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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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Canada

Thursday, December 25, 2008

实现乡村真自治的方法

作者:王力雄
2008年10月初稿
目 录

如何实现中国乡村的真正自治... 4
1、离不开主持人就没有真民主... 4
2、缩小选举范围... 5
3、随时选举是最有效的制约... 7
4、村民组可以再分层次... 8
5、新形式的选举委员会... 9
6、选举经费... 10
7、竞选的弊病... 11
8、竞选中的空头支票... 12
9、权力私有是万恶之源... 13
10、纠错机制必须简单易行... 15
11、委员会机制... 16
12、现有决策机制的问题... 17
13、“议”、“行”分离与合一... 18
14、除非贿赂了全体村民... 20
15、选举头顶“芝麻官”才有用... 21
16、村民自治中的递进民主程序... 23
17、三分之二多数才合理... 24
18、农村社区的死亡... 25
19、委托投票的合理性... 26
20、没有“黑手”... 26
21、为什么民间组织不能扩大... 28
22、乡村自治如何协调与政府的关系... 29
23、以民主的暴力消除村霸... 30
乡村自治组织方法... 32
对《乡村自治组织方法》的解释... 36
第一条 推举村民代表... 36
第二条 村民签署授权委托书... 38
第三条 更换村民代表... 39
第四条 选举村民组长和监察员... 40
第五条 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 41
第六条 当选者的公开性原则... 42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 43
第八条 村民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 44
第九条 村民组长协商村委会分工... 46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公布候选人... 47
第十一条 政府指定的正式选举... 49
第十二条 递补和更换村民组长、监察员... 49
第十三条 选举僵局的处理... 50
第十四条 选举回避原则... 51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 51
第十六条 撤换村委会主任或其他村委会职务... 53
第十七条 村民公投的否决... 54
第十八条 本方法的修订... 54


如何实现中国乡村的真正自治
——实践与思想的对话

1、离不开主持人就没有真民主

Y:我在家乡尝试推进村民自治时,曾启动过罢免村主任的程序,成功竞选上××市人大代表和我村村委会主任,可是最后我却不得不辞去村主任职务,外出打工。民主自治是我追求的理想,然而在实践中,我感到有太多困惑和困境。我觉得如果不能找到克服方法,乡村民主自治在我国恐怕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想。

乡村自治包括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我发现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问题最多的是选举。村民在民主选举前,要由前一届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和下一届的“村民代表”。这一步极易被前任村委会成员利用,进行操控,选出有利于他们的“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民主选举需要有一个公正的“选举委员会”,但如何保证这个“选举委员会”公正无私?如何监督它呢?

X:你的问题提到了核心。改选上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却要由上一届领导班子来主持“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这使得本应面对改选的人,可以利用这种主持权操纵“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把“选举委员会”变成对自己有利,然后再利用“选举委员会”去操纵选举,因此选举结果也就变成对自己有利。

传统的选举方法首先面临就是这个弊端——选举由正在掌握权力的人主持。在西方成熟的民主制度之下,有其他权力制约,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中国现实状况下,这个弊端使得选举很难保证真实性。

对此先要搞清楚,为什么非要一个“选举委员会”呢?这是因为,要在一个很大规模的人群中进行选举,如果没有一个“选举委员会”来主持,就不可能完成一个按程序运转的选举过程。只要是在千人范围选举,就得有候选人。因为如果随便选,结果是谁也选不出。目前农村实行的“海选”,其实也是一种提名候选人的过程,一般是取前几名进入下一轮选举。除了提出候选人,还要规定选举日期,进行各方协调,进行相应准备,如选票、票箱、投票点,要监票、点票,公布选举结果等。总之,目前的选举方式必须有主持人进行组织、协调和推动,选举才能进行下去。

但是,民主的选举却需要主持人,离开主持人就无法进行下去,那么这个民主本身就存在着变成不民主的危险,也就是可能被主持人利用进行主持的权力,把选举变成为他个人所用。

这个问题不仅在农村基层选举中存在,也不仅仅是在选举中才有。中国现有的NGO组织和民间社团,很多也是被主持人把持。不论哪种活动,只要需要主持人,主持人往往就会利用主持权把活动变得对自己有利。即使有看似民主的程序,主持人也会想办法使程序顺从自己的意志。比如按照章程需要大家表决某件事该不该办,当主持人认为此事对自己有利,又能获得多数人通过时,就会积极主持表决,做出民主姿态,推动事情实现;假如主持人知道事情可能被表决否定,他就不去主持表决。即使表决必须进行,他也可以选择时机,如等到某些反对者因为什么原因不能参加会时,他就趁机主持开会表决,从而获得通过。这样的手法太多了,人人都清楚,不必一一细说。

应该追究的是,之所以能够如此,原因在哪里?那就是因为实行民主的范围过大。选举一旦要在千人以上——不要说百万千万了——的范围举行,就必须有进行主持的人或机构。能不能保证主持的公正,就成了关键。

解决这个问题,一种方式是完善选举办法和程序,让主持者没有机会可趁。西方民主国家走的是这条路。但是这条路一是需要很好的民主基础,二是成本很高。所谓民主基础是什么呢?那是上百年形成的选举文化和训练;有分立的权力进行制约;选举过程有诸多细致的程序,使人难以作弊;一旦作弊,惩罚也非常重,足以使人政治生涯终结。可以看出,具备这种民主基础所需要的条件,目前中国的民主尝试差得很远,加上中国民众的民主训练非常缺乏,想从这个途径解决问题并不现实。也许花了很大力气,可以做到在一个地区搞好,但是中国这么大,要在所有地区杜绝营私舞弊,谁的眼睛盯得过来?

2、缩小选举范围

X:所以我说,适合中国的方法,也是成本最低的解决之道,莫如把选举范围缩小。比如说选举范围只有几十个人,农村社区左邻右舍的范围,大家随时可以见面相聚,那就不再需要主持人了。在这种范围中选举,所有人互相了解,串联容易,表决也非常简单,谁好就选谁,不好了马上可以罢免,再选新人,就不需要“选举委员会”了。

在农村,合适的选举范围是多大呢?有一个标准,就是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实现充分的直接沟通,也就是互相了解,每人都认识他人,相互知根知底,任何人做任何事,其他人都能知道,了解他的想法,也知道事情的效果。在这样的范围内,不需要主持人也能进行选举或决策。

可想而知,一个人可以跟十个、二十个、甚至更多的人实现这种充分沟通,但是绝不可能跟一千个人达到充分沟通,说明范围一定有限。按照信息学专家的看法,充分直接沟通的最佳范围是7加减2 ,也就是5到9人(少于5人虽然可以充分沟通,但做事能力不够)。人数再多便会超出人的信息负荷能力,接受信息和处理信息都会发生困难。不过,这只是理论算法。当人们彼此互不相识,临时凑到一起,从自我介绍开始,各自表达对某个问题的看法,然后大家对每个人的看法进行评论,这时7加减2人是合适范围。但是对于中国农村,同村乡亲朝夕共处,甚至祖辈在一起,彼此不需要太多的交流也可以充分了解,那时几十人甚至上百人都可以实现充分沟通。

目前农村最简单、最现成的单位就是自然村。自然村是传统的农村社区,是历史上村民在生活、生产、亲属关系等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聚合。自然村内的人来往最充分,互相最了解。虽然有的自然村人数会达到数百,但因为祖祖辈辈全天候相处,仍然可以实现充分沟通。因此可以说,中国农村目前合适的选举范围应该是自然村,而不是行政村。

自然村范围不大,串门就可以沟通,喊话也听得到,大家容易相聚,让他人了解自己意图也不难。另外,同一个家庭的成员一般具有相同利益和一致立场,所以只需要推出一个人做代表,家庭其他成员不需要都参与。可以使一个自然村参与决策和选举活动的人数,缩小到几十个,沟通与协商更加方便。

在这样的范围内,人们彼此了解,能够自发协调配合,虽然为了方便,人们还是可以推举主持人,但却不再是离不开主持人。如果主持人不符合人们的意愿,马上就可以自己串联和行动。做到了这一点,也就可以改变以往那种只能把自己权利交给代理人的假民主,让每个成员都真正能够参与决策管理,实现参与式民主。

Y:可是,现在规定的选举范围不是自然村,而是行政村。很多行政村都有几千人,如果把选举范围缩小到自然村,怎么选出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呢?

X:这就要分层解决,也就是这里提出的递进民主制。首先,自然村的村民代表们组成管理自然村的委员会,共同决策,选举组长。然后,当选的自然村组长在行政村一级组成管理委员会,即相当于现在的村民委员会。每个自然村的当选组长都是村委会委员。行政村有几个自然村(村民组),村委会就有几个委员,再由他们选举村委会主任。

组成一个行政村的自然村(村民组)一般不超过十来个。这些自然村推选的村民组长们同样可以形成一个实现充分直接沟通的范围。从目前的权力结构也能看到,每个上级一般只管辖五、六个到十几个下级。下级的人数太多,上级管不过来,效率和制约就会降低,所以权力结构要分层。而我们应用递进民主制,并不需要重搞一套组织架构,范围的划分和分层都和目前的权力结构一致,只是把权力的制约关系调换方向——从自上而下变成自下而上——就行了。

具体来看,当各自然村的村民组长进入行政村委员会时,他们之间是否互相了解呢?假设在开始时,各组长都是新人,互不熟悉,但是因为范围足够小,容易沟通,给每人两小时发言时间,全部说完也不过十几、二十个小时。开上两天会,彼此怎么回事就都清楚了。我们在生活中都知道,听一个人讲上两个小时的话,对他就可以有相当的了解。除了听他讲的内容,还有面对面的感受,他是否有智慧,是否公正,是全面还是偏激,亲和力如何等,都会有认识。所以只要是在直接沟通的范围共事,原本不相识的人很快就能互相了解。

在行政村范围,要把几千村民召集到一起很难。谁也无法给几千个村民打几千个电话,因此必须靠主持人发公告,定时间。但是行政村的各村民组长聚到一起却不需要主持人。任何组长只需要打几个电话,就能跟其他组长联络好,定下开会或是重新选举,碰面也容易,协商决策随时都能做。

Y:您说先在村民小组选举组长,当选组长自动成为村委会成员,然后由组长们选举村主任,这样虽然可以不再需要“选举委员会”了,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组长虽然是各自然村村民选举,但当组长去选举村委会主任时,村民们怎么相信他会代表自己的利益呢?

3、随时选举是最有效的制约

X:这就涉及到递进民主制的第二个性质——选举可以随时举行。递进民主制的第一个性质是限定范围,保证直接沟通;再一个性质就是以随时选举取代定期选举。

以往尽管实行选举,当选者受到的制约却不大,很多事情黑箱操作,老百姓无可奈何。造成这种状态的一个只要原因就是定期选举。只要当选了,就是几年不变,不到下次换届选举,当选者想干什么干什么,村民基本没有办法。递进民主的体制是可以随时以重新选举更换当选者,这样的制约要比定期选举有效得多。当选者要想避免被罢免,就必须随时做到让村民满意。这就像老板和雇员的关系,如果老板三年才能做一次解雇决定,肯定管不好雇员,只有随时都可以炒鱿鱼,才能保证雇员保持良好的状态。

如果有随时选举的制约下,村民组长在作为村委会成员参与行政村决策、选举村委会主任时,就不能单凭自己想法,而是必须要代表把他选上来的多数人想法。如果他违背多数人想法,马上可能被罢免,换上另外的人……

Y:不过当选者也可能欺骗本组村民吧?说一套做一套,一般村民也不会了解他在村委会里到底都做了什么。

X:组长在村委会的所作所为、态度和投票,不能是在黑箱中。这需要制度上的保证——例如开村委会的时候,村民有旁听的权利。就象西方的国会有民众旁听席或电视直播一样。在递进民主体制中,任何一层会议,凡是属于它管辖范围的民众都可以旁听。固然多数人没有时间去听,但是只要有一个人在场,开会的人就知道,旁边有眼有耳,这里不是黑箱,会传到外面,就不敢不对选举他的村民组负责,否则马上会下台。

保证村民制约的另一个方法是,村民组长组成的村委会所做的决定,如果村民认为不合适,可以举行公投,有半数村民给予否决,村委会决定就无效。包括组长们选出的村委会主任,村民们也可以用二分之一多数票把他罢免。组长们必须选举新的主任。

Y:既然村委会是由村民组长组成的,只要村民组更换了组长,选出新的组长进入村委会,再选举新的村主任,不是比举行村民公投更简单吗?

X:按照递进民主的机制,村民组长是不会脱离本组村民的意志行事,以至于村民们必须用公投表达自身意志。但是人们在心理上对此不一定确信,总会认为只要当选者上台就有办法搞鬼谋私。所以再设置这种公投的制约方式,是保证村民手中多一些武器,万一觉得递进民主的方式有问题,不够用,还可以利用传统方式发动公投,成为一种双保险。

4、村民组可以再分层次

Y:您讲村民组长由该组成员或家庭代表选举产生,据我在农村中的经验,一个村民组(自然村)直接选出组长也是挺困难的,也要人来召集,谁来做呢?我所在的村民组就有一百多户人家,每次选举村民组长也挺困难,你说的范围过大的弊病照样存在,也可以被操纵和搞鬼。那么在自然村选举中,能不能再分出一层呢?

X:当然可以。刚才说过,从信息学而论的最佳沟通范围是7人加减2,一百多户的村民组的确是大了一些。即使是一家出一个代表,也得有一百多人进入村民组的管理委员会,选举和决策都会有困难。范围大到这种程度,增加很多麻烦,沟通成本大大增加。比如一百多人开会,不同的人这事那事,时间总是对不上。先去的人等了好久,其他人还没有到,不耐烦,等后到的人来了,先到的人已经走了,会可能就开不成。下次再开会,人们想到早去得等,莫不如晚到,或者是根本就不参加了。

解决办法就是进一步缩小范围,降低沟通成本。比如一百户可以分成十个组合,每个组合十户左右。十户的家庭代表凑在一起就比较方便了。他们可能是左邻右舍或是亲威朋友,方便见面,可以随时沟通协调。有十户家庭代表推举一个本组合的代表——可以叫做村民代表。这时自然村会有十个村民代表,再由这十个村民代表组成自然村的管理委员会,选举村民组长。

现在的中国农村的自治,村民最没有参与积极性的往往是村民组一层,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参与成本过高。通过把村民组再分一层降低参与成本,减少村民参与的障碍,是可取的方式。递进民主制是灵活的,既可以往下分割,也可以向上组合。普通村民目前尚未培育出当家作主的意识,如何调动他们的民主积极性特别重要。只要基层民主能够活跃起来,上面层次的当选者在基层推动和制约下履行职责,农村的民主自治就可以进入良性状态。

5、新形式的选举委员会

Y:按照递进民主制的方式,把选举范围缩小,把选举分成层次,下一层当选的人再到上一层去参加选举,而对每个当选人有随时罢免的制约。这样就改变了现在的选举模式,不再需要选举委员会了,目前选举委员会不公正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是不是这样?

X:其实不一定非得否定选举委员会的存在。从策略上,不妨可以这样说,我们只是改变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现在的实质是自上而下地指定选举委员会,或是通过不公正的方式推出一些人主持选举,而我们是要真正做到自下而上地产生选举委员会。比如你的村民组有一百户,每十户选举出一个村民代表,他们就有“村民代表”的性质,他们在一起组成的委员会也就有选举委员会的性质。递进民主制的选举随时可以进行,因为多数人没有时间经常参与选举,就需要推举一个代表,由他为大家去选举和更换村民组长。而村民组长又可以被看作是进入下一个层次代表本组的村民代表。

用这样的方式,能够和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贴合,避免被抓把柄,也能回应人们对递进民主制分层过多的误解和批评。因为人们按照老观念,认为当选者都是官,分层多就是官多。而我们选的不是官,是村民代表,履行选举委员会的功能,这从技术上可以较好地处理。

不过,这种选举委员会和目前的选举委员会又不一样。因为现在的选举是定期的,相应的选举委员会只是在选举期间存在。而递进民主的选举是日常的,随时可能选举,因此选举委员会是常设的。同时这种选举委员会也身兼管理职能,是把选举和管理职能合并在了一起。

6、选举经费

Y:现有选举的成本很高。每三年选一次村委会,上面一般只给二、三千元,远远不够。据我测算,一个选举委员会由7-9人组成,运转一个多月,要有工资、张贴宣传材料等,没有两、三万元是无法保证的。如果经费都不能保证,怎么搞好选举?那么递进民主的选举需要多少经费呢?

X:选举经费主要是大规模选举才需要的。比如在中国实行普选,十几亿人,得设多少投票站?得放多少个投票箱?要印十多亿张选票,每张5毛钱,就是5亿!得有多少个工作人员,然后点票、运输、验票什么的……所以中国要搞一次普选,没有几十亿经费做不成。村里也是一样。自然村一百户村民组织选举,得有人到每家叫人,解决各种问题,得罪人、又烦人,谁也不愿意当这个角色。怎么办,就得给钱,才有人愿意服务。行政村的选举就得好几个人处理事务,都得要钱。

递进民主虽然也有成本,但是它把成本分解了,分摊到各个细胞中去。就像我们日常呼吸也要消耗能量,如果把人类的呼吸集中起来,每天呼出的二氧化碳要以成吨计量。可是在日常生活中,谁会在意呼吸消耗的能量呢?就是因为分散到了每人身上,变得微乎其微的,于是大家都没有感觉。递进民主也是一样,刚才所说的分散和分层,都是分摊成本的技术。如果范围只有十户,成员是左邻右舍、亲朋好友,需要时谁招呼一声算什么呢?很简单。在这种范围内,不需要花钱。

一百个家庭代表开会,每人讲两分钟就是二百分钟,三个多小时。谁想说两分钟的话,先得等别人说完三个多小时,早烦了。生活中不经常是这样吗?而把范围缩小,把人分散开,分摊到每一层,如十个家庭代表开会,一人讲两分钟,讲一轮是二十分钟,虽然还有成本,但是很低,可以承受。同时让人由此有效地参与民主,付出这点成本是人们愿意的。

Y:中国村民自治搞了二十年,没有搞好,很多人认为主要原因是农民素质太低。作为农民一员,我不能认同。我原来认为民主选举必须有庞大经费支撑,没有经费就搞不好,这是选举的一个难题——谁拿钱谁就操纵选举。现在听了您讲递进民主的方法,感觉这个问题化解了。

X:以往的选举方式,三年选一次,每次都得花那么多钱。没有钱的人无法参加选举,花了钱的选举照样流于形式。而递进民主根本不需要花钱,或是只有最小消耗,实现的却是能够随时选举。二者孰优孰劣从这一点上可以比较出来。

7、竞选的弊病

Y:现有选举模式很难解决候选人搞贿选的问题。只要有竞选,几乎都有贿选,只不过有时无法认定是不是贿选,有的是拿几百元买些烟、糖发一下;有的是拿出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收买人心和威胁村民。那种拿钱贿选的人一旦被选上了,他能不想办法往回捞吗?像西方或是台湾,竞选要募集经费,所谓“拿人家的手软”,这时如何保证当选后不为出钱的人办事呢?这肯定是竞选人的尴尬。在递进民主中,是不是没有竞选的必要?没有竞选也就不存在贿选的问题了。

X:为什么要竞选呢?那是因为在过大的选举范围内,人们互相不了解,想当选的人就只有通过竞选方式,让选民了解和接受自己。而贿选也跟选举范围有关。当涉及的议题超出百姓能够在日常进行检验的范围、更无法加以监督时,百姓就不会关心竞选议题,而是得到眼前的实惠——谁给好处就选谁,这就是贿选拉票的基础。

另一方面,因为选举范围过大不能直接沟通,要想实现沟通,竞选者必须借助舆论手段,如利用媒体、集会造势、发送传单、游说拜票等,这些都是离不开金钱的。西方竞选几千万、几亿地烧钱。曾经竞选美国总统的戈尔说,他的竞选顾问给他看一个表,列出每投入多少钱,支持率会上升多少百分点。他开始不信,但是当那些钱花出去后,支持率的确就上升到表上预测的百分点。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民意是可以拿钱买的,不是真实的!

竞选是为了在大范围内让选民了解候选人,但是选民了解到的并不见得是真实。因为竞选人不但不是让选民真正了解自己,反而是要欺骗选民,是利用媒体制造假象,展现给选民的只是竞选者的表演,是选举专家的设计、包装,部署策略。包括制定每一句妙语,看似幽默,却不是即兴而来,而是开很多会讨论的的结果。表演者只是把它背下来。出镜之前有导演、化妆,耳朵下面放个小耳机,背后有提词的,就是靠这样的表演获得成功。

中国村民选举虽然没到那种地步,但是在行政村的几千人中,多数人平常只是打照面,你到底怎么样,大家不清楚。你要想把话说给每个人听,寻求支持,一样得靠发传单、写材料、演讲、造势等,道理是一样的。

而在递进民主制中,这些都不需要。每个人置身于可以实现充分沟通的范围,每个人都是候选人,每个人都是选举人。因为互相之间都了解,知道真实的彼此,因此不需要造势,该选谁就选谁。说者用嘴,听者用耳就够了,用不上那些需要付出金钱的手段。这个范围也不需要什么包装、公关,因为你到底怎么样谁都清楚。每人平时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工作能力、智慧、为人处事,亲和力到底如何,人们都看在眼里,反而宣传还可能起反作用,让人觉得是自卖自夸、自吹自擂。

8、竞选中的空头支票

Y:所说的“骗十万人易,骗身边人难”,其实不用十万人,即使是村委会选举,只有两三千村民的范围,也有被空头许诺忽悠的情况。当村民们发现被骗后,想进行罢免又很难。你想,在人们互相认识的一个村庄范围,都能发生被人忽悠的情况,那在国家范围,老百姓不是更容易被忽悠吗?递进民主把所有选举都限定在充分了解的范围,也是为了避免出现大范围容易被忽悠的情况吧?

X:民众被骗的情况,往往发生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普通民众对专业情况、财务细节等往往搞不清,只能是主事人怎么说就怎么听。比如你不会开车、不懂道路情况,司机说前面不能走,非得走另一条路,你只能听任,就是因为你们的信息不对称。在递进民主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基本可以解决。因为它每一层选举,选举人和当选人只差一层,差距不大。比如村民组长也是村委会的成员,村委会所有事务都得由村民组长共同参与,因此村民组长与村委会主任之间基本没有信息差距。你了解的我也都了解,怎么骗得了我呢?不可能!

还有,现在的选举模式,即使知道被骗了,选民往往也没办法,因此被骗就成了定局。而如果一知道被骗立刻能通过重新选举换人,就谈不上被骗,也不会造成多大后果。在递进民主的选举中,即使当选主任真能用高明手段把村民组长们都骗了,可是只要他做的事是涉及本村的,总是会被组长们知道,立刻把他罢免,他的骗就无法得逞。

Y:现在的农村选举,为了在竞选过程中压倒对手,往往要做出超出现实可能性的承诺。一旦当选却不能兑现竞选承诺,就把竞选者置于一种道德危机中。在这个时候,如果不是以辞职保持自己的道德,就只能继续糊弄下去,道德必然下滑,一旦下滑,更好的选择莫不如去多捞个人实惠。递进民主没有竞选者,也没有候选人,不需要游说和承诺,完全是靠人品和能力赢得大家认同,所以就避免让当选者陷于道德泥潭中。

X:递进民主和定期选举不同。定期选举让当选者一当选就是几年,选民们把权力委托给当选者,就再也管不了他了。因此选民要知道,当选后你到底要干什么,你得事先有个交待吧。许诺的来源就在这。递进民主的当选者只是一个执行人,不需要他做什么许诺,因为真正的决策是由选举他的人组成的委员会制定。比如一个行政村到底要干什么,不是村主任向选举他的村民组长们许诺,而是村主任必须服从村民组长们的决策。做得好,继续让你当选;做不好,拿下换人,所以不存在什么许诺。

在大规模定期选举中,民众真正能参与的时间就是选举的几个月,结果还参与不到点子上,往往被竞选者的空头许诺欺骗。许诺是大规模选举方式一个非常不好的方面。竞选者靠许诺当选,但是往往事后兑现不了。反正选民也拿他没办法,他还是干他的。到了下次选举,人们或许忘了,或者他采取新花招,说不定又忽悠了选民一把,再次当选。

9、权力私有是万恶之源

Y:在村民选举中,竞选有时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激化矛盾。表面上是两个人竞选,但是引起宗族纷争。最恶劣的是在竞选中经常发生恶意攻击和报复。竞选导致两派互相攻击,产生仇怨,非常不利于和谐,甚至发生造成竞选双方死伤的冲突事件。一个村庄以前可能还比较和睦,开始竞选后,民众无所适从,被分化,社区不和谐,族群也开始对立,这是目前农村选举非常糟糕的一面,有很大危害。

X:大规模选举依靠竞选,而竞选造成参选者互相攻击,这是目前民主选举的基本性质,是一种鼓励竞争、甚至鼓励敌对的政治文化,也就是所谓的党争。多党制下成立政党,目标就是把对方赶下台,让本党上台执政。为了这种目标,无所不用其极,用的都是挑动纷争、制造矛盾的方式。台湾的民进党和国民党,势不两立,把台湾社会变成一半对一半的分裂,这样的社会当然不能说是和谐的。

之所以要进行如此激烈的争夺,原因就是权力的私有化状态。谁占有了权力,权力就成了他的私产,可以为他自身谋利。这种权力私有是人类迄今一直没解决的问题。共产主义运动其实就毁在权力私有上。共产主义本身是一个激动人心的理想,上百年时间鼓舞了千万人类优秀分子奋斗,最后为什么会垮到这个地步?就在于它只进行了财产公有,权力却仍然保持私有——结果等于所有财产都成了把持权力的人所有,变成最坏的一种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虽然也私有,但它的财产私有制度至少保证了权力不能随便剥夺私有财产,人们在私有财产范围内还有自由。因此权力是被分散的,相互制衡。所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要比共产主义国家好很多,道理就在这。

现在理想主义者感到失落,或者认为只能放弃理想,退回到资本主义,靠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分权制衡解决权力问题。我并不认为只有这一条路。如果权力也能变成公有,财产公有不一定不好,共产主义理想还是有可能实现。不过这个暂且放下,先不谈财产问题,只谈权力问题。

人类一直没有解决权力私有,所以权力成了被人争夺的宝。谁占有了权力,谁就能捞到无穷好处。人什么都抢,抢土地,抢石油,抢金钱,怎么会不抢权力?为了财产可以发动战争,可以杀人,为了权力当然也不会例外。但是在递进民主制中,权力却会失去被抢夺的价值。为什么?你想,权力在皇朝可以传给子孙后代,在专制社会可以被独裁者长期把持,即使是在西方民主的选举中,当选后也是几年不变。那种权力值得抢。可是递进民主制可以对当权者随时选举、随时罢免,那种权力还值得抢吗?费很大劲抢来了,明天就可能被罢免;其次是好不容易争来了权力,又能为自己捞好处吗?只要一有谋私行为,下面人立刻就看得到。而且不只是看,他们就是决定你是否当选的选举人,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重新选举罢免你。

玩弄权术的政客擅长面对大规模人群,善于在电视上表演,却骗不了身边常打交道的人。递进民主把选举范围缩小到身边人,正是让政客无法欺骗,让权力变成责任,不再是资本。当然,递进民主制也不要求选出来的人都是舍已为人,要确立足够的激励机制,有相应的荣誉和报酬,还有事业和价值等吸引对政治有意向的人投身。但前提是权力不再私有,权力真正成为服从民众利益的工具。

10、纠错机制必须简单易行

Y:现行基层民主虽然设定了纠错机制,但用起来很困难。比如村民觉得现任村官不好,要求罢免的时候,首先要有五分之一的人签名。我当年罢免村主任时,用了一个多月时间才收集到三分之一的人签名。而在征集签名过程中,当事者很容易得到消息,实行打击报复。提请罢免的人要承受很大风险和压力,因此一般人都不愿去牵这个头。还有罢免程序之复杂,对方可以采取种种方法而使罢免流产。台湾的陈水扁,那么多人搞了那么多天都没把他拉下来。这种民主罢免的纠错机制成本是非常高的。这种情况在递进民主制中是否也会发生呢?

X:美国弹骇总统,两三百年才发生一次。弹骇尼克松接近成功,他辞职了。只有当事情太过分的时候,弹劾才可能启动。百分之六十的美国人反对布什的战争政策,他可以照做不误;而只有百分之十几的人支持陈水扁,他照坐在总统位置上。在大规模范围做任何事都是困难的,罢免当权者尤其困难,因为他还在台上,有权力,就可以利用权力设置障碍,使得罢免困难重重。而在递进民主中,罢免是相当简单的日常行为,随时可以实施。这就使得选民制约当权者的力量大大加强。

不过,简单并不意味滥用。现在的弹骇或罢免困难,一方面是当权者阻挠;另一方面也是法律有意设置的障碍。如果罢免太容易实现,会使权力不断变化动荡,无法实现有效领导。那么递进民主会不会也发生频繁变动呢?不会。原因在于,第一,递进民主的权力能够很好地保持延续性,因为制定大政方针的不是当选人,而是选举他的委员会,当选者只是作为执行人,因此换掉他只等于换了一个打工者,老板还是原来的。之所以换他,是因为他对委员会的大政方针执行不力。换了新人,仍然得继续执行委员会的大政方针,执行不好一样会被换。所以大政方针是不会因为换人变化的,只能比以前执行得更到位,因此更有延续性。

第二,从另一个角度看,换人情况也不会经常发生。在随时都能重新选举的状态下,只要当选人不愿意遭到罢免,唯一能做的就是让选举他的人满意。因此在他做任何决定、采取任何行动时,事先都会在头脑里模拟选举,这么做或是这么决定了,选举我的人会赞成还是反对?会不会因此罢免我?通过头脑模拟,让自己的决策尽量满足多数人。在相互了解的范围,沟通直接,反馈也快,当选者出一点错误,马上会得到反馈,促使他立刻修正,于是大家又满意了。既然大家对他总是满意的,为什么要罢免他呢?没有道理!所以在递进民主制中,罢免的频率可能更低。定期选举如果是三年,在递进民主中说不定可以干十年。反而现在以年龄划杠的做法是荒谬的。六十岁的人正是经验最丰富,身体也不错,却非得下台。合理的状况是,干得好就可以一直干。时间越长越有经验,越专业。现在因为没有别的淘汰机制,但总得有退场给人家让位吧,所以只好按年龄划线。其实浪费了大量人才

11、委员会机制

Y:现有的村委会选举既选一把手村主任,又选财经主任等其他职务。这样的班子常常闹矛盾,谁也不服谁,内耗不断。我选上村主任之后,想为老百姓办事,却常常遭到村委会其它成员的抵制,又拿他们毫无办法。我认为这也是现有村民选举的一个问题。递进民主制怎么处理这种矛盾呢?

X:在递进民主制中,当选者是执行委员会的决策。我们首先来看委员会内部是否存在内耗。如果是在现有基础上立刻实行递进民主制,不敢说没有矛盾,因为有历史遗留问题。村里原本的姓氏、宗派矛盾都会继续存在一定时期。但是在递进民主制运行正常后,委员会作为一个共同体,当选的村民组长相对有更多理性,不是凭意气闹事的人,他们必须代表本村民组利益,会知道只有和其他村民组长一块合作,实现行政村最大利益,才能使本村民组得到相应利益。

分歧肯定会有,但是委员会决策与一次性投票不一样。委员会不是解决完一个问题就解散,而是不断地解决不同的问题,处于解决系列问题的过程中。在同一个委员会,委员们得一直合作下去,所以会形成一种长期合作与交易的关系。今天我让你一步,明天你让我一步,相互补偿。委员会内还会有人情因素,面对的都是具体的人,不是投票的数字,因此不容易拉下脸,而是尽量留有协商余地。

专门研究委员会的学者发现委员会具有很好的协调性,往往能够获得一致同意的结果。所谓的一致同意,并非全部同意某一方,而是各方形成妥协的结果。在面对面的协商中,多数派不会一味压制少数派,因为既然是一个长期合作的共同体,应该对少数派有所照顾,吸纳一些他们的意见。而对方知道自己是少数,主要意见并非自己能左右,只求多数派对自己做一定让步就好。互相妥协会使委员会内部关系变得越来越良性。即使有僵持不下,必须表决的时候,被否决的少数也会服从。因为这是规则,今天我是少数,我服从多数,如果我不服从,当明天我成了多数,对方又不同意我,还怎么合作?所以委员会成员都会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

执行委员会决议的当选者相当于行政首长。按照递进民主的机制,如果他的工作需要有职能机构或工作人员配合,应该由他自上而下地任命。比如有关财经的决策是委员会制定的,日常执行和管理只需要会计就可以。会计的职责是帮助村委会主任履行财务职能,因此应该由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自己挑选和任命,而且可以由他随时撤换。目前的村委会设置财经主任的职位,不由村委会主任任命,而是通过竞选方式选举。于是财经主任可以不服从村委会主任,和主任对着干,矛盾必然会发生。

Y:因为财务问题或别的问题,目前的村委会常常内部出现对抗和僵局,如果实行递进民主,能够避免村委会内部对抗的状态,是很重要的。我感觉在现有民主模式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用递进民主的方法好像都可以迎刃而解。

12、现有决策机制的问题

Y:我当选××市人大代表后,在开市人大代表会时,发现一个可笑的现象。政府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不是要人大代表审议通过吗,很多问题我不了解、不清楚,或者根本不懂,多数人大代表和我一样不懂,最后却一致举手通过。这是笑话。不懂就只能被别人左右,参与决策就是假的。那些只说好处,不说害处的方案因此获得通过。到时候制定方案的人还可以推托,说是人大多数通过的,他没有责任!

X:现行民主方式,恰恰是让人们就不懂的问题表态,人们懂的反而参与不了决策。比如西方民主制中普通百姓选举国家元首被作为民主的基本特征,但是普通百姓了解日常生活和周围事情,对于治国、对于国家元首应该怎么做并不了解。那么让普通百姓推举元首就是一种悖论,本应该是由水平接近的人推选水平更高的人……我不是说普通民众没水平,他们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的范围内最了解情况,最有智慧。可是面对身外遥远的世界,比如臭氧空洞,虽然是严重问题,能指望普通百姓理解吗?还有海平面升高、气候变暖、温室效应、能源紧缺、通货膨胀等,都是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虽然都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可是对每个具体的个人,却如读天书。他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去了解这个问题,即使知道也只是人云亦云,并不真懂里面的真实内容。这时要他们去民主,在这些问题上决策和表态,怎么能够做出正确决策呢?而在人熟悉范围,如公司、企业,却不会让人选举室主任或车间负责人、公司部门经理。企业是最专制的,都是老板说了算,都是自上而下任命,不满意就开除。这使得目前的民主制度显得有些荒谬。真正跟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没有民主,跟人距离很远,完全不懂的方面,却让人表态。

递进民主制的不同在于它有层级,不需要人去参与对整个世界的裁决,每个人只在自己熟悉的范围参与决策,选举身边的领导人。而当选者进入上一层时,既充分了解自己所代表的单元,又能与其他当选者充分沟通,推选出更高一层当选者。这样逐层把充分沟通的单元组织在一起,搭建成结构,在整个社会管理工作中就可以避免出现你说的那种情况。

13、“议”、“行”分离与合一

Y:在现有村级组织中,村委会是民众选上来的(暂且不论选举的真假),村民代表也是民众推选的,村委会可以决策,村民代表也可以搞民主决策,村民大会还可以搞民主决策,而且一级可以推翻一级的决策——村民代表可以推翻村委会的决策,村民大会可以推翻村民代表会的决策。这种结构问题很多。我曾召开过几次村民代表会,但是没有一次开拢过。因为村民代表有几十人,不容易召集,常常是你来我不来,我来你不来;二是村民代表之间常常发生争吵,他们在竞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把村民代表会议当作泄愤场所,互相对立。这使得很多村民代表更不愿参加会议,形成恶性循环。连村民代表会都这么难开,要开全体村民的大会讨论决策就更难了。于是只有村委会进行决策。但是《村民组织法》规定,有10%的村民联名表示对村委会的决策不认同,就需要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这时村委会就为难了,召开吧,费钱费力不说,还很难开得拢;不开吧,那些少数村民就可理直气壮地拒绝执行村委会的决策,哪怕决策是对多数人有利的,于是其他人也都会不执行村委会决策,村委会的决策变成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村庄自治只能是空话。

X:这种情况的发生,根源在于“议”、“行”分离。按你所说,行政村目前同时存在三个主体(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有权制定或否决决策,那肯定会制造矛盾。三个主体不属于同一系统。村委会的职能应该是“行政”,“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则类似“议会”,是进行“立法”的。在行政和立法分立的情况下,二者对问题的看法会有很大不同。“议”不是行动,因此容易流于清谈,趋向理想化,或者过于着重道德。典型例子是慈禧太后的朝廷面对国际纠纷时,朝廷里说空话、不干事的人全都慷慨激昂,坚称宣战;而做实际工作的人,心里清楚打不过,只能求和,却被骂作卖国贼。骂人是容易的,实际工作不在他肩上,责任也不由他承担。慈禧最后被鼓动同时跟西方十一国宣战,那看都是世界列强啊!弄得后来八国联军打过来,没有任何抵挡能力,只好割地赔款。

西方民主国家的“议会”和“内阁”也有这样的矛盾。“议会”有一套说法,“内阁”有一套做法。做的人往往过于实用主义,容易投机,讲求得利,原则性不够。二者之间的矛盾要是处理不好,经常会耽搁整个社会运行。而在递进民主中,二者是合一的。“议者”是由下一级行政首长担当,所以他知道立法和行政应该怎么配合,不会偏于一方。这样一层一层搭建起来的立法和行政,会有一个比较理想的状态,也不会发生你说的村民代表一否定,村委会就撂挑子,工作就瘫痪的情况。举例说,某村民组长在村委会投票赞成一个决议,决议通过了,但他所属的村民组认为不应该通过那决议,因此重选村民组长,换上另一人。新换上的村民组长能不能推翻村委会决策,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要看在他投了反对票之后,会不会使否定意见在村委会内达到法定票数。如果票数仍然不够,村委会原本通过的决议就仍然不变。

现行民主制度的一个问题是效率,把民主变成扯皮。有人说扯皮也比专制好,事情不能痛痛快快地做,至少可以防止做出很糟的事,所以才有民主制度是最不坏的制度的说法。但是仅仅不坏是不够的,说明还没找到一个好制度,不能因为不坏就不往前走了。递进民主可以做到公平,同时又因为它的“议”、“行”合一,因此是有效率的。过去搞三权分立是为了用制衡防止专制,但就像人的大脑,手和脚都分开,各行其是,彼此间再配合也不会是那么顺畅的。

Y:目前的民主制度,我觉得决策权还是在主持人即当选者手中。现实生活中需要决策的事情太多,解决哪个是由当选者来选择,民众有许多迫切的议题反而被阻挠,民众要提也困难。那么在递进民主制中,议题被当选者操纵,选民没有能力选择议题的情况会不会发生?

X:如前面所说,目前的民主体制仍然存在让当选者脱离民众制约的环节。比如任期制,他在任的几年,民众往往拿他没办法。在这段时间,他想解决什么就解决,不想解决的就利用“主持”的权力压着不办。美国也有这种情况,不想通过的法律,用各种各样的理由和花招压着,拖个十年二十年的不少见。这里面有很多政治技巧,都是合法的,拿他无可奈何。另一个就是老百姓明明觉得他不对,可是又说不过他,他夸夸其谈比你说出的东西多得多。或者是村委会决策被村民代表大会否决后,村委会主任说:“我不干了,你来干吧。”你能干吗?他是要挟你。就像你说厨师做的菜不好吃,他说“不好吃你来做啊!”你本来有权利批评他,但是他要你来做,你肯定做不出比他更好的,因为你没学过,没有他专业,现在的政治制度就是这样。

还是拿厨子比喻,在递进民主制中,是一群二厨子吃大厨子的菜。二厨子里面也有很多厉害的主,要是他们对大厨子提出批评,大厨子敢说“那你来做”,马上就能有人顶上去,不见得就比大厨子差。这时大厨子只好保持虚心,如果他想保持大厨子的位置,戴那顶最高的帽子,就得努力改进自己,让大家满意。这种“议”、“行”合一的体制,每个层次人的能力都接近,有这个优点。

14、除非贿赂了全体村民

X:不过也不必担心。“议”、“行”合一看上去好像没有分权那种制约,可是它有层次之间的制约,每一个下级都在对上级进行制约,也等于是一种分权。只不过西方民主制的分权是一种横向分权,一个大饼切三块,分成三个不同的权力体系互相制约。递进民主制是纵向的分权,每一层都保持自己的权力,村民小组是自治的,行政村是自治的,每个乡镇也是自治的……层层递进,都是自治,用这种方式实现分权。

Y:还有一种情况,在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对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现在的《村民组织法》是这样设计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来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是一个可笑的设计,首先村委会是老百姓选上来的,出于对村委会不信任,于是又选出一群村民代表,因为村民代表太多,又由村民代表会议推举3-5名理财小组的成员,再由这几个人选出理财小组组长。理财小组本来是为了制约村委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但是在现实中,村委会和理财小组却经常勾结在一起瓜分公共财产。有些比较精明的村民,发现问题会指出,村委会就马上拿点钱或是靠许诺什么把他摆平。多数情况下拿钱就能摆平。这种民主理财或是民主监督,不但没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增加成本。递进民主制怎么避免发生类似的情况呢?

X:在目前制度之下,这类问题解决不了。至少对中国这种民主训练不充分、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你再怎么用分权,建立各种制衡机构,最后的结果却不会形成相互制约,而是形成相互勾结。你的目的是成立一个制约机构,可是结果却是又多了一些人去腐败和分赃,去用制约的权力交换个人好处。我相信,将来民主化的中国若是学西方搞三权分立,最终结果与其说是三权分立,不如说是三权勾结。就像现在搞法制,那些法官本身就是腐败的(Y:民间说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现在的纪委、反贪局权力越来越大,腐败也越来越严重。整谁不整谁,全由它说了算,所以官员都要给它上贡。原来的清水衙门现在肥得不得了。它就是利用所谓的制约权力,不给我好处就整你。所以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下,即使实行西方式的分权,结果不但没有防治腐败,反而可能更加腐败。

为什么在现行民主模式中,分立的权力可以相互勾结呢?因为权力虽然在横向上分立了,但是在纵向却可以脱离民众监督和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立的权力发现相互勾结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更大,而民众又难以对它们进行制约,甚至根本不会发现,那么他们为什么不去勾结呢?

递进民主制不用横向分权的制约方式,而是在纵向进行制约,每一层当选者都完全被下级掌控,这种关系一直延伸到最基层,就像“多米诺”骨牌,倒下的第一块牌只压住第二块牌,压不到第三块,但是第二块压着第三块,第三块压着第四块……因此,压在最后面的那块牌虽然离第一块牌很远,但是它要有任何动作,一定会通过一系列的牌传递到第一块牌上。这就是为什么在递进民主制中,无论哪一层当权者都不能脱离民众制约的原因。

有人担心,在递进民主中,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会不会贿赂选举他的村民组长们,搞成营私舞弊的团伙?只要选举他的组长们不反对他,不对他实行罢免,他就可以为所欲为呢?对此可以放心。因为要想在递进民主中搞贿赂,除非贿赂了全体村民。如果只贿赂几个村民组长,村民组长受本组村民代表随时的制约,如果被贿赂的村民组长突然不执行村民代表的决议,去跟村委会主任另搞一套,或是听任村委会主任自行其是,村民代表们就会罢免村民组长。这时村民组长要想保持自己位置,只能再去贿赂村民代表。假设村民代表也被贿赂了,选举他们的村民又会不干了,于是村民代表又得去贿赂村民。因此最后的结果是村长想贿赂组长,只有贿赂了全体村民才能达到目的。那还叫贿赂吗?那是给全体村民带来好处。而真正地贿赂全体村民,就是把村庄事务搞得最好,这正是递进民主制的目的。所以说,递进民主的制约关系是最充分的。

Y:现有村民自治制度的程序设计太复杂,每个程序和环节都需要金钱保障,民众玩不起;在做的过程中还面临打击、报复等,也让民众不敢玩。我有时感觉民主是不是只有富裕国家才能玩的游戏,或者干脆是富人玩弄穷人的把戏。递进民主制是富人和穷人都能用的,富国和穷国都能用。民众用起来也相对简单。因为有“多米诺”骨牌的效应,我只要对我这个单元选出来的人有制约作用,就可以在制约整个权力中发挥作用,一直制约到最上层。这样非常简单,老百姓也容易掌握,我觉得适于在中国应用。

15、选举头顶“芝麻官”才有用

X:对递进民主有反对意见,一个主要理由是递进民主只让老百姓选头顶的芝麻官。按照现行民主观念,似乎只有选举国家元首才是真正的民主。但是第一,选举国家元首,因为信息不对称,差距大,沟通成本很高,给民众这种权力,往往只是一种形式,投票者只是一个微小数字;第二,对于民众来讲,最有实际价值的民主应该在身边,是跟自己息息相关的民主。比如企业民主、村庄民主。西方民主社会的选民虽然在总统面前可以很牛,可是在老板面前只能像孙子,是普遍的。民主不应该是几年一次投票,应该是在每天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当家作主。递进民主正是首先要让人们得到这种民主;第三,按照递进民主的原理,国家元首是在权力最底层,因为权力源头是在民众。如同专制社会的权力源头是帝王,帝王不需要任命基层官员,只需要任命宰相、大臣等,由他们再去任命基层官员。递进民主也是逐层任命,只是把最高权力反过来了——最高权力在基层。看起来每个基层成员参与任命的只是头顶小官,但是基层人多呀,把全社会所有基层成员这种权力加在一块,有多大?帝王权力再大,只是一个人。因此在递进民主中实现的是人民主权,是把最高权力分成了无数份,每个公民一份,共同来行使最高权力。

真正的民主应该人人都有资格参选。但是在西方民主制度中,首先得有金钱。美国总统选举需要的钱数以亿计,能拿到这些钱的人,很大程度要为出钱的人服务。没钱的人参与不了,甚至连投票都可能玩不起。投票需要时间,要开车跑路,排队投票等。美国一年有好多次各种不同的选举表决。普通百姓会觉得为这些浪费时间不值得,谁上台都差不多。所以即使是投票人数最多的总统选举,从来也只有一半左右的选民参加投票,所以戏称美国最大的党是“不投票党”——比民主党、共和党的人多多了。总统选举以外的其他投票参与者就更少了。这个问题在递进民主制中是不存在的。因为要人们表态的仅仅是与自身相关的内容,每个人都会参与。何况也不需要多少精力和时间,在工作中或生活中,随手就做了。

Y:象我这样在基层搞过村民自治和选举的人,通过很小的村民自治,都会发现很多问题无法按照西方现行的民主方式解决,为什么现在的主流思潮坚持走那条路,不考虑转个方向,探索新的模式呢?

X:基层第一线的人最了解什么有实际作用,什么是阻碍民主的难题和障碍。学术界远离实际生活,囿于书斋。几百年的西方民主积累了众多理论和经典,对读书人来讲,从开始读书就全是那些,陷在其中不奇怪。不过也无需着急,走什么样的道路,取决于社会有什么需要。如果社会真需要新路,第一线的人发出呼声,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就可能在基层走出探索的步伐。

递进民主的结构是自下而上的,因此推动递进民主制也可以走自下而上的路。以往的方式——先获得理论成功,然后通过学术机构、学校、媒体等自上而下地进行普及,最后再被当权者接受,进行推广——几乎是没有可能的。不过,我倒认为最有生命力的就是从基层做起。其中最重要的是试点。只要有一个成功的试点,就能带动全面起步。


16、村民自治中的递进民主程序

Y:我想归纳一下在村民自治中的递进民主程序。首先在行政村选举时,由每个家庭推出一个代表。然后在一个村民组内,家庭代表自愿形成组合(至少三户以上,一般不超过十户),选举出组合的代表,作为村民代表。一个村民组内,农户形成多少个组合,就会推出几个村民代表。这时,村民代表在一起推举这个村民组的组长。由村民代表和当选的村民组长共同组成村民组的委员会,制定或决策村民组内的各项事务。同时,当选的村民组长自动成为行政村村委会委员,和其他村民组长共同选举村委会主任(选出的村主任也是村委会成员),然后由村委会制定有关行政村的重要决策,村委会主任负责执行。

凡是重要投票,都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计票方法是:每个家庭代表的票权,相当于该家庭拥有选举权的人数。在对村民代表的选举中,须获该组合的家庭代表总票权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当选。而每个村民代表的票权,相当于其代表的组合中有选举权的人数总和。一个村民组,由村民代表以总票权的三分之二多数选出村民组长。村民组长在选举村委会主任时,又代表本村民组的所有票权,最终行政村内三分之二多数的总票权选举出村委会主任,。

村委会的重要决策由村民组长与村主任共同制定。这时村主任的表决票权不应该只算他一个人,需要给他一定加权,才能让他发挥适当作用。加权如何算,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那时村委会内进行表决的总票权,等于各村民组长的票权之和加上村主任的加权。

当选人参加的每一层选举和决策,都必须是公开的,接受其下各层选举人监督。一旦发现村民组长或村委会主任不称职,村民可要求村民代表更换村民组长,或村民代表要求村民组长更换村委会主任。也可召开组员大会或村民大会,以二分之一多数罢免相应的当选人,或是改变委员会的决策。

除此还有一个原则,就是村民组的决策不能和村委会决策相冲突,若有冲突,村民组必须服从村委会的决策。

您认为以上归纳的是否全面和准确?

X:基本准确。村民代表不仅参与选举,也参与决策,村民组内的所有事务都是村民代表决定,小到卫生怎么搞、邻居之间怎么互助;大到要摊钱修一段路,或者是要不要合买一台抽水机共同灌溉?村民组长只是他们决定的执行人。如果他们商定合买一台抽水机,村民组长的职责只是一家一户收钱,去买抽水机,运回安装,安排使用等。村民代表的角色和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吻合的,我们可以把村民代表作为村民自治的基础。

17、三分之二多数才合理

Y:还有,现行的选举或表决大都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递进民主则要求重要投票都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是为什么呢?

X:在我看,二分之一多数是一个非常不合理的比例,如果是51%对49%通过的方案,就是一个几乎一半对一半的分裂,一半赞成,一半反对。其实人的意志是多种多样的,不是简单的“是”和“否”、“同意”或“反对”可以涵盖的。但是现行选举制度针对大规模范围,导致在操作上没有能力细致地体现人们意志上的差别,所以不得不进行这种简化。

比如选村主任,对同一个候选人,人们可能觉得他这方面比较好,另一方面还不够,有的方面比较差,不是要么全不好,全部否定;要么全好、全部同意。一般人都不会是这种绝对化。可是以前一直没有找到一种方法,能够把人们多样性的意志进行综合评价——用数学语言就是实现矢量求和。矢量是有大小、而且有方向的量。现行选举制度体现不出矢量。像台湾那样,似乎人们不是“统”就是“独”。其实,大多数台湾人都是分布在“统”、“独”之间某个位置,完全彻底的“统”或“独”只是极少数。问题是以往没有合适方法体现这种多向性,只能简化为“正”、“负”两种。于是就迫使人们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在这种选择之下,如果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就等于是人为地制造社会分裂,让社会互相对立和冲突。这对社会是非常不利的。人们本身并没有那样对立,但制造出这样的结果只会加强冲突,扩大社会分裂。村民选举中也是这样。针对复杂的村内事务,村民意志也是多方面的,如果只让他表达“是”或“否”,而且二分之一多数就通过,同样会造成村民之间的分裂。我们在现实中常看到一个村庄因为两派冲突,相互僵持甚至势不两立,把村里秩序和人心都搞散了。

递进民主不再把人的意志当作简单的“是”或“否”,而是让人的意志全面和充分体现。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表达意志的范围——包括选举范围、决策范围能够实现充分的直接沟通。在这样的范围内,人们可以清楚地表达对某个问题有百分之多少的赞成,原因是什么,道理在哪里;又有百分之多少的反对,原因在哪里,道理是什么,需要进行哪些改进才能接受。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求当事人必须能进行足够充分的描述。而在上千选民那种大规模选举范围内,不可能让村民一个一个进行这种描述,何况对描述的结果也无法求和,没有测定与衡量的方式。

但是把范围缩小就可以做到。在充分沟通的范围,不是简单进行“是”或“否”的表态,而可以针对细致和成熟的方案,大家反复讨论。因为彼此说得清楚,方案可以不断调整。这不行改一点,那样不行再改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表达是有方向性的,最后相互妥协中把方案调整到多数都可以接受的程度。

这样形成的方案,多数情况下已不需要表决,大家都表示同意。个别情况下出现少数人坚持已见时,才需要表决。如果表决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说明得到大多数人同意,即使还不能取得一致,也不是分裂状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反对者也会在三分之二多数面前,比较容易放弃分歧,尊重表决结果,不会因为自己意见被否定就自行其事。递进民主之所以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因就在这里。

18、农村社区的死亡

Y:现在多数村民选举都是虚假的,很难在现行选举模式中实现真实选举,因此村委会得不到村民信任,在社区建设上无能为力。目前农村的水利、道路等公共设施大多破败不堪,即使村委会想要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是村民大会讨论建设,一是难以召集开会,二是因为参与者太多,发生很多争执,做不成决策,形不成大家都接受的建设方案。

X:现行制度正在导致农村社区的死亡。整个中国的农村社区已经基本瘫痪。它不能互助、不能调节纠纷,没有运转的有效程序——不管那程序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基本状态就是大家各行其是,一盘散沙。其实不是村民没有对社区的需要,你想想,村民们住在一起,每天相处,怎么可能没有共同需求呢?谁不希望街道是干净的?谁不希望周围环境没有垃圾遍地?但是这种公共需求一个人做不到,又没有让大家协同行为的机制,因此就会导致赌气的心态——既然我无法制止他人破坏,那么我也破坏,于是社区状况就越来越糟。

递进民主给村民提供了协商机制。其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发挥作用,每个人的意见总是会得到相应考虑,于是村民会有当家作主的感觉。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策,也会使多数人心情舒畅,觉得决策中有自己的一份,愿意积极参与和维护,这样社区就能进入良性运转。目前的一盘散沙状况不是因为农民素质低,他们对村里事情该怎么做比任何人都清楚,主要是因为没有好的自治方法。因此,如果能够给他们提供一个好方法,情况会得到改善。

19、委托投票的合理性

Y:现行村委会选举有一个规定——每个人的委托投票不能超过三票。理由是委托投票容易被家族势力利用,从而控制选举。我的看法不同:第一,不是委托的选票就不被家族势力收买了吗?第二,现行人大代表制度其实也是一种委托制度,每个代表所受的委托何止三票啊!几个村庄才能选上一个镇或县市的人大代表,那等于几个村庄的所有选民都委托了这个代表去投票。这个代表如果被收买了,应该怎么办?再往上,县市人大代表选出地区人大代表,也是在往上委托嘛!当然,在目前的人大制度中,一层层向上的委托,民众不能制约。递进民主虽然也是层层向上的委托,但是因为它的范围小,选举和罢免简单,随时可以进行,因此可以有效地制约。利用“多米诺骨牌”的效应,一直把制约延伸到最上层。第三,在现实中,很多农民不愿参加选举,常常委托别人代他投票。农村目前外出打工的人很多,如果严格按照委托投票不能超过三票的规定来操作的话,恐怕就搞不成选举,因此目前农村选举大都采用了变通方式。

X:推行递进民主制的障碍是现行制度。尤其是那些会因为实行递进民主失去权力的人,一定会利用现行制度的条文反对递进民主。但是递进民主制并不和现行制度相冲突,完全可以通过灵活的变通,把递进民主制与现行制度相协调,做到既不违背现行法律和制度,不被蓄意攻击的人抓到把柄,同样可以实现递进民主制的实质,从而可以大胆地去做,村民也会放心。从另一个方面,这种探索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如果真能解决了目前村民自治的难题,对政权也是好事,因此可能得到支持和肯定。

另外,如果不能马上在村委会选举中实行递进民主制,也可以先在村里以递进民主方式组建“村民互助协会”、“村民合作社”、“老人协会”等。到一定时候,已经成熟,能被村民广泛了解和接受,那时再在村民选举中应用,就会更容易了。即使有人想卡也卡不住。

所谓权力是什么呢?归根结底就是大家同意服从。如果有一天,村民都认为递进民主的方式更好,不愿意再用现行方式选举,那时不管地方官员怎么卡,只要村民自己这样实行,就实行了真正的自治,权力就自然而然过渡到村民的递进民主结构。

20、没有“黑手”

Y:商人有商会,工人有工会,农民却不准成立农会。虽然工会不一定真的是工人的组织,只是名义,但农民连名义上的农会都不准提。商人是强势者,商会使他们变得更强势;农民是弱势者,不准组织的结果只能是一盘散沙,更加弱势。

运用现有的民主模式,搞不起农民组织,因为一打就会散掉。有关部门让你搞,你能成活一下,有关部门不让搞,你马上就死,最起码是发展不了。不知道递进民主制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X:“代议制”被学术界认为是成熟的民主制度,已经有了很多实践,但这种制度对中国不一定合适。它需要长期的发展过程,要形成整体性的框架。需要先把整个框架搭起来,才能实现各个局部的运作。前面讲过,在动员大规模人群进行选举时,首先得有主持选举和表决的机构,先不说其他方面,有关部门如果不喜欢,只要不让那个主持机构存在,人们就无法进行投票表决,事情也就搞不起来了。

比如搞农会,先召集几千个愿意参加的人开一个成立大会,选举农会的领导人。你做得成吗?立刻就会被封杀。递进民主就不一样,它只要先形成一个小组,三个人就可以实行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和决策的规则,因此可以规定三人为组织的下限,就可以开始组织。小组成立后,每个组员都可以发展新成员。等小组扩大到了上限规模——假设上限是九个人,一超过九人就就分组。分成符合下限的三个小组,这时每个小组三人,也符合下限。每个小组选举出小组长,三个小组长便可以形成另一个选举和决策的范围,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出大组长。这时也就出现了组织层次,递进民主的要素就齐备了,形成结构。这种结构可以不断扩大和发展。而这种过程根本不需要事先有一个主持机构,不需要召开群众大会,也不需要设立票箱等。这就使传统的压制方法变成无的放矢。

Y:你说的这种递进民主方式,即使开始可以不被封杀,但是只要有关部门一下手,结果不是一样吗?

X:首先递进民主是有利于农村建设与社会和谐的,因此不应该被有关部门视为威胁和敌对。但是不妨假设有些地方官可能滥用权力。即使这样,递进民主的性质也可以使当选者面临的风险减到最小。大规模民主没有领导者主持和带动便无法运转,离不开核心的凝聚,形成的组织也是围绕核心的组织,因此很容易进行瓦解——只要把领头的人解决,所谓的“抓黑手”。组织立刻就会散掉。递进民主不是这种核心式组织,它是多元化的,其中任何一个单元被去掉,被打压,被抓捕,都不影响整个结构。因为每一个小单元都是自立的,都能独立存在,它们之间靠自主的结合,在递进关系中不断组合成更大单元。对这种无核心的结构,搞“斩首行动”是找不到目标的,找不到谁是“首”,也找不到黑手在哪里。当选者是被动当选的,大家选举他,他才上来;而所有重要决策是委员会做的,当选者只是具体执行者,从法律角度顶多是从犯。传统的核心组织是金字塔,核心是塔尖,由核心逐层向下任命下面负责人,形成组织结构。递进民主是倒金字塔,权力源头是金字塔底座,是最大的面,他们逐层推举为他们做事的人。形成的塔尖是在最下面,是为所有人服务的。所以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并不大,他们归根结底只是执行人,不能把他们说成是组织者和操纵者。

面临打压的传统组织不可能实行民主,只能搞秘密活动,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单线联系等秘密活动的规则,那样的组织肯定是专制的,不可能有民主。而搞民主就不能搞秘密组织。不搞秘密组织怎么可以面对压制的时候扩大规模和进行活动呢?这就是递进民主的能力所在。在递进民主的结构中,每人都可以独立活动,又能容易地联合。进行镇压的最大难题就是面对众人——所谓的法不治众。一旦有那么多人参与就不好处置。当一个乡镇的老百姓以递进民主方式组织起来,把最高当选者抓起来?下面的选举人——本乡各行政村主任——马上可以再选一个。你再抓我再选。到这一步再抓村主任吗?可是抓了村主任,每个村的村民组长又能马上选出新主任。这样是抓不完的。再下去抓村民组长?抓了组长村民又会再选。难道能把整个乡的老百姓都抓进监狱吗?如果周围十个乡镇都是这样呢?甚至周围十个县都实行递进民主制了呢?所以,如果必须自下而上地争取民主,递进民主的方式将是最平顺、又是最有实效的非暴力路经。

21、为什么民间组织不能扩大

Y:《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988年开始颁布试行,到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已经二十年了。到现在可以说搞得一团糟。我认为这个法本身非常有问题。只要组织规模发展大了,选举成本也就变大,组织就开始承担不了。但是不上规模的组织不会有规模效应,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在制约乡村自治和民间组织的发展。递进民主是否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X:民主是必须付成本的。一个大家长说话大家听,当然不需要成本,但那是专制。民主就是大家协商和参与,解决不一致,成本是必要的。可是在大规模群体中搞民主,互动的排列组合关系无限增大,对那么繁杂的组合关系进行协调,成本会急剧上升,达到负担不起的程度,于是只能实行简化,而很多打着民主旗号的不民主就利用这种简化乘虚而入了。

现在之所以民间组织不能扩大,一是规模扩大带来民主成本急剧增加,形成制约;比如分散在北京各处的一千名会员在同一时间到同一地点开会,就几乎是做不到的。即使来了,有机会发言的人很少,其他人只能看热闹。另一种就是干脆不找麻烦,由核心人物说了算,所有参与只能是在核心指挥下,由核心批准和提供资源。然而一个核心不可能和很多人进行沟通,只容得下少数心腹或密友,其他人都是虚的,是充填组织规模的数字,不可能参与实质工作,这种状况下的民间组织无法扩大是必然的。

递进民主可以把成本进行最大程度的分散,使每个元素和环节的负担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在日常生活和每人行为中不知不觉就能完成,而不是必须花很大力气、下很大决心才能做到。同时在自下而上自治过程中,递进民主的每个单元也会尽量自我消化吸收本单元的事务处理,上级单元不会增加很多负担。当各单元的当选者组成高一级委员会时,委员会规模仍然可以很小,仍然是自我消化吸收本单元的事务处理。这样即使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也不会增加多少负担,也就解决了组织规模扩大的瓶颈。

22、乡村自治如何协调与政府的关系

Y:现在的村民自治有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政府部门要对选举有统一指导和安排。如果没有政府出门组织,村民选举一般搞不成。地方政府如果对村民自治比较重视和支持,能搞得好一点;地方政府如果不喜欢村民自治,干涉和操纵选举,就会搞歪。目前村民自治搞不好,与此有很大关系。递进民主是不是不需要政府出面组织,完全取决于村民自己,即使政府不支持,老百姓也能做好?

X:凡是政府或精英推动的,我不认为是真正的自治。不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而是由给政府打工、或者是为自己捞利益的人掌握乡村权力,管制村民。你说过,现在很多村竞选村委会主任要花几十万贿选,只要竞选成功,用卖地等方式给自己捞上几百万,下届爱选谁选谁。这种选举是民主吗?只是利用选举抢权,然后利用权力夺取村庄公共财产,危害民众。

Y:如果让村民自己选举,选上来的人往往会跟政府有较大冲突。这种关系使当选者处于两难境地,上下关系都难处理。如果用递进民主的方式,选上来的人是否也会为政府不容?当选者是否也会陷入两难境况中呢?

X:在现行选举中,当选者是为自己捞利益或是为政府做事,当然要跟政府保持一致;而真正代表民众、想为民众做事的人,被民众推选出来之后却可能被民众所左右。因为他是代表民意嘛!在大规模范围,民众难以进行细致判断和表达,往往笼统和武断,容易产生和政府对抗的情绪,难以保持理性。当选者被民众推举,不能辜负民众,因此也只能被民众情绪左右,带着他们往前冲,而且要更激进,才能在民众面前有道德感召力,说话硬气。可是政府自然会把这样做的人视为眼中钉,当成不稳定因素,结果政府进行刁难,他也就什么都做不成,老百姓的实际利益反而更得不到满足。即使他在一开始能得到百姓拥护,因为最后什么都无法解决,群众也会厌倦。群众情绪总是一时的,最终还是得要实惠。情绪过去了,你什么也没做成,群众也会离你而去,反而去选那些“能人”——也就是善于给政府官员好处,能获得政府支持,同时也能给自己捞好处的人。所以,乡村中的理想主义者,自以为代表民众的人,最终往往落得一场空。

递进民主一个优势正好体现在这里——当选者不需要被群众情绪所左右。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在于递进民主的选举是分层次的,不是群众直接选举。比如村主任和村民之间隔着村民组长(甚至可能再隔一层“村民代表”)。直接与群众面对的是村民组长。每个组长面对的是本自然村乡亲,不是数千不太熟识的其他自然村民众。在人少且互相熟识的范围内,人们比较容易保持理性,态度温和,好商量,可以心平气和地讨论。但是面对数千人时,个体消失,成为群众人,往往一起哄就变得狂热和缺乏理性。这是一种心理学规律。在递进民主中,村民组长面对可以保持理性的自然村;到了行政村一级,村主任面对的是各村民组长,他们经过了基层选举,理性程度会比普通百姓高一层,眼光更全面,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处理矛盾的技巧,因此不会鼓励村主任蛮干,反而会要求他讲究策略,跟政府之间进行妥协乃至合作,解决实际问题。

面对理性的村民组长的村主任,没有必要做出和政府对抗姿态。这时的局面是:村庄内部按照递进民主的方式协商和决策,到了乡镇一级,村主任会按现体制规则与乡镇政府保持合作,不采取对抗,完成乡镇政府的要求。一味对抗会导致政府不承认村庄自治,不如先把递进民主用于本村内部事务,换取政府对递进民主的默许。这种与政府的配合并非永远不变,当递进民主的机制巩固下来,被其他村庄仿效。等一个乡镇的多数行政村都实行了递进民主,当选村主任们就可以组成乡的管理委员会,选举乡长,于是那个乡镇的体制也就变成递进民主的了。

23、以民主的暴力消除村霸

Y:目前,各地不少村主任是老百姓通过斗争选上的,很多人都挨过打,甚至打伤、打死的也有发生。虽然是老百姓选上的,可是在这种环境中做不了事,在激烈冲突中受到种种威胁,不但无法保护好群众利益,反而自己也搞得身心疲惫、焦头烂额。在递进民主制中,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又该怎么解决目前农村广泛出现的村霸问题呢?

X:为民众做事的人受到暴力伤害,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中国农村社区的衰亡,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村霸等恶势力兴起。因为没有其它调节机制,没有有效的谈判、交涉和仲裁机制,于是暴力变成主要手段。因为暴力是最直接的,最省事。诉诸官府,往往是官匪勾结;诉诸法律,昂贵的诉讼和漫长的时间,难以承受。而暴力最方便,说动手就动手,害怕了就顺从,不害怕就打,最后谁拳头大谁说了算。

递进民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要解决农村的暴力,能靠什么?我认为需要“民主的暴力”,至少是民主暴力的威慑。目前在农村恢复社区秩序和机能,不是说道理就能实现的。那些村霸、流氓,说道理他听吗?他在暴力中尝到甜头了,大家都怕他,他就可以为所欲为。为什么大家怕他呢?就是因为组织不起来,众人是一盘散沙。村霸往往是兄弟多或是有团伙,一群对付一个,其它人都旁观,当然是团伙赢。这样其它人就更怕了。一个小团伙由此可以凌驾整个村庄和全体村民之上。一旦以递进民主方式把村民有效地组织起来,能够实现协同行动,只要当选组长或村委会主任一招呼,大家全出来,那时村霸几兄弟或是小团伙又算什么呢?他再人高马大,一对一打不过他,四个小伙子一人对付他一肢,还治不了他吗?村霸的本质都是欺软怕硬,因此一旦能够建立村民组织,拥有民主暴力的威慑,我相信村霸很快会被扫荡和消灭。

展望未来,现在迟迟不进行民主转型的中国,如果有一天陷入危机,国家控制力一定发生严重衰落。那时首先失去管治的就会是农村地区。如果没有培育起村民自治的有效机制,农村将很快被黑恶势力控制,出现土匪横行,民不聊生的局面。因此,现在培育乡村自治的机制和组织,也是为在那种历史关头救民众于水火所进行的提前准备。

2008年4月


乡村自治组织方法
——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一、 推举村民代表
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出一名代表。
同一村民小组内,每5-15户家庭自由组合(简称“组合”),由该组合内的各家庭代表共同推举一名村民代表。
家庭代表在“组合”内的投票权,相当于各家庭具有投票权的成员数。

二、 村民签署授权委托书
对当选的村民代表,每个“组合”内的家庭代表共同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该“村民代表”代表本“组合”所有村民进行“选举委员会”、村民组长、村委会的选举;代表本“组合”所有村民进行村民组及行政村事务的决策。

三、 更换村民代表
“组合”可随时选举更换村民代表。只要新当选的村民代表获得所属“组合”家庭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交本村民组监察员备案),更换即告完成,原村民代表同时丧失资格。
“组合”内出现意见分歧,若不能协商统一,可以自由离开,参与其他“组合”,或结成新的“组合”。

四、 村民代表选举村民组长和监察员
村民组内全体村民代表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一名村民组长和一名监察员,可随时举行选举更换。
村民代表在任何时候的投票表决,其票权等于给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的各家庭所有选民之和。
村民组长不得兼任村民代表,若某个村民代表被选为村民组长,其所在组合需再推选一名村民代表。
监察员可以兼任村民代表。

五、 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
一个村民组内,各组合的村民代表与当选的村民组长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决策村民组内的事务。
为了使组长更好的发挥作用,组长在表决中的票权应给予加权,具体加权数可由各村民组协商决定。
村民组管理委员会的所有表决,都由本组监察员监督和确认。

六、 当选者的公开性原则
各级当选者的任何表决和决策都必须向选举其的群体公开。
当选者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由监察员进行监督。

七、 选举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选举委员会”时,各村民组的选民和村民代表应一致推选本组监察员进入选举委员会,使选举委员会由各村民组当选的监察员组成。
这种由各村民组监察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是常设的。在换届选举之后,平时称为监察委员会,但仍然履行监督选举过程和确认选举结果的职能。
监察委员会同时负责日常监督村委会工作的任务,以及履行理财小组的职能。
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重新选举。
监察委员会主任可兼任小组监察员。

八、 村民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
各村民组的村民代表共同为其选举的组长签署授权委托书,授予其在今后代为各“组合”的村民行使决策和管理村内事务的权力,以及代为更换村委会负责人的权力。

九、 村民组长协商村委会分工
村委会将由各村民组的当选组长组成(在进行政府指定的换届选举之前为内定)。
在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行政村内的所有村民组长开会讨论下届村委会的分工,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结果。
选举委员会旁听村民组长的会议,但不参与意见,只对表决结果监督认证。

十、 选举委员会公布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向村民公布村民组长会议对村委会分工的协商结果,作为村民组长会议提出的候选人建议名单。
全体村民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海选,对村民组长会议提出的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认可,该名单即成为正式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与职务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正式公布。

十一、 政府指定的正式选举
在政府指定的正式选举日,村民按照选举委员会公布的候选人与职务名单进行投票,满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要求的程序。

十二、 递补和更换村民组长、监察员
村委会主任不得兼任村民组长。如当选村民组长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由其所在村民组的村民代表选举新组长进行替补。
村民组长和小组监察员可随时更换。在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认为需要更换村民组长或监察员时,监察委员会即召集该组所有的村民代表进行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的票权选出新组长或监察员,并给当选组长签署授权委托书。
新当选的村民组长顶替被罢免的村民组长成为村委会成员。被罢免的村民组长应该自动让位。如其拒绝让位或有关部门认为不合法,在监察委员会主持下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完成罢免程序。

十三、 选举僵局的处理
经过反复选举仍不能形成三分之二多数时,以超过二分之一得票者为代理组长。
代理组长的工作要受本组管理委员会更多监督。
代理组长在村委会表决的票权只有本组全部票权的二分之一,直到其获得本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票权通过成为正式组长,才得恢复全部票权

十四、 选举回避原则
任何选举所针对的职位,该职位的现任者不得参加该选举。

十五、 村民委员会
行政村内所有村民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对管理决策进行表决时,各村民组长的票权为其所属村民组的选民之总数。
为了使村委会主任在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表决中应给予其一定加权,具体加权数可由村委会协商决定。
若有未兼职小组长职务的村委会委员(如按上级规定必设的妇女委员),该委员在村委会的决策和选举表决中只有个人一票表决权。

十六、 撤换村委会主任或其他村委会职务
在有三分之一村委会成员认为需要更换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其他职位时,即可进行选举,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权选出新的村主任或其他职位。
如果出现选举僵局,以得票最多者代理村委会主任,但其仅作为执行人,有关行政村事务的日常决策皆由村委会表决通过。
被罢免者应该自动让位。如拒绝让位,在监察委员会主持下,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完成罢免程序。

十七、 村民公投的否决
村民可以进行公投,对村民组或村委会的任何决策,超过村民组二分之一的村民否决,村民组的决策无效;超过行政村二分之一的村民否决,村委会的决策无效。
村民也可以进行罢免村民组长或村委会成员的公投。超过二分之一的村民组成员要求罢免村民组长,该组村民代表须另选他人;超过二分之一的行政村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行政村的村民组长也须另选他人。
村民公投由监察委员会根据村民建议发起,并主持公投过程和确认结果。

十八、 本方法的修订
在本方法获得村民同意实施之后,对本方法进行任何修改,须获得1、村民委员会全体同意;2、全行政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完)




对《乡村自治组织方法》的解释

第一条 推举村民代表
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出一名代表。
同一村民小组内,每5-15户家庭自由组合(简称“组合”),由该组合内的各家庭代表共同推举一名村民代表。
家庭代表在“组合”内的投票权,相当于各家庭具有投票权的成员数。

Y:先讲一下为什么要从选举村民代表开始。按照现行方式,换届之前,先要在原村委会主持下形成一个选举委员会,再在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选举村民代表、产生村委会。这种方式的弊病在于。本来换届选举应该是针对原村委会的,要对他们进行更换,可是由他们主持产生选举委员会,却给了他们可乘之机。普通村民没有串联,各自投票,有才有德的人往往不屑于去竞选拉票,这样村民的自发投票便很难集中起来,反而是原村委会的人四处游说,有目标地把选票集中到自己中意的人身上,一些群众也会迎合当权者,按照他们的指定投票,结果原村委会成员或听他们话的人会得到比较集中的票而当选。选举委员会就被原村委会的成员所控制。在主持选举村民代表时,可想而知不能选出真正代表村民利益的代表。

按规定每5到15户选举一个村民代表,目前操纵村民代表选举的一个方法是不允许村民自由组合,而是由选举委员会规定哪几户村民在一起选举村民代表。利用这种权力,他们绞尽脑汁划分组合,保证被选出的村民代表都是自己人;另一种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以村民组为单位推选村民代表,那就更容易搞鬼。因此以往选出的村民代表大部分不被村民认同。如果连村民代表都选不好,都不能真正代表村民,那后面的选举组长、村委会什么的,又怎么能选得好呢?

因此必须从最基本的选举——选举村民代表开始,改变过去的选举方法。这里关键就是把选举村民代表的组合从选举委员会规定变成自由组合。在一个村民组内,由5-15户农户自由组合,推选本组合的村民代表,那才会是他们信的过的代表。而自由组合,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对推选村民代表的规定。

X:你说了自由组合的意义,再说一下为什么要把选举村民代表作为民主的起点。有人也许会说,难道不能不要村民代表,让村民直接进行选举和参与村庄自治不行吗?所谓“海选”不是在各地农村都实行了吗?现在人们对民主的概念,似乎就是那种轰轰烈烈的大规模表态和造势。其实那貌似民主,并没有多少真实意义。真正的民主是一种日常行为,不是偶然发生的非常事件。大量的民主要在日常生活中进行,需要人们随时沟通、协商、决策或是表决。如果民主的成本太高,人们无力在日常生活中负担,就会怠惰,甚至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民主的成本主要取决于实行民主的规模。范围过大,人们彼此沟通的成本会大大增加,乃至无法实现。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村民代表的原因。在5-15户的组合范围内,沟通成本可以承受,而你所属的自然村有100多户人家,互相串连就会费劲,不如分成若干组合,每个组合推举一个代表,由代表在一起进行自然村的民主管理和选举,解决规模造成的成本问题。

如果我们不找到能够降低民主成本的方法,民主就会变成普通民众玩不起的游戏。只有那些乐此不疲热衷权力的人能够如鱼得水。他们可以在家族支持下,为了谋利需求,或者是出于个人野心拼命钻营。其它的人没有那么多精力和时间,便以冷漠态度远离,当然不可能和那种人竞争,也没有能力对他们进行制衡,于是权力只有被那种人拿走,并且成为他们的私器。这正是目前农村最普遍的现实状况。

我们看到,连5到15户范围的选举都能被当权者用强制组合的方式进行操纵,行政村范围内的“海选”是由上千村民一起选举,互相之间更难了解,更无法串联和协调行动。所以那种范围的选举,最后只能被有能量的人控制。只有那样的人才能让自己的声音被上千人听到,压过其他人的声音。他们有家族势力或是有钱,能游说、发传单,能贿选、请客、拉票,有很多人帮忙,于是最终当选的一定是这种人。

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把村民代表变成有实际意义的角色,真正能够参与民主决策。目前的村民代表基本只是形式,是被当权者控制的;即使有真想为村民说话的,也没有和当权者对抗的实际能力。当权者会利用各种招数,让法律规定的村民代表权力变成假的,空走形式。因此《乡村自治组织方法》赋予了村民代表一种不可逾越的权力,即只有通过村民代表,才能进行下一步选举。这就使村民代表由虚变实。这当然首先要求必须把村民代表的选举变成真实的。而保证农户之间的自由组合就是决定性因素。

当然,这种自由组合不能跨越村民组。因为村民组是现行基本的组织单元,当前的乡村自治是依托现行组织结构进行的。

顺便解释一下家庭代表。如果形成了农户的自由组合,在选举村民代表时一般不需要组合内所有选民都参加,因为每个家庭的利益是共同的,又有紧密的血缘关系,在基本问题上看法会一致,因此每个家庭出一个代表,其他家庭成员就不必麻烦。而较少的家庭代表在一起沟通,成本也会更低。

家庭代表在表决时的票权,是他的家庭内有选举权的人数。如一个家庭有父母和两个满十八岁的孩子,老汉作为家庭代表投票时,他投的票算4票。万一一个家庭内部有分歧,不能统一,当然也是可以各自表达的。例如儿子不同意父母的意见,非要自己表决,那就从老汉原本的4票票权中减掉1票,变成3票。儿子单独投自己的票。

第二条 村民签署授权委托书
对当选的村民代表,每个“组合”内的家庭代表共同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该“村民代表”代表本“组合”所有村民进行选举委员会、村民组长、村委会的选举;代表本“组合”所有村民进行村民组及行政村事务的决策。

X:村民代表的合法性从哪儿来?如果不是上面指定,而是下面推举,推举他的人就需要授权。通过给当选的村民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完成合法性程序。在这种推举中,没有少数服从多数之说,一定是一致通过。因为不同意的就不要进入这个组合,可以加入别的组合,去委托另外的村民代表。正因为是自由组合,所以没有任何限制,也不会出现一个组合内部分两派的情况。只要是超过5户、不多于15户,就可以组合在一起委托自己的村民代表。

Y:写授权委托书还有一个重要作用。现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参加者到底是不是村民代表,谁也不清楚,代表谁也不清楚。写了授权委托书就不同,完全合法了,因此可以防止有关部门不承认,或是有人挑毛病。同时,手里拿着委托书的村民代表也会更有责任感。有委托书和没有委托书大不一样,有了就感觉真。村民能够自由组合推选村民代表,并写授权委托书,当选的村民代表就能理直气壮地出面,感到责任和权利在手。

如果有关部门硬是要按照他们的意志安排过去那种村民代表,当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有委托书的村民代表到场,对那种官方指派村民代表就是压力。二者对比,村民当然相信自己推举的代表。

X:说到有关部门是否承认的问题,我们现在这种村民代表,要行使的功能其实挺多,因此为了能符合现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便需要“追认”。比如《乡村自治组织方法》规定可以随时选举,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定期选举,因此得把随时选举的结果转换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罢免和更换程序,才能符合现行法律,政府也才能认可。如果每次这种转换都要全体村民去履行程序,成本很高,因此应该让村民代表去做这些工作,完成追认,这时村民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就是法律程序所需要的。

X:万一有不愿意委托村民代表的选民,他们当然也可以亲自出面参与选举和决策。不过谁愿意总是自己去参与所有活动呢?除非是故意闹别扭,那样的人毕竟很少,而且不会坚持很久。但也要给这样的人保留权利,任何人愿意的话,都可以直接参与乡村民主活动,是自由的。只是在表决时,这种人只有自己或自己家庭的票权,比起村民代表拥有的票权要小得多。

Y:是的,既然是自由组合,就不会强制人一定要参加到组合中,也不是一定要委托村民代表,不委托也是一种民主权力。

但是通过委托代表,既能保证村民权利有人代为行使和维护,同时又为村民解决了没有时间参与公共事务的矛盾,应该是大多数村民所欢迎的方式。

第三条 更换村民代表
“组合”可随时选举更换村民代表。只要新当选的村民代表获得所属“组合”家庭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交本村民组监察员备案),更换即告完成,原村民代表同时丧失资格。
“组合”内出现意见分歧,若不能协商统一,可以自由离开,参与其他“组合”,或结成新的“组合”。

X:跟以前不同,按照这个《乡村自治组织方法》,村民代表是可以随时以重新选举进行更换的。因为5-15户的组合很小,沟通起来非常方便,如果大家觉得这次委托的村民代表不合适,再委托另一个人就是了。大家在新的委托书上签字,老的委托书就作废了。这样可以保证村民代表总是充分代表委托他的村民的意志,不象现在这种固定几年一换,不到换届的时候,村民就没有办法。

Y:《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代表的更换没有具体规定。不过在那种模式中,想更换也不好更换,因为强制划分推选村民代表的组合,如果10户中有6户同意原来的村民代表,其它4户即使不同意也没办法。加上即使多数希望换人,没到换届时间,谁来认定这种中途更换呢?还是得要现任村委会主持和认定。如果他们不主持,村民一点招都没有。而变成自由组合,只要大家都觉得有必要更换原本的村民代表,很简单,给新的代表一写委托书,以前的村民代表就自动下去了。

X:组合内如果意见是分歧的,象你说的10户里面6户同意原来的代表,4户不同意,按照《乡村自治组织方法》就很容易处理。那4户可以退出组合,去其他组合委托信得过的村民代表,就很合理。或者是他们能够凑齐5户,可以自己再推选一个村民代表,这样自由组合,就不会互相牵制。

第四条 选举村民组长和监察员
村民组内全体村民代表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一名村民组长和一名监察员,可随时举行选举更换。
村民代表在任何时候的投票表决,其票权等于给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的各家庭所有选民之和。
村民组长不得兼任村民代表,若某个村民代表被选为村民组长,其所在组合需再推选一名村民代表。
监察员可以兼任村民代表。

Y:《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先选出村委会,由村委会召集每个组的村民选举村民组长,我们这里却是把选举村民组长放到了前面。另一个不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监察员的角色。

X:现在政府不是提倡制度创新吗?村民自治就是在村民共同体内部实行村民认为合适的制度,所以做一定变化应该不会有问题,政府也不应该干涉。即使有关部门或人员对此挑剔,可以这样解释,先选的村民组长只是初选,在形成村委会之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对初选上来的村民组长加以追认,就可以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了。这种技术处理使得挑不出毛病。

村民代表需要进行多种表决。这里说一下村民代表的“票权”——每个村民代表拥有的票权,等于给他签署了授权委托的选民人数之和。比如10户家庭推举了一个村民代表,有的家庭有3个选民,有的有2个,有的有4个,把10户家庭所有选民数量加在一块,就是这个村民代表的总票权。当村民代表进行表决时,以他们各自所代表的票权进行计票。举例说,在村民代表进行选举时,只有达到他们代表的总票权的2/3以上,才能当选本村民组组长和监察员。

监察员的功能,其中之一就是确认每个村民代表的票权,并且在表决时计票,最后公布结果。

村民组长不得兼任村民代表的规定,是避免组长在履行职能时偏向他兼任村民代表的那个组合。兼任难免有利益牵扯,莫不如把他摘干净,只当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一旦当选村民组长,就要做选择,或者是不当组长,继续当村民代表,如果接受村民组长职位,就得放弃当村民代表。他代表的组合就要再推选另外的人当村民代表。

第五条 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
一个村民组内,各组合的村民代表与当选的村民组长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决策村民组内的事务。
为了使组长更好的发挥作用,组长在表决中的票权应给予加权,具体加权数可由各村民组协商决定。
村民组管理委员会的所有表决,都由本组监察员监督和确认。


X:跟过去的选举不同之处,递进民主是由逐层递选和递进委员会两个部分组成。每一层选举都是由直接下级选举直接上级,同时组成管理本层的委员会。以村民小组为例,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加上他们选出的村民组长,共同组成村民组管理委员会。凡是村民组内的事务,都是由这个管理委员会决定。

以往的所谓民主只是一个肤浅形式,推选出来一个人就完事(且不说推选是真假),其他人平时不能参与决策,又不能进行控制和监督,实际上等于在两次选举的间隔期完全失去权力,把权力全盘交给当选者。《乡村自治组织方法》采用的方式,是村民代表在选举组长的同时组成村民组管理委员会,一方面随时参与这个村民组的决策和事务管理,一方面又随时可以进行新的选举。通过这种逐层递选和递进委员会结合在一起的组织结构,保证在日常时刻实现民主。这是非常重要的变化。

Y:在现有模式中,村民组一级基本没有权力,不能管理资金,都要上交村委会,因此几乎做不了什么事。如果村民组的资金不必上交,而是由村民组直接管理,做事就方便了,组民也比较信任,村民组的决策也容易得到组民认同。很多事情都不必拿到村委会去,直接在村民组就解决了。

X:目前的模式实际颠倒了顺序。按自治观念来看,顺序应该是自下而上的。村民组的自治就是组内事情自己说了算,根本就不要行政村一级来插手。比如资金问题,现在有些钱是政府拨款,那是自上而下的,当然行政村要管。但钱从上面来是不正常的,自古乡村自治就是村里的事由大家自己凑钱,从来如此。现在这种政府给钱只是特殊情况,是短暂的,因此可以不考虑。正常方式是,比如一个自然村要疏通街道排水沟,是村民自己的需要,应该大家共同协商决定,每家出几个工,什么时间去干,排水沟走向应该怎么样,会影响哪几家?如果需要凑钱买水泥管,平均每个人头出多少,完全由村民自己决定,和行政村没关系,自己决定和办理。

行政村也有共同的事。比如要修一条沥青路,所有村民组都受益,那么就要各村民组分摊费用。行政村有了这个想法,村民组长回来告诉大家。如果大家认为的确有好处,应该修,村民组长才能在村委会上表态同意,然后本组要按人头分摊修路的集资。行政村用各村民组上交的钱修成路后,要公布帐目,接受监督和质询。自治在递进民主制中,体现为每层都有一个管理委员会进行协商和决策。

Y:为什么村民小组进行表决时,要给组长加权?

X:因为组长是执行村民组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人,日常事务都由他操作,因此他最了解情况,知道怎么做最好,而且他既然被推举出来,也说明他也是能力比较强的人,另外他还要到村委会参加协商,需要充分地表达本组意图,所以他的角色很重要,应该是比较有发言权的。如果只给他一票,其他每个村民代表都有几十票的票权,那么他在表决中的意见微乎其微,几乎就不能起任何作用了。所以为了让他发挥应有作用,需要给他加一些票权。

加权怎么算?具体方式应该是由各村民组内的村民代表共同协商决定。例如给他本组村民代表所拥有的平均票权,或是给他全组总票权的百分之几……

Y:组长是该组村民代表所选举,可以说是代表全体组民的,他的票权为什么不能是全组选民的总数呢?

X:后面能看到,等村民组长进入行政村村委会,他拥有的票权就是他的村民组全体选民的总数。但是如果他在本组表决中拥有这么多票权,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即使是全部村民代表都反对他,也只是一半对一半的投票结果,无法彻底否定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组长必须能被村民代表所约制,但同时让他的发言权稍多一点。如果村民代表们表决时还差不多的票达到法定票数,这时组长的票就可以起决定性作用了。他同意,决策能通过,他不同意,就达不到法定票数,不能通过。这时他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跟他的身份是相符的。

第六条 当选者的公开性原则
各级当选者的任何表决和决策都必须向选举其的群体公开。
当选者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由监察员进行监督。

Y:村民代表在村民组的表决和选举中究竟持什么态度,委托他的村民不一定都清楚。这会不会给村民代表造成可乘之机,当面跟村民说一套,背后却是另一套呢?

X:村民组是个不大的范围,村民代表的所作所为不会完全不被人知,也许一次两次可以骗得过去,不可能多次都不被发现,于是他会彻底失去村民的信任,不可能再在村民代表位置上呆下去。这就是小范围的优势。在递进民主结构中,每一个范围都不大,因此都具有这种优势。

另外,还有其他措施预防当选人脱离选举人的制约。如这里规定的公开性原则,要求各级当选者都要公开自己在各种表决中的态度。这不仅是靠自觉,还规定了各级管理委员会会议必须开放村民旁听,以及要有监察员在场。只要当选者始终处于透明状态,就无法进行舞弊。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选举委员会时,各村民组的选民和村民代表应一致推选本组监察员进入选举委员会,使选举委员会由各村民组当选的监察员组成。
这种由各村民组监察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是常设的。在换届选举之后,平时称为监察委员会,但仍然履行监督选举过程和确认选举结果的职能。
监察委员会同时负责日常监督村委会工作的任务,以及履行理财小组的职能。
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重新选举。
监察委员会主任可兼任小组监察员。

X:这里所说的选举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其实是一个组织,都是由各组监察员组成。在《乡村自治组织方法》中,选举随时可以进行,但需要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相配合,做到符合后者程序,选出的村委会才能得到政府承认。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换届前要先产生选举委员会。我们先选监察员,然后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大家再投票把监察员选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果有关部门承认村民代表能够代表村民,就用村民代表来推选;如果不承认,就由每个村民代表去动员他的选民都投票。这不难做到。只要每个组的村民都投票赞成本组监察员进入选举委员会,票数应该就够了。何况各组之间还可以达成默契,只要知道其它村民组选出的监察员是谁,也要投票选他进入选举委员会。各组互相交换,你投我的监察员,我投你的监察员,这样每个监察员的票数都会很高,确保监察员进入选举委员会,而那些私下活动拉票的人进不去。最后,各组监察员在选举委员会中以2/3多数选举委员会主任。主任也是可以随时重新选举更换的。

这个委员会是常设机构,平时叫监察委员会。现在的选举委员会是换届选举才成立的临时机构,换届一结束就解散。在递进民主制中,选举随时可以进行,所以需要这个机构长期存在,以对随时进行的选举加以监督和认定。前面说的10家农户委托了村民代表,后来4户不委托他了,怎么掌握那个代表只剩6家委托他了呢?那需要换了委托人的4户到本组监察员处备案,由监察员在原来村民代表名下减掉4户的票权,在另一个村民代表名下加上4户的票权。每个村民代表到底代表几户,有多少票权,是村民代表进行表决时计算票数的基本数据,因此必须由监察员精确掌握,才能在表决之后准确地计票和确认表决结果。

另外,监察员还有缓冲功能。村民往往有诸多顾虑和不好处理的关系,不好意思自己张罗改选。这时便可以向监察员表达进行改选的要求,由监察员出面组织改选,由此避免农村社区内部出现面对面的矛盾冲突。

除了负责选举工作,监察委员会平日主要是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包括履行目前官方模式所要求的理财小组职能。还有,各级委员会开会或决策时,监察委员会都应该有人在场,以保证不会存在黑箱。

第八条 村民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
各村民组的村民代表共同为其选举的组长签署授权委托书,授予其在今后代为各“组合”的村民行使决策和管理村内事务的权力,以及代为更换村委会负责人的权力。

Y:在现有模式中,村民代表参与表决时,每个代表都是一票,不管代表是由多少村民推举的,有的代表是5户推选的,有的是15户推选的,但是他们的票权都一样,没有区分,显然不合理。现在这种方法就比较好,村民代表被多少选民所委托,他就有多少票,因此能更准确地反映民意。

X:村民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与家庭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性质一样,只是变成村民代表给当选的村民组长写授权委托书。这里最主要的目的,也是为了应对递进民主中的随时选举和对决策表决等。那些经常发生的活动,有了这种委托授权后,就不必把所有村民代表召集起来开会,而是由各村民组长进行选举和表决就可以。这样跟递进民主的方式吻合,也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Y:我请教了律师,在法律方面,委托授权的再次委托是可以的。村民委托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再委托村民组长,这样可以逐层减少决策、选举时的参与人数,不必任何事情人人到场。那种看似民主,实际难以操作的人人到场是没有实效的。

X:不错,一方面这种递进的委托符合法律,另一方面这种方式降低日常协商和决策的成本,也降低在法律上得到合法性的成本。递进民主的随时选举,如果为了得到合法性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就很难进行。今天农忙、明天打工等各种因素使人们不可能随时参与村庄公共事务。

Y: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的决策要有村民大会授权。村民大会无法召开,怎么授权?这样的话,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也就没有法律效力,村委会的决策就更没有法律效力了。而实行《乡村自治组织方法》的委托方式,村民委托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在一起决策,村民组的决策就合法了;村民组长再接受村民代表的委托,参加村委会的决策,村委会决策也有了合法性,解决了以前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X: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如果一个村民组的村民代表是以2/3多数选举了村民组长,按规定可以当选组长,可是毕竟有1/3组民不同意他当村民组长,但是他当选后,不同意的组民也应该在给他的授权委托书签字。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大家都应该接受。

Y:会不会有人就是不签呢?并不是人人都遵守规则的。

X:如果这样,会产生另一个问题,这个当选组长在参与村委会决策和选举时,他的票权是本村民组选民的总票权,还是要扣除那些不肯在委托书上签名的人?

Y:当然应该是按总票权。在现有模式中,村民组长只要得到一半选票就能当选,比这里的2/3差得远,但是他在出面时也从来代表全组,并没有说他只代表一半。任何事情都不会是百分之百被赞同的。

X:我同意你的说法。《乡村自治组织方法》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拒不签字一类情况。但是随着实施时间的延长,委员会具有的长期交易、互相补偿机制就会起作用。村民组不象选举村民代表的自由组合,可以随意离开去参加别的组合,委托别人,村民组是固定的行政单位,不能随便拆分,上级也不允许,那么大家就必须学会让步和妥协。我相信在委员会的合作中会逐步形成一种文化,从长远看,对抗僵持的情况会消失。

过去村庄内部矛盾大,很多是以往不正常的竞争、操纵、贪腐等造成的。一旦有了好的机制,进入良性循环,会逐步改善,所以我们不必因为眼前出现矛盾就对前景悲观;另外,即使真有人拒绝给当选组长签署委托书也没关系,那毕竟是少数,不影响2/3多数的选择。只要当选组长能在行政村使用村民组的总票权,代表村民组整体,维护本组利益,我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第九条 村民组长协商村委会分工
村委会将由各村民组的当选组长组成(在进行政府指定的换届选举之前为内定)。
在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行政村内的所有村民组长开会讨论下届村委会的分工,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结果。
选举委员会旁听村民组长的会议,但不参与意见,只对表决结果监督认证。

Y:《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选举首先要通过村民海选,但村民的目标是分散的,在海选中只能各自推荐自己了解的人,票数不可能自发集中给少数人。这时要想得到更多人的选票,就得去活动拉票。然而有品德、有才能的人往往不屑于低三下四地求人投票。那些拉票的人90%以上都带着私利目标。他们通过活动会得到一些村民的票,使他们在海选中超过其他人,进入候选人名单,而有德才的人则被排除在外,因此现有的海选一般只能让那些想搞鬼的人成为候选人和进入村委会。

我们现在是先把村民组长选出来,再由村民组长在一起协商村委会的职务分工,把协商结果告知民众,这样有利于把真正有才能的人选拔出来。而村民组长会议提出的建议名单给了老百姓目标,他们会把票投给名单上的人,这样即使名单上的人不去拉票买票,也能得到集中的票,从而让善于搞鬼的人无法得逞。因此这样的程序可以把真正合适的人送到当选者的位置上。

X:在大规模范围,人们无法实现充分沟通,难以互相了解,这时让人们进行海选,肯定难以找到目标。村委会选举是在行政村范围。行政村由多个自然村构成。农村具有真正社区功能的是历史形成的自然村。行政村把诸多自然村变成一个行政区划,建立一个村委会。一般村民只了解自己所在的自然村。让他们在行政村范围海选,因为不了解其他人,只能局限在自己了解的局部进行选择,因此投票就会分散,不能形成集中优势,也就给一些善于利用这种状况的人提供了机会。那些人参加竞选目的如果是为老百姓做事,倒也好。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有自己的目的,是为从中得到个人利益。相比之下,的确如你所说,正派的人有自尊心和道德的人不擅长拉帮结派,比较清高,多数情况下难以当选。

而在自然村由村民代表选举村民组长,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村民自由组合选举村民代表可以充分体现村民意愿,村民代表在互相了解的自然村范围生活,由他们选举村民组长,选举的人一定是有才有德的人。而有才有德的村民组长们组成行政村的村委会,会成为最佳组合,把他们中间才德最好的人选为村委会主任。由此形成良性的选拔机制,改变以往的逆向淘汰。

不过这样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所以需要有变通。当选的村民组长先当作内定村委会成员,只是村民之间的共识,不正式宣布。他们的活动会得到村民默契,首先要做的是通过协商和表决,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职务进行分工……

Y:现在拉帮结派搞竞选的人也会先在私下分配好村委会职务,你当什么,我当什么,形成一个名单,然后捆绑在一起去游说村民,互相帮助拉选票,这是他们能够把目标集中并竞选成功的主要原因。还有有关部门也是用公布建议名单的方式指导选举,即使知道他们的建议不会得到大多数村民认同,但会让一部分村民集中目标,从而把他们建议的人送入候选人行列。我们为什么不能使用同样的办法呢?现在这种方式只是把那些人的暗箱操作行为变为桌面上的行为,让选出来的村民组长们正大光明地协商村委会职务分配,村民再根据他们的协商结果填写选票,这样就能集中目标,从而让那些操纵选举的人不能得逞,让村民集中目标选出符合大多数人心意的候选人。

X:程序的流程是这样:村民代表先把监察员选进主持换届的选举委员会;在各村民组选举组长时选举委员会应该到场监督;当村民组长的选举完成后,选举委员会出面,召集各当选组长进行讨论;虽然村民组长们那时还未形成正式的村委会,未经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投票,但他们可以先做协商,分配未来村委会的职务分工,目的是给村民在正式选举中提供一个建议的投票名单;而村民在默契中按照建议名单进行投票后,得到正式通过。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公布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向村民公布村民组长会议对村委会分工的协商结果,作为村民组长会议提出的候选人建议名单。
全体村民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海选,对村民组长会议提出的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认可,该名单即成为正式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与职务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正式公布。

Y: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委员会不能提名候选人,所以在村民组长的协商过程中,选举委员会不参加任何意见,只是旁听,最终对协商结果进行认证,选举委员会的角色只是见证者,不是提名者,把村民组长会议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告知村民。

X: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海选,是为了完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要求的程序。在海选中,村民对村民组长会议提出的名单表示同意。这时选举委员会再把经过村民海选认可后的结果,作为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

一般来讲,海选前后的两个名单不应该有区别。因为村民组长是被村民和村民代表委托的,他们进入村委会,已经是村民选举的结果,村民会相信他们协商的结果,会给予确认。这种确认的有效性已经完全可以成立,走一次海选只是为了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成官方合法性的步骤,其实只是对已定结果进行追认,目的是避免有关部门不让过关。

Y:在现有的《村委会选举办法》里面,规定先选出村委会,再由村委会主持选举村民组长,而我们把选举村民组长放在村委会产生之前了;另外它没有让村民组长会议进行未来村委会的职务分工,以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我们做了,会不会被指责跟现行规定相冲突?

X:法律的有效性体现在,只有法律明文禁止的不能做,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做,不算违法。你担心的是地方有关部门会怎么说。但只要没违反全国人大公布的法律,指责就是站不住脚,可以据理力争。

不过要考虑存在一种可能,虽然有人在本组不能当选村民组长,但是他有活动能力,可以在行政村内其他村民组为自己拉票,最后在行政村海选中也得到较高票数,甚至超过某些当选组长的票数。那么,选举委员会最终公布的海选结果中,这种人就得被包括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内。他是否能当选,还要看正规选举时村民是否给他足够的票。如果票够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就应该成为村委会委员。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虽然不是很大,但不能排除,因此要考虑如何在村委会内协调这种委员与村民组长委员之间的关系。

有利的是,村民组长有委托书,因此在村委会表决时有较多的票权,没有组长身份的委员因为没有被村民委托,表决时只能算他自己一票,这样村委会的决策还是被担任村民组长的委员所主导。

Y:不过,这种人既然可以在行政村范围拉到那么多选票,是不是也会让投票给他的村民也写委托书给他呢?

X:每个村民只能进行一次委托,因为多次委托会增加参与决策的份额,所以是不允许的,村民可以选择是委托本组组长,还是委托拉票的人。如果委托了拉票的人,在本组就不能委托了。我想一般人都不会这样做,毕竟与本组的关系多,自己的利益主要在本组,委托一个外组人对自己不会有太大帮助。

第十一条 政府指定的正式选举
在政府指定的正式选举日,村民按照选举委员会公布的候选人与职务名单进行投票,满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要求的程序。

X:正式选举也是和海选一样,都是为了追认实际上的递进民主选举结果,让它从形式上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每个程序,让人挑不出毛病,抓不住把柄,才能推动这个事情不断往下走。以往的经验证明,只要让心存刁难的人抓到一点把柄,他们就会咬文嚼字地进行扼杀。现在之所以要做得这么繁复,就是让人再咬文嚼字也找不到封杀理由,才能生存和坚持下去。

出于上述目标,在正式选举日时,应该动员尽可能多的村民参加投票,以免因为投票人数少,给刁难者否定的口实。

第十二条 递补和更换村民组长、监察员
村委会主任不得兼任村民组长。如当选村民组长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由其所在村民组的村民代表选举新组长进行替补。
村民组长和小组监察员可随时更换。在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认为需要更换村民组长或监察员时,监察委员会即召集该组所有的村民代表进行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的票权选出新组长或监察员,并给当选组长签署授权委托书。
新当选的村民组长顶替被罢免的村民组长成为村委会成员。被罢免的村民组长应该自动让位。如其拒绝让位或有关部门认为不合法,在监察委员会主持下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完成罢免程序。

Y:在现行模式中,村主任都兼任村民组长。《乡村自治组织方法》规定村主任不得兼任村民组长,而村委会内的其它职务允许村民组长兼职,是怎么考虑的呢?

X: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因为村主任是照顾全面的角色,如果兼任组长,会不会在主持全盘工作的时候向自己村民组斜?这样就失去了主任应有的公允。在递进民主当中,由于村民组长是由本组村民代表选举的,村民组对他的制约是比较强的。当村民组长,就得让本组村民满意,所以偏向本组有可能发生。虽然在递进民主中,村主任只是村委会决议的执行者,对村主任也有较强的监督,但为了比较彻底地杜绝利益冲突,还是不让村委会主任兼任村民组长为好。所以一旦某个村民组长被选为村委会主任,他就要放弃组长职位,他所在的村民小组就需要再选一个组长进行替补。

村委会内的其它职务——财经主任、治保主任、妇联主任等,允许村民组长兼职,原因在于这些职位是官方要求设定的,和现行体制进行衔接也需要。而这些职位得付报酬,如果不由组长兼职,另付报酬会加重负担,因此由组长兼任比较合适。

Y:是不是可以这样归纳:当选的村民组长自动成为行政村村委会委员,村民组长可以兼任村委会除主任以外的其他职务。村委会主任不能同时兼任村民组长。在村委会决策时,兼职村民组长的村委会成员以本组的票权表决,村委会主任有表决的加权,不是村民组长的村委会委员只以个人一票参与表决。

X:是的。关于村民代表更换组长,可以再细说一下。假设一个自然村有百户左右农户,产生9个村民代表,其中有3个代表有更换组长的要求,就要重新选举。这可以由3个代表主动提出;如果3个代表不愿意让现任组长难堪,不当面提出改选的要求,可以私下向监察委员会提要求。监察委员会在日常履行选举委员会职能,只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代表提出要求,它就得出面主持重新选举。

在考虑操作方法时要注意,城市人发生矛盾冲突问题不大,即使住在隔壁都可以互不理睬,不再打交道。农村社区却是天天低头不见抬头见,人们一辈子甚至子子孙孙一块生活,情面是非常重要的,不愿意发生冲突。设计制度时要尊重这种文化,能够让大家保持和气,避免发生面对面冲突,但又能遵照程序去做。

Y:如果更换组长的话,是先罢免,然后再选举吗?

X:不需要分成两步。选举和罢免同步完成。三分之一的代表要求更换村民组长,即重新组织选举,如果投票结果是三分之二的票权不赞成换人,还是投给原组长,那他继续当。如果三分之二的票权选了另一个组长,原来的组长就自动被罢免,所以不必要先进行罢免,然后再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僵局的处理
经过反复选举仍不能形成三分之二多数时,以超过二分之一得票者为代理组长。
代理组长的工作要受本组管理委员会更多监督。
代理组长在村委会表决的票权只有本组全部票权的二分之一,直到其获得本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票权通过成为正式组长,才得恢复全部票权

X:为了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要求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才能当选。但是现实中不一定总是会达到三分之二多数。这时选举人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协商,通过妥协和修正取得更多的共识。然后进行新一轮表决。如果几轮(具体以几轮为限可以制定)表决后仍然不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选出一个新组长,即陷入所谓的选举僵局。

在任何选举中都要考虑如何处理僵局,这里的办法是先以得票最多者担任代理组长。代理组长行使职能会受一定限制。比如正式组长对日常决策可以全权做主,代理组长可能得更多地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由村民代表集体把关。另外,代理组长在村委会中表决票权要减少一半。一是因为他自身代表性不够,没有得到三分之二票的拥护。第二也是促进打破选举僵局的措施。如果没有这么一种措施,可能总在那僵着,而有了这个措施,如果你们组总选不出正式组长,在村委会表决就总是只有一半票权,组的利益就会受损。这会促使那个组的村民代表尽快打破僵局,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正式组长。

第十四条 选举回避原则
任何选举所针对的职位,该职位的现任者不得参加该选举。

X:这一条不用说什么。不管是选哪个职位,监察员也好,组长也好,主任也好,只要是针对这个职位的表决,在那个职位上的人就不能参与投票。不过这只是对递进民主的选举而言。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的那些选举,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
行政村内所有村民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对管理决策进行表决时,各村民组长的票权为其所属村民组的选民之总数。
为了使村委会主任在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表决中应给予其一定加权,具体加权数可由村委会协商决定。
若有未兼职小组长职务的村委会委员(如按上级规定必设的妇女委员),该委员在村委会的决策和选举表决中只有个人一票表决权。

X:村民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组成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村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机构。村内是自治的,可是必须和政府治理相衔接,符合政府要求的程序,和政府有关部门相配合。政府要求开会,你得去开会;要求交税,村委会就得按照政府要求配合征税。自治不意味想干什么干什么,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府管理。

Y:目前的村委会跟乡镇部门沟通是对口的,比如派出所跟村治保主任沟通;妇联和村妇联主任沟通;村财会主任经常要到乡镇的财会中心接洽。行政村与政府部门之间,主要是通过这些主任跟上级部门一一对应。现行模式选举村委会,也是先选举这些职位,当选者成为村委会委员,然后哪个当选者家在哪个村民组,就兼任哪个组的组长。我们现在是反过来,先把村民组长选出来,然后组长们协商后各自担任村委会的分工。

X:这样变化的好处在哪里呢?虽然还保持每个职位对应乡镇政府的不同部门,但不再是被分而治之了。在原来模式中,相应的委员一上就是三年,政府哪个部门管他,他就听哪个部门的,反而村里对他没有制约。现在这样变了,由村委会确定分工,而且随时可以调整罢免,每个职位就得首先要为村的利益负责。治保主任还是去跟派出所沟通,对口规则不变,可是他必须服从村委会的集体决议,代表村民利益去做这个沟通。如果他不这样做,只听派出所的,村委会可以罢免他。对这种罢免,政府部门即使不满意也说不出什么,因为虽然是用递进民主的方式罢免,但马上可以把符合官方法律的程序补齐。这样既能保持和政府沟通的原有渠道,不违反规则,同时又能真正实现自治。

Y:按目前体制,财经主任一个人就可以把整个村控制了。他甚至能把村主任架空,让你什么事也做不成。实行《乡村自治组织方法》,如果财经主任不服从村委会集体决议,马上可以把他拉下来。如果他拒绝村委会做出的罢免决定,借口说不合法,村委会马上可以通过各村民组长动员村民代表,再动员村民,按照官方规定补齐程序。那时他就没有了拒不下台的借口,上级也没法袒护。这样就会产生威慑作用,约束每个职位都首先服从村委会。

X:这就解决了地方政府部门以互相牵制、挑动矛盾、分而治之的方式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破坏。

关于村委会内表决的票权问题,和村民组的票权计算方法类似。各村民组组长拥有的票权等于所属村民组所有选民的总数。村委会主任因为能力强、有头脑和理性,并且善于和政府部门打交道,因此需要给他加权。具体加权是多少,由每个村委会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决定。

Y:《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委会内必须有一名女性委员担当妇联主任。如果在各村民组推选的组长中若没有女性,则需要在村民组长的协商会议上,提名一位女性进入村委会主持妇女工作。但因为其不是村民组长,没有接受其他村民的委托,所以她在村委会内可以只有个人一票的表决权。

村委会在决策和表决时,监察委员会要有人在场进行监督,保证透明性。

第十六条 撤换村委会主任或其他村委会职务
在有三分之一村委会成员认为需要更换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其他职位时,即可进行选举,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权选出新的村主任或其他职位。
如果出现选举僵局,以得票最多者代理村委会主任,但其仅作为执行人,有关行政村事务的日常决策皆由村委会表决通过。
被罢免者应该自动让位。如拒绝让位,在监察委员会主持下,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完成罢免程序。


X:只要有三分之一的委员提出改选要求,不管是对村委会主任,还是对其它村委会职务,村委会都要进行改选表决。如上面所说,这样可以保证村委会职能不背离村民自治,不受其他外部势力制约。我想问的是,依你的经验,被撤掉的人会不会拒不离位呢?

Y:不会,因为他会觉得没趣,而且他也干不成事了,大部分人都会自动让位。即使有个别人顶着,上面有人支持,就是不下。那样只要走一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罢免程序,当事者和后台也就没话说了。有了递进民主的组织机制,村民能够非常方便地沟通和行动。现在觉得困难的罢免程序,那时可以容易地实现。只要各村民组长和监察员把改选原因和结果告诉全体村民,然后广泛动员,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补齐罢免程序,即使是上级政府部门也改变不了结局,只好接受。我觉得只要进行这么一次,由村民组长随时更换村主任或村委会其他职位的机制就会固定下来。

X:按照递进民主的机制,选举是逐层的,动员也可以是逐层的。比如每个村民组长动员本组几个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再动员本组合的5-15户家庭代表,投票也好,签字也好,都可以用这种方式轻松地完成。每个环节承担的成本都不高。因此可以非常灵活。只要大家认同这种机制,就可以顺畅运转,解决以往难动员、无法作为,以及有心无力的情况。

没有这种机制,挨个去劝,说的口干舌燥,人家还疑虑重重,所以谁都懒得去做。如果有一套良好的机制,获得村民认同,那时说一句话大家离开呼应,按照去做,就会形成有效的制约,反过来促进正循环,保证每个在位者不敢越位。村民自治、社区建设、村委会行使职责等很多难题也会在这种机制中迎刃而解。

第十七条 村民公投的否决
村民可以进行公投,对村民组或村委会的任何决策,超过村民组二分之一的村民否决,村民组的决策无效;超过行政村二分之一的村民否决,村委会的决策无效。
村民也可以进行罢免村民组长或村委会成员的公投。超过二分之一的村民组成员要求罢免村民组长,该组村民代表须另选他人;超过二分之一的行政村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行政村的村民组长也须另选他人。
村民公投由监察委员会根据村民建议发起,并主持公投过程和确认结果。

X:这是给村民多一个制约的武器,万一觉得自己的意志在递进民主方式中没有充分体现,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进行否决,保证自己权利。我认为这种方式没有多大必要,因为递进民主的机制已经能够保证村民意志的体现,但对于尚未被实践检验的新模式,多一些制约手段总是更保险的。

Y:有了递进民主的体制,进行公投也不是难事,利用已经形成的组合,只要有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提出要求,监察委员就应该主持公投。甚至不需要主持也一样可以做,村民代表在下面一串联,分别征集本组合的村民签名。当累计签名超过选民的二分之一,不需要进行正式公投,被否定的决策也就没法执行,而被否定的职位也就干不下去,该自动下台了。

第十八条 本方法的修订
在本方法获得村民同意实施之后,对本方法进行任何修改,须获得1、村民委员会全体同意;2、全行政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X:任何规则都可能随着实际应用,发现有不适应之处,需要进行修订,连宪法都免不了进行修订,所以必须留有修订机制。但是这种基本规则一旦付诸实行,便会作为形成方方面面的结构基础,造成牵一发动全身的状态,因此修订又不能过于轻易和频繁,以免造成动荡和太多的推倒重来。对这种基本规则的修订,门槛一般要设得比较高。在这里也是一样,一旦《乡村自治组织方法》开始实施,任何修订都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村民委员会全体同意;二是全行政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只有两个条件都得到满足时,修订才能成立。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防止村民委员会脱离村民,单独修订规则;也可以防止村民不够理性地单方面通过不明智的修订。二者相互制约,才能够保证修订的质量。

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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