。我妈妈还躺在重庆开县医院,正在输氧抢救,正等着手术,我真的没有路可走了,家里几次给电话催医药费。我不能让我妈妈有事呀!我也没办法啊。
记者:你母亲是怎么病的?需要多少手术费?
张×均:我妈妈在老家做农活时洒农药,从坡上摔下来,摔得都不能说话。需要1万多元钱的手术费。我昨天想了一夜都没有睡觉。谁来帮一下我妈妈!
记者:家里还有其他人吗?
张×均:老家还有3岁的孩子和我老婆。
记者:持刀的男子是你什么人?叫什么?
张×均:他是我弟弟。叫张×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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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依青
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不能喊“打倒共产党”,而只能喊“共产党,你在哪里?”
2009-4-27 10:44:23
3分
LIUGUANG196208
感谢张教授一次次将阳光下的罪恶脱去外衣,让底层的百姓也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肥大的身躯,掩盖多少疾痛,未来的日子里,全社会类张氏兄弟多多保重!
2009-4-27 10:27:45
5分
刘爱民
张老师的视频讲坐及文章理念我是坚决支持的,受毛泽东思想影响了那么多年,而且是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工作了那么多年,面对当今的社会状态,中国人该醒悟了!
2009-4-27 10:00:28
3分
马玲娜
我是流着眼泪读张宏良教授的文章的,我真的想喊一声张教授万岁。
2009-4-27 9:36:20
3分
乌有情愿
企业军转干部真相告白 (ZT)
 
谁在歪曲事实,谁在掩盖真相,谁在造谣诬陷,谁在制造事端。 企业军转干部真相告白 2003年9月28日,国务院人事部就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以国人部发(2003)2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的宣传提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传提纲》)。并且串联10个部门 盖上了橡皮图章。其发行范围之宽泛,谬论流传之广大、负面影响之深远、不良后果之严重,为历来部门文件所罕见。 为说明全国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政策、兑现政治生活待遇,维护合法权益的事实真相,特向全国各界发布此文,以正视听。 一、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真相与实质 所谓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是指全国企业军转干部为维护党中央的威信、维护党的军转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要求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及政治生活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上访问题。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真相,是军转政策在企业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在企业改革中没有保障军转干的合法权益,“国家干部”的身份被剥夺,政治、生活待遇及退休待遇不兑现,使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大多数生活处于低下水平,不少人陷入困境,有的甚至出现生存危机,因生活绝望而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以政策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各种正常的组织渠道反映问题,进行申诉。多年来,这些反映和申诉,不但没有得到地方党政当局的认真对待和正确解决,反而招致当局采取非法措施进行压制。因此,企业军转干部才不得不行使作为公民的上访权,在全国范围内依法有序地、逐级地开展维权活动,走上充满艰难险阻的上访之路。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大而言之,是为了维护党的威信,维护党的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消除需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在因素——政策不落实;小而言之,是为了维护企业军转干部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实质,不是单纯的“遇到暂时困难”的问题,而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政策不落实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关键是落实、还是否定军转政策的问题。其核心是承认、还是否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及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因为久拖不决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一般问题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局部问题可能转化为全局性问题。 人事部近几年就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出台的几个文件,以及最近炮制的《宣传提纲》,将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落实问题说成是“生活遇到了困难”,所以只提“解困”,不落实政策,以现象掩盖本质,把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既有政策的合理要求,歪曲成“想和公务员攀比”;把建国之初到现在、军转政策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说成是“不符合改革的要求和发展方向”;将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活动诬蔑为“闹事”,并授意地方政府坚决“打压”等等 正是由于人事部这些违背实事求是原则和中央领导讲话精神的言行,才使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久拖不决,上访活动愈演愈烈。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决不是什么简单的“生活困难问题“,而是由于政策不落实,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及后半生生存质量的重大问题,是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军转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大局的政治问题。所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决不能以“解困”敷衍了事。 总之,人事部对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一开始就“号错了脉,抓错了药”。它不仅对政策不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受侵害负有责任,而且要为其在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从而引发大规模上访活动担责任。 二、《宣传提纲》的性质及其要害 《宣传提纲》是人事部自己犯规、自己当裁判、为自己工作失误开脱责任的自辨状,是在与企业军转干部利益对立的变态心理支配下,滥用个别“企业政策条文”克隆出来的“怪胎”。 其指导思想是不讲政治,不讲诚信,否定历史,违背实事求是和下位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原则;轻诺寡信,借“改革”的名义,否定军转政策,否定政策的连续性。 其手法是歪曲事实,掩盖真相;欺骗舆论,混淆视听;以己之见,代替政策;站在与企业军转干部利益对立的立场上,恶意解释政策;把改革与落实军转政策对立起来,对企业军转干部不加区别地套用所谓的“改革政策”。 其目的是否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及其相关待遇,以所谓“解困”取代落实既定政策。 其危害是破坏党的威信,挑战党的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贬损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制造不稳定因素,扰乱军心,影响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大局。 三、《通知》及《宣传提纲》辨析 正确解读《通知》、《宣传提纲》,必须弄清两个基本事实和明确一个责任。 第一,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是连续的、是一贯的。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其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即: (1)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和《军官法》的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党和国家统一安置。具体管理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政府对转业干部要妥善安置; (3)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4)不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原来所享受之待遇 ; (5)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重点,应参照其原军队职务适当安排工作,低职安排或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工资、住房、医疗等); (6)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住房,并参照其原军队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 (7)退休时,所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原部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部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8)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是建国以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事实。不承认这个事实,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着,就不能正确地制定安置政策,就不能完全而准确地落实政策。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基本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要继续坚持。” 人事部及其炮制的《宣传提纲》,为什么对这些基本事实和原则只字不提、熟视无睹?为什么对中央领导的讲话充耳不闻、装聋作哑? 第二,军转政策在全国落实情况是不平衡的。经济发达地区落实较好,经济欠发达地区落实不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落实较好,企业单位落实不好。调查显示,军转政策在大多数企业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已是不争的事实。以河北某市团职企业军转干部为例,据调查: (1)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全部被剥夺——有“国家干部”变为企业干部(没有安排职务的就连企业干部也不是)。之后,又由企业干部变为职工。 (2)职务安排大打折扣——安排相应职务的微乎其微,降职安排的占98.5 % 。其中,降为副科级的为48.1%,当工人的占41.3%,下岗的为15.7%。 (3)工资待遇没兑现——截至2002年底,无工资的占3.8%,月工资为150-600元的占33.6% ,800-900元的占14.42% , 100-1200元的仅占6.7% 而且,在转业当时拿了政策规定的套改工资之后,企业历次调工资时 ,并未按团职干部和相应的职级增加工资。 (4)住房待遇普遍不落实——无住房的占1.03%,有住房但面积不够标准的为100%,而且在房改时,所欠住房面积决大多是未获得任何补偿。 (5)医疗待遇无保证—— 100%未享受到政策规定的与地方干部相应的医疗待遇。而且,拖欠医疗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就是效益好的企业,团职转业干部一年的医疗费也不过300元。 (6)干部退休待遇被否定——退休时,100%按工人退休,未享受与地方同职级干部相应的待遇。 (7)“三拖欠”严重——拖欠6-9年的高达13.46%。而且,就是2002年的82号文件解决“三拖欠”的规定,也打了折扣,按75%补发拖欠工资。 此外,很多转业干部成为“五无人员”,即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无养老保险、无医疗保险。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怀揣“转业证”外出打工,有的蹬三轮、捡破烂,有的靠卖血维持生计,有的生不如死,在绝望中自杀。 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是任何人也无法否定的客观事实。不承认这个事实,就不是唯物主义者,就不是真正的有良心的共产党人,就不能正视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要求,就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军转干部的上访问题。 人事部及其炮制的《宣传提纲》,为何对这些客观事实视而不见、恶意掩盖?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是国家行为,不能一退了之;军转干部分配到企业,是政府行为,不能一分了之。所以,落实军转政策,维护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党和国家必须对政策落实和企业军转干部的利益负责。 《宣传提纲》是在全国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政策、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兑现政治生活待遇及退休待遇、维护合法权益的上访活动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出台的。其意图是以人发(2002)82号等“解困”文件代替党和国家历来的军转政策,通过“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实际困难”来平息全国方兴未艾的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活动。 以下根据《通知》、《宣传提纲》的部分内容及观点,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通知》部分 1、人事部等10部门在下发《宣传提纲》的《通知》中说,“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引导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对待暂时的困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 第一、如何“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所谓“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们理解,就是军转干部政策及有关“解困”的文件。我们认为,党和国家对企业军转干部的方针政策是明确的、连续的、一贯的,既是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对军转干部的郑重承诺。一个讲诚信的党、讲诚信的国家、讲诚信的政府,必须言必信,行必果,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既定政策。否则,就是轻诺寡信,搞“政策欺骗”。 除此之外,还能有别的“正确认识”吗?人事部总不能 “教育”企业军转干部说,“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是“逗你玩儿”吧? 至于“解困”文件,它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只是有关“解困”的问题。它的作用,也局限在“解困”的范围之内。它不能、也没有资格解释上位政策法规及文件规定的、有关企业军转干部“身份”即“待遇”的问题。 《通知》所说的“正确认识”,无非是让企业军转干部接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军转政策已经过时”的错误观点。对此,胡总书记的讲话已经做了明确的回答。如果按照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就应得出与胡总书记讲话精神一致的结论——政策未变,仍然管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除此以外,还能有别的结论吗?人事部总不能“教育”企业军转干部说,胡总书记的讲话是“说着玩”的吧? 第二、如何“正确对待暂时的困难”? 首先,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不是暂时的,而是近20年政策不落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而且,《宣传提纲》本身也在第五页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问题积累时间较长”。 其次,究竟如何“正确对待暂时困难”?人事部是“饱汉子不知饿汉子饥”。面对企业军转干部遇到的严重的困难和生存危机,不但毫无自责之心,反而唱高调、冷酷无情得让我们“正确对待”。所谓“正确对待”,不会是让我们“勒紧裤腰带”、“咬紧牙关”、“去讨饭”吧? 事实上,由于政策不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所遇到的困难,不仅是长期的,而且是惨不忍睹的。最低工资只有150元,有的8年不开一分钱工资,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不少人靠打工、蹬三轮、捡破烂、摆地摊勉强度日;有的在垃圾箱捡可食之物,甚至靠卖血维持生计;也有的不堪忍受穷困和屈辱,被迫自杀了却残生。人事部的官老爷们,我们只有这样对待“暂时的困难”,你们才算满意吗? 第三、如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宣传提纲》并未开出“良方”。我们认为,要“化解矛盾”,首先要分清什么矛盾和矛盾的性质。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是要求落实军转政策与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当局拒绝落实政策的矛盾,是维护中央权威与贬损中央权威的矛盾,是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于否定政策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的矛盾;是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从根本上维护稳定,与制造不稳定因素,对稳定假维护、真危害的矛盾。一句话,是依法维权与非法侵权的矛盾。其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地方当局却像对待敌人一样,将企业军转干部视为仅次于“fa lun 轮功”的第二大不稳定因素,动用专政手段对待维权上访活动,象监视犯罪嫌疑人一样监控上访人员,干尽了违反宪法、践踏人权的卑鄙勾当。 所有这些倒行逆施的违法行为,不但没有遏制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势头,反而推动上访活动升级扩大。所以,一切有识之士认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唯一途径和先决条件,是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任何以“解困”来代替落实政策、非法打压维权上访活动的办法,都不可能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只能是相反。 2、《通知》说“要按着宣传提纲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一些重要问题,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 在此之前,按照人发(2002)59号文件规定,不许地方当局对企业军转干部问题随意表态,而今却要地方当局“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 所谓“重要问题”,根据我们理解,就是“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对企业军转干部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现在以及后半生的生存质量,还关系到党和国家对企业军转干部还讲不讲诚信,以及中央领导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讲话算不算数的问题。所以,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不仅是企业军转干部的个人利益问题,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利益的严肃的政治问题。这也是企业军转干部为什么把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当作自己致死不变的要求,并坚持“政策一天不落实,维权上访不停止”的原因所在。 尽管人事部要求地方“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但事与愿违。有些地方对“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极力回避,不是不能回答就是不敢回答。即便能回答者也是胡说八道,肆意歪曲党的政策。其结果,不仅不能圆满回答军转干部原来提出的问题,反而导出新的问题,犹如火上浇油。不敢回答者无非是拖延搪塞、弯弯儿绕。其结果,不仅不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反而把军转干部推向上一级或北京。如河北省委副秘书长刘某在接待上访军转干部时就说“只在'解困'文件的范围内提问题,其他问题(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不要说我不能回答,就是省委书记、省长来了也不能回答你们” 这样一来军转干部只有上北京讨说法了。所以,谁都不愿意看到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在一定程度上,是地方当局推动的,应由他们负责。否则,就是嫁祸于人。 3、《通知》说“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和企业军转干部的沟通和交流,带着浓厚的感情做好工作”。“要研究工作方法,耐心疏导,入情入理。通过开展走访慰问、树立先进典型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宣传效果” 事实上,地方当局对企业军转干部,要么不屑一顾,要么视如洪水猛兽 ,唯恐躲避不及,哪里谈得上“带着浓厚的感情做好工作”?他们所采取的“工作方法”,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颠倒敌我关系,用对敌斗争的方法对付这些共和国老战士,甚至对82岁的抗美援朝老战士大打出手,滥施淫威(如沈阳2.27事件)。地方党委及政府设置专门机构——“稳定办”,对包括企业军转干部在内的三方人员 (企业军转干部、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和要求退改离人员),实行全天候24小时监控(监视居住、跟踪、窃听私人电话、变相拘禁等),说什么“就是政策不落实也不许你们上访,出来就收拾你们”。 从组织机构到“工作方法”,完全是对付敌人那一套。昔日保卫共和国的老战士,今日却成了共和国专政的对象,“变成共和国不放心的人”(国家信访局长周占顺语——笔者注)。 公安部还对所有企业师、团职转业干部进行了一次“查档案、”梳辫子”运动,发现谁有什么可供“揪辫子”的问题,立即迫其就范。对他们圈定的所谓“重点人”,采取“一包一、捆绑责任制”,采取分化瓦解、威逼利诱,或者花钱收买,等等。 在维护“稳定”的名义下,地方党政当局所做的工作,就是如何监控上访人员和打压上访活动。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稳定他们自己的“ 乌纱帽”。 值得注意的事,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的今天,这种公然侵犯公民上访权的违法行为,不但没有丝毫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无疑,他们是在有意或无意地给国外反华势力攻击中国人权记录提供重磅炮弹。 (二)《宣传提纲》部分 1、《宣传提纲》说,“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宝贵财富........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全社会的广泛尊重”。 请注意,《宣传提纲》对军转干部的身份进行了篡改,由“国家干部”或“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变成“宝贵财富”,明目张胆地取消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对党的军转政策的严重背叛。 事实上,无论在企业改制前,还是在企业改制后;无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过去的军转政策,还是2001年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例》,都以不同的语言表述形式,规定: *“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国发(1978)104号]。 *“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政联字(1980)6号]。 *“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中办、国办、中央军委办公厅发(1983)26号]。 *“对到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和出国(境)留学转业干部,可保留期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国发(1993)36号]。 *“中央认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法(1998)7号]。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中发(2001)3号。 很清楚,是“中央认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事部炮制的《宣传提纲》却篡改为“宝贵财富”。这是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是严重的政治错误。我们不仅要问,难道人事部要凌驾于党中央之上吗? 至于企业军转干部是否像《宣传提纲》所说,“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全社会的广泛尊敬”最有发言权的是企业军转干部自己,而不是人事部。社会上有一句顺口溜:什么大校上校,到了地方一律无效。什么师职团职,分到企业一钱不值“。这就是企业军转干部的社会地位和现实处境的真实写照。还有,有的地方官员大骂企业军转干部“穷当兵的,有什么了不起”?“现在吃亏了才想起上访,早干什么去了?”还有的官员说“军转干部到企业是投错了胎,命里注定!”等等。正是军转政策不落实,才使企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下降到如此地步。党和政府的肯定也好,政策规定也好,如果言而无信,只是写在之上,说在嘴上,在实际中并不执行,谁拿企业军转干部当回事,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怎能保证? 2、《宣传提纲》说,“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部分企业的军转干部和这些企业其他职工一样生活遇到了暂时困难。” 我们认为,这是事实,但还要做具体分析。 第一,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是什么?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与落实军转政策有什么关系? 首先,要弄清改革是什么。改革是革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合理的旧体制和旧制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反。 企业军转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在战争年代,他们是幸存者;在和平时期,他们是把生命交给祖国的人,随时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献出自己的鲜血和生命。他们有资格、有权力分享改革的成果。 都是国家干部,凭什么单让企业军转干部承担改革的风险和成本,再以“改革”的名义取消他们应有的政治、生活待遇,将他们打入“低保”生活水平? 党政官员们不承担任何改革成本,凭什么尽享改革成果,工资三年翻一番,享受特殊的退休待遇? 又凭什么队2001年以后的退役军队干部由国家“包下来”,而对此前转业的军队干部不闻不问,实行“一军两制”? 第二、所谓“新的矛盾和问题”,无非是企业改制与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矛盾及由此产生的政策难以落实的问题。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提纲,这些新的矛盾是: (1)党政机关精简机构、裁减人员与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 1975年以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主渠道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1975年以后,由于军队在“文革”期间有大批干部要转业安置,地方也有大批“解放干部”需要恢复工作,1980年以后还有几十万“文革”期间 按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要改办转业。1997年以后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大批干部需要分流安置。 所有这些历史和现实的情况,都对军转工作造成很大压力。使过去安置军转干部的主渠道变窄。所以,从1975年以后,军转干部安置主渠道逐渐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向企业单位。这本身就是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而且与企业的改革是一致的、同步的进行的。因此,企业改革不能成为、也不应成为军转政策不落实的理由或借口。 (2)新的用人机制与指令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矛盾。 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等4个规定;1991年1月,劳动部等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1992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从1986年以后,企业、事业单位就陆续实行聘任制、合同制,在用人上有了很大的自主权。所以,指令性安排军转干部的难度加大,职务安排难于落实。 (3)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原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医疗和其他福利待遇政策规定的矛盾等。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是从1986年开始的,以后不断深化。随之,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开始受到严重侵害。 由于存在这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所以按照过去的政策规定,“仍然实行过去的保障办法”,企业军转干部的“权益和待遇就很难得到落实”。如:由“国家干部”变为企业干部,未聘、落聘和解聘的军转干部,变为普通职工,由“享受与地方干部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变为“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以,就发生了企业军转干部被取消干部身份、取消相应待遇、按工人退休等一系列侵权问题。 由此可见,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当局“认为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已经基本落实”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 我们认为,企业改革,确实增加了落实军转政策的难度,企业军转干部的“权益和待遇很难得到落实”。但难归难,难不等于不能落实,更不等于允许不落实,所以企业借口改革不落实军转政策的行为,是“滥用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和工资、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对所有这些问题,有关部门至今没有任何合理说法,只是一味的要企业军转干部“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支持改革“,等等。极力回避如何正确处理“改革”与落实军转政策的关系问题,闭口不谈在改革中 如何保护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问题。把企业改革与军转政策完全对立起来,看成是水火不相容的东西——要么推进改革,否定军转政策;要么执行军转政策,放弃改革。 “改革”对“军转”,是你规定你的,我改我的,如何保障军转干部的权益和待遇,我不管;“军转”对“改革”,是你改你的,我规定我的,能否落实我不管。这就出现了我军历史上罕见的的现象——“党、政、军、企”四方,对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权益和待遇”谁都不负责任的怪事! 我们认为,当企业改革与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发生矛盾时,应适时调整政策,并保证先期转业干部原有待遇不因政策调整而降低。但事实并非如此。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是根据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适应新形势的安置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军转干部的“权益和待遇”保障问题。但它的重大缺陷是只适用于此后退役的干部,对此前退役的干部不管不问,对其“权益和待遇”没有做出任何保障性的规定。同是退役军官,只因退役时进不同,没有赶上好时候,就执行双重政策、双重标准,人为地制造差别待遇。这不仅有违政策连续性原则,也有违社会公正与公平。 根据“新情况制定的法规”,却不保护早已处于“新情况”之下、深受“新情况”之害的当事人的“权益和待遇”,有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事实上,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政府不但没有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的规定,依法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反而借改革之名,一举取消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降低或取消了其原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退休时一律按工人退休,非法剥夺了作为“国家干部”的一切待遇。如此对待企业军转干部,于心何忍? 第三、“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这些企业其他职工一样生活遇到了困难”。这句话似是而非。其他职工也遇到了困难,这是事实。但企业军转干部遇到的不是一般的困难,而是合法权益被剥夺的问题。困难是表象,实质是政策不落实。而且,其他职工困难纯粹是改革造成的,而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是政策不落实、人为的原因造成的。 对企业军转干部虽然也出台了人发(2002)82号等“解困”文件,但仅是解决“三拖欠”等欠帐问题。欠账还钱,天经地义,没有什么特殊意义。《宣传提纲》拿82号文大肆宣扬,决不是什么体面的事。欠人家钱,就象农民工工资清欠一样,不检查拖欠工资本身的非法与不道德,反而就清欠一事大做 “政绩”文章。真不知人间还有羞耻事。在此简单说明一下,82号等“解困”文件,受到企业军转干部的欢迎,但其真实意图是以所谓“解困”代替政策落实。已遭到并将继续遭到全国企业军转干部的反对。 3、结合《宣传提纲》解读人发(2002)82号文件 《宣传提纲》说“82号文件地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解决养老问题,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积极提供就业帮助和服务,个案解决特殊困难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1)关于“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问题。 政策规定,军转干部应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军转政策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干部身份、经济收入、住房、医疗、退休等具体内容;合法权益包括军转干部政策规定的一切待遇。而82号文件却降低为“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是什么水平?即撑不着、饿不死,有钱吃饭、没钱看病的低保水平。 请问,是军转干部政策作废了,还是对企业军转干部另有规定?是人事部篡改中央政策,还是人事部另有创新?应当看到,对企业军转干部待遇做出这番解释,是极不负责任的。 (2)“关于解决养老问题”。 如何解决养老问题,军转政策早有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原部队职务等级的,按与其原部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而事实是,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时一律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工人待遇,其退休金只相当于退休前工资收入的50%左右,相当于同级地方干部退休金的1/4-1/3左右。就是按82号、29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助,也只能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一个1950年参军的团职企业军转干部,目前退休金只有600元,甚至更少,用人事部的态度去解释,那就是活该! 总之,《宣传提纲》所宣传的解决办法,是在否定企业军转干部“国家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制定的,是违背军转政策基本原则和精神的。 (3)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问题 政策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 事实上,这一规定根本就没有落实,大多数企业没有给军转干部办医疗保险,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医疗待遇。效益好的企业,相当于处级的管理人员,每年的医疗费只有300元。《宣传提纲》所说的“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全国各地正在实施,但落实办法五花八门,没一个是按军转政策办的,都是按一般职工的条件和待遇办理的。 说到医疗保险,还要讲一个令人气愤而悲伤的真实故事:河北邯郸市某企业团职军转干部张某,因政策不落实,生活极度困难,有钱吃饭,没钱看病,欠下7万余元的医药费无法解决。在82号文件下发一年后,张某去找政府,要求按文件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不料,政府官员回答说,“你可以卖了房子去看病!”张某无奈,回家自杀。此事曝光后,省人事厅派人到邯郸,给死后的张某解决了医疗费问题,并安排其子女上班,条件是死者家属不再为此事“纠缠”。 千呼万唤难出来的医疗保障,让多少企业军转老干部在病床上等死? (4)关于调整退休金时,“给予重点倾斜” 的问题。 这是2002年7月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要老金水平时的一项规定,算是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照顾”。由于没有统一的“照顾”标准,所以各地执行情况大相径庭。以团职退休军转干部为例,退休金以800元封顶。有的地方是达不到800元者补足800元,如辽宁、山西;有的地方是800 元以下者给予倾斜,每月增加50元左右, 800元以上者按一般标准执行,即每月增加20元,如河北省等。 我们认为,这种没有统一标准、靠地方掌权人“发善心”的“照顾”办法,是引发新的矛盾的重要因素。 (5)“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专门下发文件,优先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我们承认是“关心和爱护”,但必须说明的是,“企业其他职工”和“和企业军转干部”所面临的困难性质是不同的。 第一、前者是不合理的改革造成的,政府也有救济措施,而且比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还要早,所以根本不存在对企业军转干部“优先解决”的问题。 第二、企业军转干部困难是政策不落实、政府轻诺寡信、在改革中没有执行“要保障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造成的。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是偿还“政策欠账”,兑现“待遇白条”。所以说它是“关心和爱护”也是很勉强的。 第三、企业军转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党和国家对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及退休待遇等有特殊的政策规定,这是历来军转政策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其他职工”和“企业军转干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群体,各有个的“帐”,,谁有政策就给谁落实,欠谁的“帐”就还谁,既不能“攀比”,也不能混为一谈。 (6)82号文件“是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依据。” 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这是因为,第一、82号等“解困”文件,它的效力限定在“解困”范围内,而不是落实既定的军转政策,但决不能以所谓“解困”的形式代替全面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及相关待遇。对此,我们已在不同场合、以多种方式表明了对82号文件的立场和态度。即“解困”欢迎,代替落实政策不答应!第二、值得警惕的是,地方政府对82号文件的理解和解释,已经超出了“解困”的范围,他们把它当作解决企业军转干部 问题的基本依据,说什么现行“解困”文件特别是《宣传提纲》已经回答了你们提出的问题(落实政策问题),妄图以“解困”代替落实政策的图谋昭然若揭。对此,要及时进行揭露和批驳。 4、关于“身份”和“待遇”问题 。 军转政策是军转干部的生命线,政治、生活待遇是军转干部的生存保障。所以,“国家干部”身份和政治、生活待遇,是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核心,是企业军转干部致死不变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军转干部与党政当局的根本分析。 (1)《宣传提纲说》说,“党和政府对军转安置工作十分关心,高度重视,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特别是从80年代起,在军转安置工作文件中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职务 的,享受地方相应职务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我们认为,这段文字说的是实话。这是军转安置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 《宣传提纲》又说,“这些政策规定,是在当时政企不分、企业参照行政机关实行相应级别的情况下制定的,符合当时的实际。” 请问,“当时”是指什么时间?从哪年到哪年?“政企不分”到什么时候结束?“政企”又从什么时候分开?“政企不分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政企”分开后又是怎么规定的?作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人事部,怎么连起码的军转安置工作历史都不懂? 事实是,无论在“政企不分”时期,还是在“政企”分开以后,上述政策都是一样的,从来没有变。 胡总书记讲:“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 《宣传提纲》的炮制者们,凭你们的理解能力,难道还弄不懂胡总书记讲话的意思吗? 就是2001年出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也保持了军转政策的连续性。所以说,“政企”分开不分开,对上述政策规定没有任何影响。 “这些政策规定........符合当时实际。”言外之意,是说这些政策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了,所以不算数了。可惜,算数不算数,不是你人事部说了算的,以所谓“政企”分开来否定军转政策的狡辩也是徒劳的。 (2)《宣传提纲》说,“军队转业干部到机关的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转业到事业单位的按照职员进行管理,转业到企业的按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请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什么时候出台了“转业到企业的按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规定?还有,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还没有开始,难道转业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就按照职员进行管理了?怎么造起谣来连基本的事实都不顾了? 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企业管理者改叫“经营管理者”,其经济待遇不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由企业自主决定“经营管理者”待遇。必须指出的是,没有安排职务的企业军转干部并没有象企业干部那样自然地转变为“经营管理者”,更没有享受“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如果按照《宣传提纲》说的“转业到企业的按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那么军转干部就应享受与“经营管理者”等级相应的待遇。看来,《宣传提纲》的炮制者们并不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只不过象“瞎子摸象”一样瞎说而已。 (3)《宣传提纲》说,“在当前政企分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情下,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改革政策。对此,中央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 。” 这段话虽然是重复“国转办”16号文、人发59号文件以来的陈词滥调,却是,《宣传提纲》的点睛之笔。《宣传提纲》之所以在“身份”、“待遇”问题上大放厥词,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歪曲企业军转干部的合理要求,掩盖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真相,欺骗国务院和中央领导,为人事部取消企业军转干部“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关待遇的越权行为进行辩解,为自己工作失误、引发大规模上访开脱责任,从而达到彻底否定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基本原则的目的。 为了恢复事务本来面目,必须弄清以下问题,党和国家为什么坚持“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政策原则;军转政策与改革政策是什么关系;“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是企业军转干部在“政企分开”以后才提出来的,还是军转政策一贯的原则;是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还是政策规定享受地方干部相应待遇;是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不符合实际,还是人事部脱离了军转政策;是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还是人事部的文件违背了军转政策;在改革中如何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中央什么时候、什么文件否定了军转政策“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规定,等等。 第一、企业军转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 “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规定,是党和国家为这个特殊群体制定的特殊政策,目的在企业改革中切实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军转干部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群体。在战争年代,他们是幸存者;和平时期,他们也是把生命交给祖国的人,随时准备为党和国家的利益献出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抗震救灾,防洪抢险,那一次没有军人的流血和牺牲? 企业军转干部,又是整个军转干部中的特殊群体。其特殊性在于: *在安置上做了特殊处理——1975年特别是改革以后,由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紧张,没有足够岗位安置军转干部,所以对军转干部安置渠道和分配方向作了调整,安置的主渠道逐渐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单位。广大军转干部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困难,放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利,服从分配,愉快地到企业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 *在职务安排上做了特殊处理——1975年以前,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一般是参照原部队职务对等安排或相应安排。1975年特别是改革以后,随着“文革”后大批“解放干部”的复职、国家机构的精简、人事制度的改革等,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也部分调整为低职安排或不安排任何职务。 *在“身份”和“待遇”上作了“特殊规定”——在我们过国家,待遇是由身份或职务决定的,有什么样的身份或职务,就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党和国家为了不亏待低职安排或没有安排职务的军转干部,正象胡总书记所说得那样,“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所以制定了“特殊规定”,即低职安排或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国家干部身份、工资、住房、医疗和退休待遇等)。 * 特别强调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党和国家已经意识到被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合法权益可能或已经受到侵犯,所以早在1997年就规定,“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合法权益”。在中发(1998)7号文件中又重申,“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是针对1998年军转安置工作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的新规定。所以,这项规定理所当然地适用于1998年以前转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那种认为7号文件只适用于以后转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的观点,是毫无根据、别有用心的。 这就是企业军转干部这个特殊群体的全部内涵。 第二、军转政策和改革政策是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以下简称《军官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基本经济制度和企业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由此可知,军转政策是按照《军官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改革政策是根据《立法法》由国务院制定的。军转政策和改革政策互不隶属,是平行的,其法律效力是同等的。 问题是,当军转政策在改革中遭遇改革政策时,为什么对军转干部只执行改革政策而不执行军转政策,把改革政策放在优先地位,用改革政策侵害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军转政策和改革政策,都是国家改革战略的组成部分,不是谁压倒谁的关系,不是谁取代谁的问题,也没有谁先谁后的问题,而是平行等效、互相补充、互相完善的关系。安置军转干部,贯彻军转政策,是改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军队员额裁减百万本身,就是党和国家做出的震惊世界的重大改革举措。同时,没有广大军转干部的理解和支持,也不可能顺利地完成。所以,无论是改革政策,还是军转政策,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折不扣地落实。把改革和妥善安置军转干部对立起来,用改革政策取代或否定军转政策,是干扰和阻碍国家整体改革的严重错误,必须立即纠正。 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而且,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既往。因此,我们认为,中发(1998)7号文件有关“身份”和“待遇”的规定,是对军转干部这一特殊群体所做的“特别规定”,适用于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前转业的所有军转干部。 第三、《宣传提纲》在“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上的欺世谎言。 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各项要求 ,都是既定军转政策早有规定、早该落实而没有落实的问题,如保障合法权益,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兑现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工资、住房、医疗、退休待遇等)。除此之外,从未提出过非分的要求。对此,人事部比谁都更清楚。 明明是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既有的政策,兑现没有兑现的政治生活待遇,保护合法权益,明明是军转政策在“企改”前就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享受地方干部相应的待遇,但人事部及其炮制的《宣传提纲》却胡说企业军转干部在“企改”不断深化的情况下,还要求比照党政机关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并断言这种要求“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 请问,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符不符合军转政策?改革以来的军转政策是不是“国家的改革政策”?军转政策与“国家的改革政策”是对立的还是统一的? 军转政策,白纸黑字,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言犹在耳。不是企业军转干部无理的要求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而是党和国家给军转干部制定的特殊政策,是党和国家给军转干部的郑重承诺;不是企业军转干部现在才要求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而是政策早有规定并且是一贯坚持的原则;不是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不符合实际”而是人事部脱离了军转安置工作的历史实际;不是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而是人事部违背和否定了党的军转政策;不是企业军转干部想和公务员“攀比”,而是要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讨回被人事部无理剥夺的东西。 请问,人事部敢把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要求公之于众吗? 为澄清是非,以正视听,我们强烈要求重新公布军转政策,公开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要求,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和社会舆论判断孰是孰非。人事部不能依仗权利“捂盖子”。 人们不禁要问,堂堂人事部,为什么在《宣传提纲》中睁着眼睛说瞎话,自欺欺人?没有别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军转政策在企业不落实的事实,掩盖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真相,掩盖自己在军转干部问题上的渎职、失职行为,阻止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军转政策。一句话,就是不愿意看到军转政策在企业落实,让军转干部过上好日子。   总之,关于企业军转干部“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规定,没有任何文件明令取消或废止,之所以不能落实,完全是中央个别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改革中不适当地套用“改革”政策,完全忽视和蔑视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结果。当然,这种结果是全体企业军转干部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   5、《宣传提纲》说,“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实际困难也难于解决。”   这段关于“稳定”的大道理,我们都很清楚。企业军转干部不会危害稳定,而且还是维护稳定的中坚力量,他们比任何人都更加珍惜社会稳定。因为社会稳定正是他们以青春、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换来的。想当年,投笔从戎,就是为了保卫国家的安宁,维护经济发展的和平环境。而如今,维权上访,就是从源头上消除危害稳定的内在因素——政策不落实造成的社会不公。   我们拥护和坚持新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协调发展,维会社会公平与正义,消除一切危害社会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我们认为,稳定的先决条件是兑现党和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特定群体做出的政治及物质的承诺,言必信,行必果,讲究诚信,取信于民。否则,靠“欺骗政策”、“待遇白条”,是不能打造诚信政府、维护稳定的。 对企业军转干部来说,不落实政策,单靠“解困”,是不能平息维权上访活动的。借“稳定”之名剥夺其上访权,动用专政工具打压上访活动,只能适得其反。事实也是如此。 6、《宣传提纲》说,“在改革转型期和面临暂时困难时,要正确地对待暂时的局部利益调整,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作风..........”。 企业军转干部和党政机关的军转干部是一个战壕的战友,贡献的都是青春和热血,但退役后的生存状况大不相同。一个是国家干部(公务员),在职时各种待遇应有尽有,退休后享受特殊待遇,毫无后顾之忧;一个是企业职工,国家干部身份被剥夺,政治生活待遇被取消,退休时按工人退休,有钱吃饭,没钱看病,生活在社会底层。 为什么会有这种天壤之别、巨大反差?根本原因就在于,军转政策在党政机关落实了,在企业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所以,必须尽快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否则,叫饿着肚子的人“正确对待暂时的局部利益调整”,“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之类的说教,就毫无意义。 现在的情况是,国家再困难,也不能亏待我们 “党政官员”,国家再穷,也得给我们党政官员年年长工资。 7、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问题 (1)《宣传提纲》说,“共产党员要牢记党的宗旨,讲党性、讲原则,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参与群体性的集体上访活动,不进行组织串联、集会、策划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活动。 军转干部是什么素质的人,党和国家已经作出了客观评价。他们是对国防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的人。是识大体、顾大局、有理性的人,是有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人,是有坚强党性原则的人。 人事部要讲党的宗旨,就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折不扣地落实党的军转政策。不顾党的威信,破坏党的政策权威信和严肃性,自己不执行,也不许地方执行党的军转政策,还讲什么党性?割断历史,否定党的军转政策的连续性,肆意违背军转政策的基本原则,还讲什么原则性?人事部口口声声要别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你们在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上,有哪一点是践行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活动由来已久,非自今日始。这里需要搞清以下问题,即,上访的起因,上访的法律问题,上访的实际情况,地方当局是如何对待上访的,上访是如何升级扩大的,上访解决了什么问题,如何平息上访问题等。 企业军转干部上访,是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要求落实政策的诉求被歪曲、被封锁、被无理否定之后,才不得不拿起政策法律作武器,通过上访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指导思想是相信党和政府,相信党的政策,依法有序地进行维权上访活动。其目的是讨回公道,落实政策,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兑现政治生活待遇。他们没有任何政治企图,既不危害社会秩序,也不妨碍他人。上访活动完全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上发给,大而言之,是为了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的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小而言之,是为了维护自身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他们提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实事求是的;他们的要求,是和情、合理、合法的。 上访的合法性问题,毋庸置疑。其他问题,在前面已多有涉及,不再赘述。 《宣传提纲》以教训人的口气说,企业军转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上,正是人事部带头违反党的纪律,违背国家有关军转干部的法律法规。它以部门文件歪曲、篡改甚至否定党和国家历来的军转干部政策,恶意理解和恶意解释军转政策,对企业军转干部恶意适用企业改革政策。它还超越职权范围,制定违背上级(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文件原则和精神的文件,越权“解释”有关军转政策问题,制造混乱。所有这些,都是无组织、无纪律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党纪国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企业军转干部将在必要的时候,控告其违法行政、侵犯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行为。 (2)《宣传提纲》最后说,“要增强政治警觉性,对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煽动、非法串联和危害大局的各种言行,要坚决予以揭露和抵制,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人事部对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一切诬蔑不实之词,必须推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各级地方党政当局对上访企业军转干部所采取的一切非法措施,必须立即停止,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侵权责任。 任何别有用心的人想利用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做文章,那是妄想! 四、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解决之道 从根本上来说,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是关乎国家大局的政治问题,所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以国家为重,以军队建设为重,以大局为重。单从所谓“稳定”的角度考虑,以花钱买稳定的方式,避重就轻地围绕“解困”打转转,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因此,我们建议: 1、中央和地方良机,由政府、部队和企业军转干部代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得出负责任的结论,为中央彻底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提供依据。 2、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需要中央下决心,更需要地方支持,但关键是地方的态度。中央要给地方做工作,要以大局为重,不要搞“诸侯政治”。过去地方没有按中央要求落实军转政策,已经错了,现在不要再干扰中央的决心。 3、采取一揽子方式解决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落实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离休干部待遇和教师待遇问题的解决,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企业军转干部为“国家干部”身份问题可以模糊处理,把政治、生活待遇(包括住房、医疗、退休待遇等)提高到接近党政机关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基本上可以满足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要求。所需资金可以按“三三制”的原则解决。 4、应采取特殊办法,解决企业退休的师、团职军转干部的退休待遇问题,把退休师、团职转业干部的退休待遇提高到接近国家公务员的水平(河南濮阳的做法值得借鉴)。 5、尽快修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制订《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法》 退役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同时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在战争年代,他们是幸存者;在和平时期,他们是把生命交给祖国的人,为国防建设贡献了自己的青春。他们应受到国家的优待和社会的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落实,合法权益受侵害,其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保护。政策缺乏刚性,地方习惯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军转政策执行也行,不执行也行,军转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 对退役军人的安置和待遇问题,党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加强军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其落实情况千差万别。尤其是被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由于政策不落实,是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出现生存危机,并由此引发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政策、兑现政治生活待遇的大规模上访事件。如何在法律上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关乎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大局的重大问题。 1、必须高度重视军转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及其危害 我国是政令统一的国家,凡政令所及的地方,中央政策必须落实。但事实并非如此。就军转政策来说,经济发达地区落实较好,相对不发达地区落实不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落实较好,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落实不好。 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的问题,主要有: (1)“国家干部”身份被剥夺 政策规定,“就对转业干部都是国家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应安排与其原部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降职安排或不能安排职务的干部,应享受与原军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退休时,“职务等级低于原军队职务的,按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办理提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事实上,军转干部到企业后即变为“企业干部”,没有安排职务的变为工人。退休时一律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发《职工退休证》,彻底丧失了“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 (2)政治、生活待遇被取消 在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中,由于没执行“对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导致其“国家干部”身份被取消,与“国家干部”身份相关的待遇随之丧失,变为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不少转业干部下岗、内退或被买断工龄,使他们生活处于低下水平。在岗的不能按月开工资,甚至拿不到工资,退休的最低收入只有150元/月,绝大多数在500-600元/月,最高的不过800-1200元/月。 政策不落实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仅是严重的侵害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党的威信,破坏了国家形象,破坏了党的政策的严肃性,制造了不稳定因素,扰乱了军心。所以,落实军转干部政策,是关系到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大局的大事。 2 、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为什么不能落实 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能落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就政策本身说,首先是政策缺乏刚性,在落实上缺乏法律的保证。其结果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落实也行,不落实也行。党的政策变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 其次是政策本身有缺陷,没有重视和解决好军转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的矛盾。如,军转政策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应享受与地方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退休时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到1998年,党和国家已经意识到企业改革可能对企业军转干部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在中发(1998)7号文件中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这些政策精神从建国初期到2000年,都是连续的,一贯的。而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打破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干部实行聘任制,干部落聘也可以当工人,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退休时按所在岗位待遇办理提休手续等。这些政策,是从1992年以后陆续出台实施的。这些改革政策以及在改革过程中没有保护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 3、企业军转干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 当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确实受到严重侵害时,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用什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用过去的政策吗?很显然,过去的政策已经无能为力了。所以,我们强烈呼吁,必须用法律在保护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企业教师的待遇问题为什么能解决?就是他们有“教师法”。企业离休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为什么能解决?为什么1954年以后,2000年以前的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就是不能解决? 1954年以前参军的转业干部可以离休,国家养起来了,2001年以后的转业干部,国家“包”下来了,唯独1954年以后、2000年以前转业的干部被抛在一边没人管了。 4、建议 (1)修改补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理由是,1)《办法》作为法规,在个别条款上可以规定特定的适用对象,而不应当在整体上只适用于 公布实施(2000)年以后转业人员。既然是法,就应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军转干部是一个整体,应一视同仁,不能有政治地位和待遇的差别,不能厚此薄彼。2)《办法》没有对2000年以前转业人员作出保障性的规定,至少应规定以前转业的适用以前的政策,并保证落实。3)应保证不同时期转业的军队干部在待遇上大体平等。同是军队转业干部,只因转业时间不同,没赶上好时候,在待遇上就有天壤之别,有失公平公正,不应执行双重政策、双重标准,人为地制造差别待遇。4)江主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要“包下来”的指示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军转干部都应执行。 (2)制定《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法》 理由是:1)退役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同时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在战争年代,他们是战争的幸存者;在和平时期,他们是把生命交给祖国的人,随时准备为国家利益贡献出自己的鲜血和生命。他们有理由、客观上也需要法律的保护。2)政策缺乏刚性,难于落实。应将“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 以不降低其在部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3)在世界不同的国家,都有法律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退役军人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优厚的生活待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损害它们的利益。4)在我国,退役军人特别是企业军转干部,其待遇之低下,合法权益受侵害之严重,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之声
2009-4-27 9:32:41
5分
winvista
jy改革的目的不是推行啥民主,也不是啥主义,而是目的明确的推翻gcd实现殖民化。在去年四月裸奔中已经很清楚了。如果中国人民觉醒,先开刀的就是他们
2009-4-27 9:28:30
5分
baocheng2009
打倒一切精英反动派,还我大众自由和民主!
2009-4-27 9:27:37
3分
lieying80
读完此文,除了感叹张教授的“犀利”外,还有无尽的悲哀,我们的国家怎么会走到这一步,权贵们完全走向了人民的对立面,与人民为敌,想到此,不由得越发感叹毛主席的伟大。如果照此先去,历史的悲剧怕是不能避免,但这也怕是买办、汉奸以及列强们最愿意看到的事情。所一在保有一个完整统一国家前提下,我们改怎么办,我想这是最需要思考的。
2009-4-27 9:25:08
5分
wc512dz
深刻。犀利。
2009-4-27 9:17:36
3分
netsurfer
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就一句话,怎么办?难道就任由卖国精蝇猖獗下去?
2009-4-27 8:33:21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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